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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国家早期教育与服务财政支出研究

时间:2022-05-21 23:14:55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OECD国家早期教育与服务财政支出研究(共9篇),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OECD国家早期教育与服务财政支出研究

篇1:OECD国家早期教育与服务财政支出研究

OECD国家早期教育与服务财政支出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曾晓东 张丽娟)

摘  要:当一个政府越来越成熟稳定之后,它的财政就越来越从增加收入转向如何合理地安排其财政支出。目前,我国就面临着重构国家基本服务框架并安排和管理财政支出的艰巨任务。本文以财政支出改革为背景,首先分析了OECD国家早期教育与服务财政支出规模的确定问题,在此基础上从供给方式及财政支出机制两个层面对早期教育与服务的财政支出方式进行讨论,最后指出了OECD国家财政支出管理中的成本确定的方式,从整体上勾勒出了OECD国家早期教育与服务财政支出制度的基本框架,比较完整地提供了发达国家早期教育与服务财政支出研究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OECD;早期教育与服务;财政支出规模;财政支出方式;财政支出管理

导言

近年来,国际上有两种力量推动决策者关注早期教育与服务事业的发展。一是基础教育体系不断延伸,要求决策者回答教育在3岁-6岁或0岁-6岁的延伸目标和模式是什么;二是随着妇女社会参与方式的变革,迫切需要对早期教育与服务的功能进行拓展,使其成为社区生活的参与中心。这样,早期教育与服务便超越专业范围成为重要的政策问题。从国际上看,早期教育与服务不仅指教育,还包括保健和保育,统称为“儿童早期教育与关怀”(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ECEC),为符合中国的叙述习惯,本文将ECEC称为早期教育与服务。

目前,我国除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外,大多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还没有涉及到早期教育延伸目标,而我国财政支出改革已在逐步推进,因此,目前的财政支出改革已迫使决策者去思考我国早期教育与服务的定位问题,例如,深圳市政府就以公共财政改革为由,改革早期教育财政供给模式。本文以我国财政支出改革为背景,分析发达国家早期教育与服务公共财政的支出方式以及支出管理,希望借助分析以说明发达国家早期教育与服务财政改革实践背后的理论基础,将教育改革实践和财政支出原则结合起来,以此奠定研究我国早期教育财政支出制度的经验和知识基础,以期改变教育者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财政改革要求的现状,努力搭建将教育需求转化为财政语言的桥梁。

公共支出是在操作层次上描述支出给谁,怎样支出。因此,财政支出管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提供方式和实现方式。不同的供给类型会对政府的财政支出方式产生不同的影响,不同的实现方式也会影响政府供给的效率。

一、早期教育与服务的供给方式

(一)财政资助机构还是提供父母假期

对儿童早期教育与服务提供财政支持面临着与一般教育不同的问题,政府必须决定将财政支持提供给家庭还是给机构,尤其是对3岁以下的儿童提供财政支持时,这个难题就更加突出。

一些相关的研究认为,政府提供早期保育的效率很低。早期教育与服务的对象年龄较小,生师比非常低,例如在加拿大和瑞典,18个月以下儿童的生师比为3.3:1,18个月到30个月儿童的生师比为5:1,30个月到60个月儿童的生师比为8:1。因此,对幼儿的看护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服务,通过机构提供早期教育与服务的成本也就相对较高。

面对这一现实,目前很多国家都采取将财政支持提供给家庭的决定,即给母亲提供儿童喂养期补贴,但最近以加拿大为例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这种做法也未必合适。如果在孩子达到入学年龄之前让父母(一般是母亲)放弃工作呆在家里,其成本将是非常巨大的,这种做法将会把母亲的雇佣率降为现在的一半(从65%降至32.5%),它的实施成本将会占加拿大GDP的1.5%左右,而且该成本还不包括由于母亲不工作而带来的税收损失,以及由于不工作所带来的技术下降而导致的长远损失。如果把这些都计算在内,其真实的成本可能会是直接成本的几倍,甚至可能会占到GDP的5%。此外,由于喂养补贴较低,它只能吸引一些低工资、低技能的母亲,而从长远来看,鼓励低工资的母亲留在劳动力市场之外,会对经济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这样以来,提供父母假期的成本可能并不一定低于通过机构提供早期教育与服务的成本。因此,政府在决定对儿童提供基本福利时,首先需要根据自己国家的传统和现实情况,在是提供家庭补贴还是进行机构供给之间做出一种选择。

(二)政府直接提供和委托供给间的选择

公共服务的供给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即使在义务教育阶段,随着研究的深入也使得我们看到公共服务改革的两难处境:政府不得不在直接提供的效率问题和委托供给产生的代理问题间做出权衡。

在经济学领域,当公司面临是由自己生产还是购买产品的决策时,要考虑的核心问题是“交易成本”的大小。当该公司在生产技术方面具有优势时,它会选择自己生产;而当其生产成本上升时,它则会与其他生产者签订合约,购买该产品。从信息的角度看,当不确定性较小且对所购买产品的质量较容易鉴别时,通常采取购买的方式;当不确定性因素很大,契约的监控成本较高时,则采用自己生产的方式。

从根本上说,早期教育与服务供给方式决策的主要依据也是“交易成本”的大小,但公共机构的交易成本相对更为复杂。当公共部门提供的早期教育与服务成本高于私人供给时,很难辨别这种高成本是由高质量的服务引起的,还是仅由公共机构的“高租金”带来的。高工资可能吸引高水平和更忠诚的工作者,但有时候,公共部门的高工资却只不过是其垄断地位的反映。目前,教育经济学领域的一些研究尝试通过成本收益分析的方式为决策者提供更加清晰的信息基础,如亨利・莱文(Henry Levin)对生师比和课后辅导方式的研究,克利夫兰和克拉欣斯凯(Cleveland and Krashinsky)对教师专业发展计划和降低生师比的收益的比较研究等。这些研究可以为决策者提供相应的标准和原则,从而减少公共机构“寻租”的可能,减少交易成本。从信息角度看,尽管家长对早期教育与服务的质量标准缺乏明确认识,但是,他们却普遍认为公立的、高度管制的早期教育与服务机构是值得信赖的。

关于政府究竟是购买还是直接提供早期教育与服务,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答案。公共服务供给是一种公共选择,它的成本约束动机不像私人企业那样强烈,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判断标准也不够清晰,由此导致的信息问题也更复杂。因此,公共服务供给的决策要比私人企业的决策复杂得多。

二、政府早期教育与服务支出实现机制

公共支出规模的不断扩大提高了人们对财政支出效率的关注。前面对供给方式的分析,如选择合适的资助目标、采取恰当的供给方式显然都和效率有关。但是,支出机制则是保证效率的关键,它可以保证体系可持续地发挥作用。目前,公共支出的机制设计普遍集中于两个问题上:一是营利性机构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会给原有机制带来什么变化?二是如果通过“券”的形式将公共服务的选择权交给家长,又将会带来怎样的.变化?

(一)营利性机构获得公共补贴的影响

当政府扩大早期教育与服务的支出规模时,营利性早期教育与服务供给机构总是希望自己能成为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一员。他们认为营利性组织的加入可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他们的企业家精神会促使其不断创新以降低其服务成本,并通过竞争拉动非营利性组织机构降低至少不再扩大成本。在美国,营利性组织承担公共服务特别是垃圾清运等市政服务,已经成为新公共管理主义的标志性主张。

尽管有新公共管理主义旗号的保护,仍有学者对营利性组织提供早期教育与服务提出质疑。在信息不完备的市场上,政府和家长可能无法对其购买的早期教育与服务进行监控,这时,市场机制可能是无效的。非营利性机构虽然缺乏利益驱动可能会产生低效率,但它提供的服务质量可能会更可信。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家长都倾向于公共机构提供早期教育与服务。

在OECD国家,解决服务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方法一般是要求早期教育与服务的供给组织接受由家长或公众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或者让它们隶属于一个更大的非营利性机构(如社团组织、准公共儿童团体等)。这些措施都表明,早期教育与服务组织性质的法律界定,还需要配以解决信息问题的制度以保证它们能够产生合意的效果。

(二)通过家长实现财政支出方式

经济学家一直认为消费者的选择权力会推动供给者来改善效率。早在半个世纪前,自由主义经济学代表人物弗里德曼在其《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建议通过家长的选择建立竞争机制以节约大量资金。他提出的“教育券”概念引起了持续半个多世纪的激烈讨论,而且到现在为止也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他所提倡的教育券制度的核心即家长选择的效率问题。

赞成教育券的人强调父母选择的有效性,认为父母能够选择最适合自己孩子的教育机构,并且相信可以通过市场力量来淘汰劣质的服务供给机构。他们用数据说明了私人教育机构可以用较低的成本提供较高质量的教育和服务,并且还提出处境不利的儿童也会因教育券的使用而受益。反对教育券的人则认为,父母很难对教育与服务的质量进行测量,而且私立学校也不一定能比公立学校更有效地提供服务。

关于教育券的争论还在继续,但是,早期教育与服务支出实现方式的创新,却在对家长选择是否有效的讨论之外,为我们提出了一些新的现实问题:

第一,信息不对称以及营利性机构的参与会引发市场结构变化。不管对家长选择的效率持何种观点,政策却不得不重视早期教育与服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很多父母即使知道自己需要什么样的服务,他们也支付不起巨大的搜寻成本。这时,财政支出方式及实现方式的改革,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此外,营利性机构若能够获得公共补贴,那么它就有动机去运作资本去获得市场控制权,形成自己的垄断地位。这时,政府就要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采取管制措施,而巨大的管制成本则有可能消耗掉由于消费者选择所带来的效率改善。在澳大利亚,ABC Learning已经占据了约 25%的市场份额,而且在悉尼和纽约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它不断并购相关产业,这已经引起了澳大利亚早期教育与服务政策制定者极大的关注。

第二,公共选择和个人选择间的冲突。制度经济学对公共选择问题的研究揭示了个人选择和集体行动逻辑之间的差异,但在实践中,个人选择与公共选择之间的矛盾还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家长在做出接受早期教育与服务的选择时,更多关注的是个人收益。当个人利益与国家需求不存在冲突时,国家补贴能够达到效用最大化;但当个体利益与国家需要相冲突时,国家对个人的补贴就无法实现国家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例如,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接受尽可能好的教育,希望学校有好老师,但也希望学校能尽可能排除处境不利或学习差的孩子。家长的这种想法无可非议,但它却不符合社会融合的整体利益格局。为了减少个人选择和公共选择间的冲突,政府需要对家长的选择行为进行管制,而这同样又会带来极大的管制成本和效率损失。

总之,财政支出方式和支出实现方式实际上是通过机制设计来保障公共供给效率的重要体现,也是现代管制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对市场结构特征以及市场中各个主体选择行为的分析,形成一个保证财政支出目标实现的机制,让各个主体在合适的机制下,基于个人动机做出的选择能够符合财政性支出的目标,这也正是经济学中“激励相容”原则在早期教育与服务公共财政支出中的生动体现。以上关于“券”和补贴方式的讨论,实际上就是想发现一种相对有效的机制。

三、早期教育与服务财政支出的管理问题

在财政支出管理中,管理细节设计也是公共支出效率保证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成本信息模板为例,它既是成本控制的手段,也是保证非营利性早期教育与服务机构限制成本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机构成本信息披露在机构间建立起成本基准化的动机,可以有效控制成本上涨的动力,并保证早期教育与服务资源配备的基准化。

(一)早期教育与服务成本的确定

在我国,有许多专家希望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建立依据成本进行收费的模式,由物价部门按照这样的方式来核定早期教育与服务的收费标准。实际上,按照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在无法得到成本确定信息的情况下,用统一信息模板可以有效弥补信息不完全带来的管理难题,许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这种方法。OECD认为最全面最有价值的成本研究是美国国家会计局(GAO)所提供的成本构成及数据。它分析了美国空军基地的儿童保育中心所提供的“高质量”早期教育与服务的成本构成状况。该教育与服务的总成本包括直接劳动成本、间接劳动成本、办公管理费用和膳食供给费以及占有地的估算租金等四大块内容,其中直接劳动成本占总成本的52%,间接成本接近总成本的23%,办公管理费用和膳食供给费占12%,占有地的估算租金占10%,其他占3%。这只是对该保育中心实际支出成本的一个大概分析,要使早期教育与服务的成本构成更符合实际,还必须进行更广泛的调查,奠定更加坚实的知识基础。

(二)影响早期教育与服务成本的关键因素

成本分析不是简单地讨论成本的高低问题,而是要分析什么因素引起了成本的变化。目前,成本分析和定价策略对于管理决策的意义越来越显著,这还原了教育财政支出分析的功能,即教育支出的决定因素是教育事业的发展,支出增长只是事业发展的表现形式,而增长本身并不是政策目标。

基于对主要发达国家早期教育与服务成本的扫描,OECD在报告中提出决定早期教育与服务成本的主要因素有以下方面:

1.儿童的年龄。在儿童不同年龄段,保教人员与儿童的比例是不同的,婴儿阶段约为1:4,学前儿童阶段约为1:12,因此婴儿阶段早期教育与服务的直接劳动力成本将是学前儿童的3倍左右,尽管保育中心的其他成本(间接劳动、食物、设备等的成本)随儿童年龄的变化并没有显著的变化。因此,儿童的年龄对早期教育与服务的成本有显著影响。

2.教师和保育人员的资格。如上所述,早期教育与服务成本主要由劳动成本构成,因此,关于职员比例或职员资格的任何一项政策,都会对其有影响。大多数国家早期教育与服务的教师和看护人员都需要接受专门的儿童教育和发展培训,而看护职员的教育水平会直接影响到其工资和福利水平,进而影响到早期教育与服务的成本。

3.保育中心的管理水平。如何通过管理的改进来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这是管理经济学的重要内容,目前这一理论在早期教育与服务领域中的应用还比较有限。一些专家对管理改进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认为影响早期教育与服务质量的因素不仅是师生比和职员的教育水平,还应包括“管理的有效性、职员的个性特点、职员对高质量的承诺、有效的合作……”。更有专家明确地提出,管理改进的成本―收益比约为1:2.5。

4.保育中心的规模与结构。对保育中心适当规模的研究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理论在早期教育与服务领域的具体应用。规模经济是由于存在固定成本,一定范围里增加服务数量会迅速分摊固定成本,从而降低平均成本水平;而范围经济则指当存在关联产品和服务时,对关联产品的提供可以降低平均成本。目前,在这一问题上也出现了一些实证研究的成果。莫肯(Mocan)的研究表明,在保育中心的儿童数超过67人之前,平均成本都会有所下降;此外,在同一个中心为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提供服务会更有效率。

当一个国家的政府越来越成熟和稳定之后,它的财政就越来越从增加收入转向如何合理地安排财政支出。因此,对支出进行科学的管理是保证财政现代化的关键,也是政府转型的根本制约。早期教育与服务作为国家基本福利体系的组成部分,如何进行支出规模的决策、如何选择合适的财政支持目标、怎样通过有效的支出机制提供适当的服务等,已成为摆在我国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面前的亟需明确的重大问题。对发达国家早期教育与服务公共财政支出制度进行的扫描和分析,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知识和经验的基础。

篇2:法治国家与司法独立问题研究

法治国家与司法独立问题研究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任务艰巨。其中,司法独立非常重要。本文从法治国家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司法独立的思路和方案、司法独立与执政党、新闻舆论以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关系分析了司法独立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司法独立

依法治国一直是我国追求的目标,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很多的努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宪法提出了构建司法独立的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因此,如何处理并解决好司法独立与法治国家建设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本文拟对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司法独立的基本内容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些探讨,同时还对如何实现司法独立,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若干建议。

一、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追求

(1)法治国家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

法治是指法律的统治即法处于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地位,不仅仅是国家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而且要形成一种法律至上的社会意识。在真正的法制健全的国家,国家的机关自身也是受法律约束的,而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才是法律的最高执行者。

1、法治表征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当前的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国策就是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我们要把法治当做一种理政的方法或者说是维护社会良性运行的手段。

2、法治表征从某种程度上说可以是一种行为手段,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依据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去治理国家和社会。

3、法治表征也可以说是一种规范,都知道没有规则的社会是无序的社会,和谐社会是我们国家一直追求的也是法治国家必须有的,法治国家所形成的是合理有序的社会环境和风气。

4、法治的价值目标是多元的包括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公平、和谐等等。其中有很多的价值目标,但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只能也必须是自由和人权。

(2)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

中国共产党在十五大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这个作为国家的基本方略不准改变。继续发展国家民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得到贯彻”我们看看这个基本方略的形成过程,从这个成功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出经验,这对于我们志在实现伟大民族复兴的古老国度来说有着很强的推动力,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我们党不断为之奋斗的目标。

(3)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简练地提出了16个字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构建司法独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司法独立的含义

司法独立的含义:司法机关在执行其权利的时候,按照法律去办事,不受行政权力的干扰影响,做到完全独立。以下三个方面是其的内容:首先司法权的独立是指司法权从行政权,立法权中脱离,核心是立法权和行政权无法也没有权力去干扰影响司法权;其次是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机关在组织的管理上是独立的不受其他机关的限制;第三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独立即司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只按照法律的要求办事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干涉,也不受其他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影响。现代宪政的核心原则就是要司法独立,西方的三权分立的提出就是看到了封建专制制度中君主集三权于一身,蛮横专断,无法制约,人民的基本权利缺乏本应该具有的保障,以孟德斯鸠为代表的西方启蒙思想家高呼三权分立,他们认为三权分立是一副良药。

(2)司法独立对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

1、司法独立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司法独立是一项消极的权力,它不可能积极主动干预公民的人权;司法权不可能做到完全不受外界的影响但它的作用还是显而易见的,从而可以使得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以继续;世界上各国都很重视人权状况,一个国家人权状况体现了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的程度。

篇3:生态系统服务与生态系统管理研究

生态系统服务与生态系统管理研究

摘要:生态系统管理的研究是当前生态学研究的'热点,生态系统服务(包括生态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是生态系统管理研究的重要部分.本文从笔者的研究实践提出了区域生态系统管理研究的四项主要内容,分析了生态系统服务在生态系统管理研究中的作用,同时阐述了笔者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价值评估研究中的探索.作 者:王伟    陆健健    Wang Wei    Lu Jianjian  作者单位:王伟,Wang Wei(上海大学生命科学院,上海,44)

陆健健,Lu Jianjian(上海大学生命科学院,上海,200444;华东师范大学河口海岸国家重点实验室,上海,62)

期 刊:生态经济  ISTICPKUCSSCI  Journal:ECOLOGICAL ECONOMY 年,卷(期):, (9) 分类号:X3 关键词:生态系统管理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价值评估   

篇4:服务供应链与制造供应链比较研究论文

服务供应链与传统制造供应链的区别,主要是由于服务产品与制造产品的本质差异所形成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管理思想不同。传统的产品供应链是以某个制造企业为核心,通过链中不同节点企业的制造、组装、分销、零售等环节,将原材料转换成产成品,再到最终用户的转换过程,是一种集成化的管理思想和方法。而服务供应链的管理,则是针对为顾客提供服务这一过程的集成,是供应链内企业合作完成一个完整服务的过程,通过服务的规划、设计、执行、完善等来实现。

2.控制对象不同。

制造业供应链的控制对象为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服务供应链的控制对象为顾客流、服务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对于服务供应链来讲,服务是核心任务,并不必然存在有形的物流,服务企业主要是通过生产和提供服务来产生价值获取利润。

3.对时间的响应模式不同。

制造业供应链中,企业对其下游顾客(包括法人及终端消费者)需求的响应,具有滞后性,即顾客取得产品与信息反馈存在时间差。而服务供应链的服务过程,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同时并存的,服务提供商可以及时了解客户反馈信息。因此,他们对其下游顾客的响应具有即时性。

4.各方参与程度不同。

服务的供应与交付具有同时性,这就要求服务交易从初始就进入一个全新的动态执行管理过程。要保证服务的最终交付,服务供应链中的供应商、服务集成商、渠道商、顾客都要参与到整个过程当中,各参与方有不可分割的特质。而传统制造业供应链中的各相关企业,只需完成与自己直接相关的环节工作内容即可。

5.管理结构的复杂程度不同。

制造业供应链节点企业的类型相对简单、数目固定,其组成要素涉及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和最终用户。而且由于制造商的行业类别、技术条件等的限制,使得供应链内企业的关系相对稳定,协调简单。而服务产品具有多样性,供应链中各节点企业的类型要复杂的多,因此,对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能力、核心企业的整合、协调和控制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服务供应链的研究趋势

结合服务供应链自身特点,如何将产品供应链的相关理论,更好地应用到服务供应链管理中,将成为一种研究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鉴于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服务供应链的定义和基本框架尚未有一个明确和统一的`观点,因此,对于服务供应链的理解能否统一;几种观点之间具有怎样的内在联系;如何进一步明确服务供应链的内涵等,是未来研究的一个重要的趋势。

2.一个优秀的服务供应链能否提升企业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对供应链各节点企业的绩效提升能否起到至关重要作用、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如何,以及是否存在某种中介促进二者之间的作用,还需要进行大量的实证研究加以论证。

3.服务供应链管理模式的设计和合作伙伴的选择,作为服务供应链运营管理的前期基础性工作,也将成为今后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之一。

4.服务产品的无形性,使得服务质量很难像产品质量那样进行测量和监控。因此,今后的研究将进一步侧重对服务协议和服务质量水平的控制。在服务外包过程中如何规范服务采购流程,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如何进行服务质量监控等相关内容,将是今后研究的重点。

5.在服务供应链绩效评价中,由于服务质量的评价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因此,对服务供应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及其测度方法,也将成为值得重点研究的内容之一。

6.在服务供应链中,服务能力将取代产品供应链中的库存来缓冲供需矛盾,服务型企业的服务能力管理将变得极为重要。另外,服务能力的传递、控制与执行能力的研究,也应深入探讨。

篇5:服务供应链与制造供应链比较研究论文

目前,现代服务贸易以及非生产性服务外包,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一项崭新内容,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性日渐凸显。根据中科院最新预测,“十二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我国服务业增加值将会占GDP比重的48%,届时,我国很有可能迎来一个服务经济时代。因此,如何提高服务产品质量,已成为当今实业界和理论界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服务供应链这一全新视角出发,通过对服务供应链理论研究成果的总结,探索服务供应链与制造供应链在定义、特点、管理、运作等方面的异同,并为今后的研究方向选择提供参考。

服务供应链的内涵与发展

随着互联网和全球制造业的逐步发展,供应链管理逐步向服务行业拓展,并成为指导企业提高竞争力的一项重要因素。

1.服务供应链的内涵

国内外学者对服务供应链的内涵有多种不同的理解,这几种不同的概念同时也代表了不同的研究思路和研究现状。大体可以分成以下几类(见下表):2.服务供应链研究的发展目前,学术界对于供应链管理的研究,涉及内容十分广泛,主要集中在供应链协调、库存管理、物流系统规划、信息共享系统规划、战略伙伴关系管理、绩效评估系统等传统研究范围。这些理论对于现代商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理论指导作用。

美国学者Lisa M.Ellram在首先提出了服务供应链的概念,即从供应商到最终客户的过程中形成的信息管理、流程管理、能力管理、服务绩效和资金管理。

其后,国内外学者对服务供应链进行了诸多研究。

国内学者以某些服务行业为研究背景,试图建立该行业的服务供应链模型。主要包括:田宇、申成霖等对物流服务供应链的研究;张英姿、黄小军等对旅游服务供应链开展的研究;阳明明等对港口服务业的研究等。

篇6:中国与欧亚部分国家体育法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运用文献资料,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法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四国体育法立法形式,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的对比、剖析中国与欧亚部分国家体育法的同构性、差异性,提出完善我国体育法规的建议。

【摘  要  题】比较与交流

篇7:中国与欧亚部分国家体育法比较研究

1 引言

一定的法律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反映。世界各国的体育立法随着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强化和变革。20世纪以来,尤其进入80年代后,世界各国通过一定的形式对体育进行立法,使其在发展中有法可依、依法规范、依法管理,各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责和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体育法规定着体育与国家的关系,规定着体育的法律地位,并由国家保持其实现。这种关系和地位,虽然在现实中都是以法律形式对体育行为做出的规定,但它是由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历史传统和民族文化等因素决定的。因此,各国体育法规不尽相同。法国与俄罗斯虽然同属欧洲国家,中国、日本虽然同属亚洲国家,并且在历史传统和民族文化等方面具有某种同构性,但在现实中政治体制截然不同,法制状况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由此决定着这几个国家体育法规的不同。因此,对法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四国体育法进行比较研究,区分异同,相互借鉴,对于我国体育立法,推进体育法制建设,完善体育法规体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篇8:中国与欧亚部分国家体育法比较研究

体育法规的形成,是通过立法而形成其外部表现形态,它表现了一个国家以何种方式对法规进行认定,同时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立法的历史背景。

2.1 法规是以政权名义进行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产生实践导向和强制规范后果的政治行为。体育立法同样是直接关系到体育改革方向和整个体育事业发展的全局,是国家政权在实施体育管理中重要的有组织的领导行为。法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四国均是国家以成文法的形式,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和调整本国体育领域中的各种关系。反映出四国政府对体育及其体育法规给予高度的重视,也反映也各国对立法的规范水平及较高的效力和层次。

2.2 四国体育的立法,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现代法制要求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国是西方发达国家之一,该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也是典型的依法治国的国家。1984年7月颁布了《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1994年又重新修订了该法。1989年以来,东欧各国尤其是前苏联政体发生重大变革,其体育体制也处在转轨之中,为使体育适应社会变革,1993年4月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颁发了《俄罗斯联邦体育运动立法原则》。60年代后的日本经济迅速崛起,成为亚洲“四小龙”中最早腾飞的国家,借1964年奥运之机,体育也在亚洲地域内呈现出龙首的姿态。1961年6月以国会的名义颁发了《日本体育振兴法》,随后日本由国会制定的专门体育法律已达4件。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进一步确立了现代奋斗目标和改革开放政策,体育事业也进入了一个较快的发展时期。随着中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体育事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已经和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体育事业的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造成这些困难和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少一部体育法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制定体育法是落实宪法有关规定的需要,是巩固体育改革成果的需要,是扩大体育对外开放的需要,是实现依法治体的需要,是保证体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因此,加快体育法制建设的速度成为当务之急。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于1995年8月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经国家主席签署发布,于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体育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国家在体育领域里的立法空白,结束了中国体育长期无部门基本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着中国体育事业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新阶段。自《体育法》实施6年来,中国体育法制建设有了长足发展,中央体育立法和地方体育立法达160多项,为依法治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确保体育改革和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

篇9:中国与欧亚部分国家体育法比较研究

体育法的内容体系,就是体育法规范和调整不同方面体育关系所形成的分类及其体系。现就其主要内容比较如下:

3.1 在体育立法目的方面,体育为促进国民身心健康发展,体育为国民生活服务基本理念具有一致性。但法国、日本立法的目的较为单一,俄罗斯、中国立法目的较为多重,发挥体育的功能是多元的,除了强身健心外,也有政治、教育目的。中国《体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宗明文地规定:“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并明确地规定了: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以社会体育、学校体育为主要内容的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体育方针。

3.2 四国体育法的涵盖范围大小不同。其中中国、法国的条文最多,俄罗斯次之,日本最少,另外,四国体育法的体育关系主体也不同。法国偏重于大众体育、体育团体、体育设施和体育安全及其违规处罚,日本偏重于大众体育及为此所采取的措施,俄罗斯偏重于竞技体育及其管理体制、制度的立法,中国对调整体育关系的范围最广,也最全面,这与其出台的时代发展相吻合。因为,法律是一个扎根于特定社会和民族的文化现象,但又是一个存在共同规律的世界文明现象,有一个互相学习,借鉴和融合的过程。中国《体育法》的表现形式、诸多原则、结构体系也可以说是在对他国体育法融汇、继承、发展基础上,符合中国国情的产物。

3.3 在管理体制和机构上,法国、日本为政府宏观指导,国家机构基本上不直接介入管理,俄罗斯、中国是由国家和各级政府设专门机构,行使对体育事务的管理职权。中国与法国和日本相比,在发挥政府对体育的领导、组织、协调方面比法、日两国好。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从中央到地方正逐步形成层次清楚、功能明确,科学有序的新体制。

3.4 在体育社会团体及组织方面,其形式、功能及所发挥的作用也大致相同,是各国发展体育采用的有效的管理形式。但法国、日本体育社团、组织、体育俱乐部建立较早,运行灵活,独立性强,通过此对大众体育的开展起了很好的推进作用,而俄罗斯则主要对竞技体育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多年来,中国体育社团、组织大都由国家机构和行政机构直接管理。随着国家整个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中国把体育社团、协会、俱乐部作为体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使体育社团及组织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体育自主权逐步扩大,自我发展活力增强,大大改变了对行政部门的依赖,在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全民健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5 在体育资源配置和体育产业方面,法国、日本均以体育立法和市场法律规范、促进体育资源的配置和体育产业的进程,从而使该国体育设施增加很快,体育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起到了直接和间接的作用,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苏联虽然对体育资金、体育彩票等方面作了立法,但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其发展速度也较缓慢。相比中国在这方面显得薄弱,《体育法》对此没有明确立法。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体育资源配置和体育产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正在发挥着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实现体育产业优化和资源合理配置已成为体育事业的目标之一。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经济文化的转型期,《体育法》颁布的时间较短,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新问题,因此尚需不断改进。我们面临的是如何构建符合21世纪中国现代化体育事业的法规体系,在此过程中,应放眼世界,博考众邦体育法规,吸纳各国经验,甚酌比较,取长补短,使中国体育法规更加科学、合理。其次围绕《体育法》确立的体育法治精神和各项原则规定,对诸如体育产业,体育市场与经营管理、体育经纪人、体育彩票等体育法制薄弱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另外在实现中,法律的创立似乎总是易于法律的维护,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努力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处理体育的诸种问题并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必需建立体育执行机构,规范执法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对违犯体育法规的行为一定要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对社会上侵占体育场地,对体育界“兴奋剂”、“黑哨”、“假球”等丑恶行为绝不姑息,严查、严禁、严肃处罚,确保体育事业的法制化进程。同时,北京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奥运会的筹办也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等许多法律问题。立法保护奥运标志知识产权,加大奥运标志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应为奥运法律行动的当务之急。应尽快制定一部适用于筹办和举办奥运期间的临时性法规,通过立法保护奥运标志的知识产权及监控筹办、举办奥运期间的主要运行环节。

随着中国经济建设进入新的阶段,随着中国加入WTO组织,随着体育走向市场,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体方略的落实,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体育法规体系必将不断健全和完备,以确保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于善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配置立法的对策探讨.体育与科学,1999(2)

[2] 刘俊生.中国公务员权利义务比较研究.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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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卢晓东.尽快启动“奥运法律行动”.南方周末,2001.5.21

[5] 于善旭等.中、日体育法规体系比较初探.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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