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国家。洪仁玕在《立法制喧谕》
太平之世不立刑。康有为”;《大同书》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梁启超在《变法通议》
变法之本,在育人才。梁启超在《变法通议》
《清末民初法律格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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