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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班车管理规定

时间:2022-09-01 08:16:38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班车管理规定,本文共12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司班车管理规定

篇1:公司班车管理规定

Ⅰ 目的: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及乘车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杜绝乘车时不文明现象发生,确保乘车员工按时上下班。

Ⅱ 范围:公司班车

Ⅲ 执行者:所有乘坐公司班车员工

Ⅳ 参考文件:无

V内容: 1 职责

1.1 行政人事部为公司班车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班车的管理及调度。

1.2 公司班车的行车路线需经公司研究后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必须报请公司研究确认后可方实施,同时应及时告之所有员工。

2 管理要求

2.1 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停站地点上、下车,如有迟到者责任自负。

2.2 乘车职工应服从班车司机管理,如有问题,应及时向行政人事部班车调度人员反映,不得随意处理;班车司机应自觉接受乘车员工的监督,如果班车司机违章,乘车员工可以制止,并及时向行政人事部班车调度反映。

2.3 乘车员工必须遵守班车纪律。上车时应互相礼让,不得拥挤、争抢,不得扒、拽车门,不得占据司机座位和乱动班车上设施。要爱护班车所有设施,未经许可,不得动用班车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2.4 乘车员工应讲究文明乘车,不得提前在班车上占座;乘车员工要爱护班车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废弃物,不得抽烟、打牌,不得互相打闹,更不得在车内躺卧。

2.5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严重,每次给予20至100元不等的罚款、或警告乃至记过等处分。

篇2:公司班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合理调配、使用好公务车,保证行车安全、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使用

1、公司为便于车辆管理和维护保养,公车钥匙统一由行政部保管。

2、公用车使用由市场部负责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每次用车前需在行政部填写《公务车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才能提车。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提车,事后补填申请表。

3、车辆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未经批准不准用于办私事;

4、车辆设置《公司车辆管理登记表》,使用前由行政部负责人登记使用时间、行车地点、用车事由等信息。

5、确因特殊情况非公务用车的,应事先请示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在行政部办理用车手续,填写《非公务用车记录表》;非公务用车使用人须支付汽油费、过路费、违章罚款,并承担全部责任。

6、车辆油料管理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制度,不得转借。油卡由行政负责人保管,并设置《车辆用油登记表》, 记录每次加油的里程数和加油量。

第三条 车辆管理

1、车辆在行车时应带齐所有交通部门备查的证件。驾驶员驾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维护交通秩序,谦虚谨慎,文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2、用车人应爱惜公司车辆,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3、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日或无出车任务时,车辆应停放在公司的停车位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私用。

4、公车的保险、年检、油料由行政部负责。因公用车产生的路桥费、停车费参照公司财务制度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5、车辆由行政部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每月初行政部将上月填写完整的车辆各项记录表交总经办存档,作为备查和考核的依据。

第四条 事故处理

1、因公用车出现的违章罚款,驾车人承担金额的50%。因路边违章停放造成车身损坏和违章罚款,有关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责。特别是无照驾驶或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车人或借车人承担;

2、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行政部联络,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五条 车辆检修

1、公车的检修需到行政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2、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发生故障,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要电话请示行政部备案,否则其维修费用不给予报销。 第六条 其它

1、车辆使用人应爱护车辆卫生,保持车内整洁有序; 2、车辆外借与外借车辆事宜统一由行政部安排管理;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篇3:公司班车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公司班车运行管理,规范班车乘车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员工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现对公司班车运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确保员工往返长沙—永安的工作需要,方便员工乘车,工作日规范运行,保证乘车安全,节约、高效。

二、运行区间

每周长沙—永安运行两个来回,周一、周四去永安,周三、周五返回长沙。

三、停靠地点

长沙:新闻大厦 永安:永安镇政府

候车点:四方坪公交站前、西湖楼公交站前、星沙收费站右侧。返回时可随时叫停

四、候车时间

夏季:4月1日—9月30日 早上7:30自新闻大厦发车,途经四方坪(7:45),西湖楼(7:50),星沙收费站(7:55),17:30返回。

冬季:10月1日—次年3月31日 早上7:50自新闻大厦发车,途经四方坪(8:05),西湖楼(8:10),星沙收费站(8:15),17:00返回。

五、其他事项

1、司机在车辆行驶前要例行检查车况,确保班车在出行前和运行过程中的安全和适行;

2、在始发站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发车,如因非人为因素致使始发时间推迟,应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3、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停靠和行驶,在规定的站点未有停靠导致员工无法乘车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4、 由于班车在行使过程中路况的不确定性,乘坐班车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5分钟候车。未在上述时间在规定停靠点等候而未能乘坐上班车的,员工自行负责。

5、班车严禁载客,如家属需搭乘班车,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乘车;

6、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班车管理规定4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班车运行及班车司机相关事项。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班车管理、运行过程。

2.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班车的管理,切实解决公司员工上下班的乘车问题,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内容

3.1因公司员工家庭住址比较分散,上下班路途相对遥远,公司目前已开通公司班车。行车路线确定的原则是:先申请后乘坐,尽最大可能保证员工就近乘车。

3.2凡是目前在公司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及外聘人员都可以申请乘坐公司班车。具体管理 办法由各公司根据需要自行制定。

3.3公司班车要严格遵守各站点发车时间,到点发车,不得延时等人。保证按时行车。如有问题,及时向管理部门反映。

3.4班车均由开车驾驶员管理。为了保证乘坐公司班车同志们的行车安全,不允许随意串车。驾驶员也将接受职工们的监督,如发现驾驶员违纪,公司将从重处理。乘车职工必须爱护班车设备,未经许可,不得动用班车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举报者给与相同奖励。乘车职工必须爱护班车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废弃物,更不得在车内躺卧。乘车职工必须遵守班车纪律。上车时,互相礼让,不得拥挤、争抢,不得扒、拽车门,不得占据驾驶员座位并乱动开关设施,不得提前在班车上占座;班车上不得抽烟、打牌,互相打闹,不得说不文明语言,男女职工不得有不文明举止。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到记过不等的处分。 乘车职工要有礼貌,应主动向驾驶员打招呼,维护好公司职工的形象。

3.5班车以预定路线行驶,以预定站点停靠,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证行车安全,任何人不得以主观理由改变行车路线和停靠站点。

3.6车队队长要负起责任,敢于管理,保证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及时上报管理部门给与适当批评或处罚。

篇4:乘坐公司班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因公司部分员工家庭住址比较分散,上下班路途相对遥远,公司目前已开通班车。班车行车路线确定的原则是:尽最大可能保证员工就近乘车。

第二条 公司班车要严格遵守各站点发车时间,到点发车,不延时等人,不提前发车,保证按时行车。

第三条 班车由开车司机管理。乘车员工必须尊重司机并严格服从管理。司机必须认真负责,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和公司领导反映;司机接受员工们的监督,如发现司机违纪,公司将严肃处理。

第四条 乘车员工必须遵守班车纪律。上车时,互相礼让,不得拥挤、争抢,不得扒、拽车门,不得占据司机座位并乱动开关设施,不得提前在班车上占座;班车上不得抽烟、打牌、吃零食、互相打闹,不得说不文明语言,男女职工不得有不文明举止。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绩效考核扣减2-10分等不同的处分。

第五条 乘车员工必须爱护班车设备,未经许可,不得动用班车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举报者给与相同奖励。乘车员工必须爱护班车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废弃物,更不得在车内躺卧。

第六条 上下车时所有员工要注意言行举止,主动维护好公司的形象。

第七条 员工如休假或有事不需要乘车时须提前通知班车司机。

第八条 线路司机要勇于负责,敢于管理,保证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及时上报综合管理部部,公司将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乘坐公司班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班车的管理,确保公司乘车人员按时上下班,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所有乘坐公司班车员工。

第三条 职责:

1、综合管理部为公司班车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班车的管理及调度,建立与他们沟通的畅通渠道,并及时了解班车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协调班车运行中遇到的问题。

2、公司班车的行车路线须经公司研究后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必须报请公司研究确认后可方实施,同时应及时告之公司所有员工。

3、综合管理部负责受理各部门有关班车方面的投诉和提出的合理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四条 班车乘坐人员要求

1、乘坐班车人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讲究文明礼貌、服从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2、班车准点发车,乘车人员应提前到指定站点依次排队等候、排队上车,如有迟到责任自负,一般班车不予等人,若临时有事需班车等候,应提前打电话通知驾驶员。

3、乘车人员应遵守班车纪律,上车时应互相礼让,不得拥挤、争抢,不得扒、拽车门,不得占据司机座位和乱动班车设施,要爱护班车所有设施,未经许可,不得动用班车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4、班车乘车人员上车后应当及时就坐,行驶途中不要随意走动、禁止将头、手

3、班车驾驶员应当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车辆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等所有准备工作。应当加强对班车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班车进行检查,排除隐患,保持车况良好,确保安全行驶。要严格规范班车运营行为。驾驶员要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交通规则,遵纪守法,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服从公司调度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4、驾驶员应当于每天早晚出车完毕后,对发动机、传动制动转向机构、灯光等部位进行检查,并做好一般调整。对班车环境卫生进行打扫,关闭车窗、门窗等。

5、班车驾驶员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提前申请经批准,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安排调度司机接送员工上下班,不得因故停车。

6、驾驶员应在始发站须要按照《班车线路时刻表》上规定的时间准时发车,如因非人为因素致使始发时间推迟致使员工上班迟到,应立即向车辆管理员汇报,以便车辆管理员进行应急安排;如因人为因素导致员工无法乘车或上班迟到的,应负责员工前往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并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7、班车驾驶员应当以班车运营安全及乘客安全为先,严格执行交通规则和驾驶规程,服从公安、公路、交通等部门管理人员的指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不得超载、违章驾驶和酒后行车,并严格控制班车时速。违章罚款由班车驾驶员自负。

8、如遇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出车易造成事故时,班车出车前,驾驶员要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出行。

9、车辆每次加油,司机需在加油登记表清楚填写。

10、驾驶员依照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事故责任及处罚

1、 按照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责任事故的认定,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

任或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保险赔付后,下同)的10%;负同等责任的,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5%;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2%;发生较大交通责任事故时予以辞退。

2、 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责任人负全责,同时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辞退。

3、 未经综合部批准或领导同意,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同时给予责任人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辞退。

4、 违反规定造成车辆丢失的,由责任人负全责,同时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个人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部分的10%并视情节处2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辞退。

5、 司机将车辆交给非专职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的,一经发现处罚1000—5000元,发生事件事故,责任自负,同时予以辞退。

6、 违反本规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停放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其经济损失和其他相关费用由责任司机承担。

7、 班车司机因违反交通规则被扣分,年度总扣分达6分的,予以警告并扣工资300元;年度总扣分达12分的,扣工资500元并辞退。

8、 班车司机在试用期内违反本管理规定同样处罚。

9、 班车司机在年内发生二次全责任事故的(含二次)予以书面警告处分,超过三次予以辞退。

10、 班车司机必须按照《班车路线站点统计表》行车,不得擅自改变班车路线及站点,发现一次予以警告,两次以上扣除工资500元。

11、 班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报警,通知车管领导,车管领导应立即前往进行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班车司机不得私自处理。

12、 班车司机应服从车管领导,不服车管领导的依次给予警告、开除处理。

13、 车管领导将不定期对车辆进行抽查,对车辆停放不规范,车辆卫生差的车辆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对不改正的车辆负责人予以罚款,对屡教不改的开除处理。

14、 综合部每年年底根据驾驶员的综合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对工作怠慢、违反规定、发生事故、不服从管理的车辆负责人,将不再留用。

第七条 车辆维护保养

1、班车驾驶员需要尽保管人之责,爱护车辆、节约用油。

2、适时维修和保养车辆,管好材料和工具。保证车辆设备和车容内外清洁完好,能够正常运转,班车如有异常、损坏,驾驶员需及时向综合管理部门调度人员汇报。车辆运行中出现机械故障或需要正常保养时,驾驶员要及时向综合管理部门调度人员汇报。

第七条 其他

1、因个人原因需使用班车的,必须填写班车使用审批单,并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车辆管理员方可派车。

2、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综合管理部和审计部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篇6:乘坐公司班车管理规定

一、班车行驶路线

早班车:国基路海洋馆(7:25)→宏明路花园路(7:40)→中州大道红专路(8:30)→中州大道民航路(8:30)→中州大道郑汴路(8:40)→航海路高速路口(8:50)→格林兰厂区(9:30) 晚班车:格林兰厂区(17:00)→航海路高速路口→郑汴路中州大道→中州大道民航路→中州大道红专路→花园路三全路→国基路海洋馆

二、班车行驶规定

公司班车要严格遵守各站点发车时间,到点发车,不延时等人(恶劣的大雪天气除外),因个人原因无法按规定时间到达站点的员工,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因错过班车而临时请假的员工,按旷工处理。2、因错过班车而晚于上班时间到达厂区者按迟到处理,具体罚款额参考《考勤制度》。3、错过班车但准时到达厂区者,按正常出勤处理。

三、班车由开车司机管理。乘车职工必须尊重司机并严格服从他们的管理。司机必须认真负责,如有问题,应及时向行政人事部和公司领导反映;班车由指定的班车司机驾驶,非总经理/行政人事部授权,其他人员不得擅自驾驶。

四、乘车职工必须遵守班车纪律。上车时,互相礼让,不得拥挤、争抢,不得扒、拽车门,不得占据司机座位并乱动开关设施,不得提前在班车上占座;班车上不得抽烟、打牌,互相打闹,不得说不文明语言,男女职工不得有不文明举止。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等不同的处分。

五、乘车职工必须爱护班车设备,未经许可,不得动用班车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乘车职工必须爱护班车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废弃物,更不得在车内躺卧。

六、员工如休假或有事不需要乘车时须提前通知班车司机。

七、班车司机要勇于负责,敢于管理,保证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及时上报行政人事部,公司给与适当批评或处罚。

八、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7:班车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乘车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杜绝乘车时不文明现象发生,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职工乘班车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公司部分员工家庭住址比较分散,上下班路途相对遥远,公司目前已开通班车。班车行车路线确定的原则是:尽最大可能保证员工就近乘车。

第二条 公司班车要严格遵守各站点发车时间,到点发车,不延时等人,不提前发车,保证按时行车。

第三条 班车由开车司机管理。乘车职工必须尊重司机并严格服从他们的管理。司机必须认真负责,如有问题,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和公司领导反映;司机也将接受职工们的监督,如发现司机违纪,公司将严肃处理。

第四条 乘车职工必须遵守班车纪律。上车时,互相礼让,不得拥挤、争抢,不得扒、拽车门,不得占据司机座位并乱动开关设施,不得提前在班车上占座;班车上不得抽烟、打牌,互相打闹,不得说不文明语言,男女职工不得有不文明举止。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绩效考核扣减2-10分等不同的处分。

第五条 乘车职工必须爱护班车设备,未经许可,不得动用班车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举报者给与相同奖励。乘车职工必须爱护

班车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废弃物,更不得在车内躺卧。

第六条 乘车职工要有礼貌,应主动向司机打招呼,维护好公司职工的形象

第七条 员工如休假或有事不需要乘车时须提前通知班车司机。

第八条 线路司机要勇于负责,敢于管理,保证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公司给与适当批评或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8:班车管理规定

一、 班车提供五处职工上下班乘用,上午7点20分从绿园万福街发车,下午4点从单位发车。乘车人员应根据各乘车点的设置,就近乘坐班车。

二、 班车均由专职驾驶员管理,乘车职工必须尊重司机并服从管理,行车途中不得影响司机驾驶。司机要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定,认真负责,并接受职工的监督。

三、 班车正常情况下按指定路线运行,不得随意更改行车路线。

四、 班车途中要指定地点停靠,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指定上下车站点。

五、 班车驾驶员要保证准时正点发车,严禁因个人原因无辜延误发车时间,不允许出现车等人的现象。

六、 乘车职工要遵守乘车纪律,上下车时,互相礼让,有序上车,不得提前在班车上占座。班车上下不准大声喧哗、嬉笑打闹、吸烟等。乘车人员应有自我防范保护意识,严禁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窗外。

七、 乘车职工要爱护班车的设备设施,未经许可,不得动用班车设备,要爱护班车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废弃物。

八、 班车发车时间、乘坐人员、路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篇9:乘坐班车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保证班车正常运行,方便员工上下班,确保员工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车辆管理员职责

3.1.1负责车辆的调度、班车时刻以及路线更新信息的发布;

3.1.2负责对班车驾驶员的管理,建立与他们沟通的畅通渠道,并及时了解班车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协调班车运行中遇到的问题。

3.1.3负责受理各部门有关班车方面的投诉和提出的合理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3.1.4负责统计班车加油费用及计算班车行驶路程。

3.2员工坐车要求

3.2.1需穿厂服、佩戴工作证上车,并主动配合保安、驾驶员查验。需爱护车内设施、不乱扔果皮杂物。

3.2.2由于班车在行驶过程中路况的不确定性,乘坐班车须按照《班车线路时刻表》上规定的时间提前5分钟候车。未在上述时间及规定的停靠点等候而未能乘坐上班车的,责任自负。

3.2.3根据《交通安全法》及不耽误后站人员上车时间,确保准时到达公司,班车行驶途中一律不予等候迟到人员。

3.2.4任何人不可携带非公司人员乘车,且不能将本人的工作证借予别人使用。

3.2.5如果对班车运行有合理的建议,可以以个人名义向行政人员反映,并按规定填写《班车运行建议表》。

3.3班车状况要求及驾驶员职责

3.3.1根据国家《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并保障员工利益,除必须投保乘客座位险外,需证照齐全,驾驶员需在车内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逃生锤等)。

3.3.2在车辆行驶前要例行检查车况,确保班车在出行前和运行过程中的安全行驶。

3.3.3由于身体不适不能出车的,须在第一时间和车辆管理员进行联系,以便车辆管理员进行应急安排,由此照成的损失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3.3.4在始发站须要按照《班车线路时刻表》上规定的时间准时发车,如因非人为因素致使始发时间推迟致使员工上班迟到,应立即向车辆管理员汇报。

3.3.5甩客、溜站、行驶途中车辆故障或出现交通意外在10分钟内无法正常行驶的(长途除外),而导致员工无法乘车或上班迟到的,应负责员工前往公司或者返程所产生的费用。

3.3.6驾驶员不能以现金方式让非本公司人员上车。

3.3.7在班车行驶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急刹车或者其他类似事件造成员工人身伤害的,如果上述人员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请求,应立即报警,请求人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验伤单办理验伤手续,或双方协商解决。

3.3.8驾驶员必须服从车辆管理员调度,及配合统计车辆加油费用及车辆行驶路程。 3.4其他

3.4.1各部门因活动需使用班车的,统一填写《部门协作单》,车辆管理员按相关要求调派车辆,以便部门之间信息沟通的畅通和及时。 3.4.2因个人原因需使用班车的,可与驾驶员协商解决。

篇10:乘坐班车管理规定

学校班车是学校为了方便学生上学而提供的便捷服务,为保证班车安全运行,根据学生班车使用要求,学生乘坐班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应该遵守的规定

1.按时乘坐班车,早晨提前5分钟到达等车点,(家长注意:班车只在停车点停车,中途一律不停,家长请及时将孩子送到指定地点,中途拦车班车不停,请家长谅解。)晚上放学后按规定时间点到达候车区域等候。上下班车排好队,(按班级顺序排队。小年级在前大年级在后),有秩序上车,上车后由前依次向后坐,下车由前排依次下车。

2.各村组长早晚乘车时清点好人数,向跟车教师汇报。

3.出现特殊情况,早上不能乘车的同学要告知本村组长,由组长汇报给跟车教师。(注:早上没坐班车的同学,晚上坐班车必须告知本村组长,由组长告知跟车教师。)

4.遵守班车纪律,听从班车司机及跟车教师的管理,按照老师排好的座位就坐,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在班车上大声喧哗,不离开座位随便走动,保证乘车安全、有序、文明。

5.爱护班车上的设施,不乱涂乱画,不用脚蹬踏椅子靠背,不乱动空调开关,靠近窗户的同学不许开车窗。发现损坏设施的现象及时向教师报告。

6.班车行驶之中不写作业、不看书,注意保护视力。

7.注意保持车内卫生,不在班车上吃零食、不吃口香糖,不乱丢弃废物,更不允许随地吐痰,下车时随手带好自己所有的物品。

8.上下车前提前做好准备,车在路边停稳后再上车或下车。

二、学生违犯规定处理办法

1.对于污损毁坏班车上物品者,必须照价赔偿,管理老师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停止其乘坐资格。

2.对于不接受老师教育管理,在班车上打闹喧哗超过两次者或在班车运行中随便离开座位一次者,将停止该生乘坐班车一周。连续出现两次以上情况者,将停止该生乘坐班车

3.学生下午放学后,到达候车区域等候,接受班车组长及教师点名。无故不到者出现三次,将停止其乘坐班车资格。

4.对屡教不改、难以管理者,学校为了学生人身安全,有权长期停止该生乘坐学校班车。

三、关于特殊情况的处理

1、首先各位家长要知晓学生班车是否停止运行,决定权在公交公司。

2、如遇雨雪路滑等特殊天气校车无法运行,由公交公司通知班车司机停止运行,并由各班班主任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学生及家长。

3、及其特殊的情况,雨雪天过后,除山里片(车门口、桑行、圣石前、光明顶、辛家口)外,其余村队能正常通车运行,这种情况下除山里片外的其余村队班车正常运行,山里片的家长需自行将学生送到山下与202省道交叉路口路北,晚上仍在此交叉路口路北等候学生下车。具体接送时间:

篇11:乘坐班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班车正常运行,方便部分员工上下班,确保坐班车员工利益和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范围

乘坐班车的员工

第三条 内容

1、乘坐班车员工资格

原则上只准许住在瓦房店市内的后勤员工可以乘坐班车,需要办理《乘车证》。

2、员工坐车要求

①上、下车需要出示《乘车证》,并主动配合驾驶员查验。没有《乘车证》的禁止乘坐班车。需爱护车内设施,不乱扔果皮杂物。

②由于班车在行驶过程中路况的不确定性,乘坐班车须按照《班车线路时刻表》上规定的时间提前5分钟候车。未在上述时间及规定的停靠点等候而未能乘坐上班车的,责任自负,

③根据《交通安全法》及不耽误后站人员上下车时间,确保准时到达公司,班车行驶途中一律不予等候迟到人员。

④任何人不可携带非公司人员乘车,且不能将本人的乘车证借予他人使用。

2、班车状况要求及驾驶员职责

①根据《交通安全法》安全行车,禁止超速、严禁超员、禁止违章停车等。 ②在车辆行驶前要例行检查车况,确保班车在出行前和运行过程中的安全行驶。

③在始发站需要按照《班车线路时刻表》上规定的时间准时发车。

第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篇12:通勤班车管理规定

通勤班车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交通服务秩序,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内城市公共大巴(以下简称公共大巴)的经营服务业务实行专营。未取得专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区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

本规定所称专营权,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授权专营的企业和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以下合称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线路内单独享有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的权利。

本规定所称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是指依照本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但在本规定实施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在特定线路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的企业,可依本规定享有特定线路专营权。

第三条 公共大巴专营权期限每期为五年。

专营权期限届满,可按本规定的规定程序予以延长。

第四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权期限内,享有本规定所规定的因取得专营权而产生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为社会提供方便、安全、准时、快捷的公共交通服务。

在专营权期限内,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 深圳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公交规划)应作为专项规划纳入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公交规划落实公共大巴场站设施。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公交规划和特区公共交通的实际需要,授权专营企业实行专营和决定特定线路专营权的授予,并可根据本规定决定撤销对专营企业的专营授权或撤销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的线路专营权。

市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为公共大巴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签发线路专营授权书,对公共大巴专营业务经营服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规划、计划、物价、公安交管、住宅、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大巴专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营权的授予与撤销

第八条 在特区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在深圳市注册的公共交通旅客运输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市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二)具有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的营运条件、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

(三)具有可行的经营服务方案。

专营企业资格和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资格,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具备上述条件后,报市政府决定授予。

第九条 特区内的公共大巴线路,由市主管部门以授权书形式直接授予专营企业线路专营权,但市政府决定授予特定线路专营权的除外。

线路专营授权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线路专营权的授予;

(二)在专营线路上从事公共大巴业务的服务指标、高峰期处理措施及技术改进等具体要求;

(三)线路专营权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权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该相应线路的专营权:

(一)将专营线路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二)转让或变相转让线路专营权;

(三)专营线路的经营服务不符合授权书的要求,经市主管部门一年内给予二次警告处罚,仍未改正的;

(四)经营管理混乱,经采取处分管理责任人员等整改措施仍不能恢复正常经营管理的;

(五)拒绝接受市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有前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后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撤销其线路专营权。市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应在报市政府前附送给从事该线路专营的企业并听取其申辩。

从事该线路专营的企业自收到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辩;对市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市政府提出异议。

被撤销线路专营权的企业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继续维持线路正常的经营和服务。

第十二条 被撤销专营权的线路或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实行招标的新开线路,由市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决定,实行招标授予线路专营权。招标的范围、实施条件和具体程序,由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专营权期限届满前一年,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可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延长专营权期限的书面申请。

延长专营权期限的申请,经市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延长专营权期限。

专营权期限的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期限内享有使用公共大巴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承担维护的义务。

公共大巴场站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拨付,不足部分由专营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专营企业可依法享受税费减免的优惠。专营线路公共大巴减免特区内的过桥、过路费和隧道费。

第十六条 专营企业在专营期限内每年新增营运车辆的购置,由市政府根据公交规划和实际客运量的需求专项给予资助。

政府出资的营运车辆购置,由市财政部门、市主管部门和专营企业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专营线路公共大巴对特区内的公交专用车道和公共大巴上下客站享有使用权。

第十八条 专营线路的公共大巴车身上可依法刊登广告。

专营企业经营车身广告所得纯利润的70%,应当列为经营公共大巴业务的收益。

第十九条 专营企业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专营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收益的80%,应当设立专户,专项用于新增营运车辆及有关公共大巴基础设施的建设,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专营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自取得专营权之日起实行三年期财政定额补贴。补贴定额一经确定,三年不变;三年期满后财政补贴的延续或取消,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不享有获得前款规定的财政补贴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在特定情况下,需调用专营企业的公共大巴时,专营企业应按要求安排。

市政府调用专营企业的公共大巴,为其他企业解决紧急情况所需的,其他企业应偿付专营企业的费用。

第三章

专营权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组织成立由市主管部门和规划、计划、财政、审计、公安交管、物价、住宅等部门和专营企业的有关专家、人员以及市劳动模范、文明市民的代表组成的公共大巴专营监管委员会,加强政府、社会和乘客对公共大巴专营的监管与沟通,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公共大巴专营权的授予和撤销、以招标形式授予特定线路专营权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协调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涉及多部门的重大管理事项;

(三)听取市主管部门提交的专营权中期评价报告;

(四)不定期组织听取专营企业和社会对专营线路服务的意见;

(五)为改善城市公共大巴服务条件和环境向市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公共大巴客流调查及线路普查,并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计划、规划、公安交管、住宅等部门及专营企业制订下一年度线路开设、调整、场站设施、站点布设及运力投放的详细计划,由市主管部门在次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

予以配合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计划外新增或调整专营线路的,应当事先提出方案,由市主管部门批准并作出要求专营企业新增临时线路或临时改变指定的公共大巴行车线路的特别决定。特别决定的时效为决定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专营线路开辟和调整计划向社会公布之日止。

专营企业需要在年度计划外开辟和调整线路的,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方案。市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后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市主管部门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予以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布的公共大巴线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或妨碍运营。

因道路改造及其它原因需要临时改变或中断原有线路的,有关单位应事先通知主管部门和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并协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原有线路乘客的需要和及时恢复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正常记录,并按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形式和时间提交有关记录文件:

(一)每日在每条线路上所使用的公共大巴数量和载客量;

(二)每日在每条线路上公共大巴行驶的平均次数和里程;

(三)每日在每条线路上的收入;

(四)每日在每条线路上由于车祸、机器故障及车辆人员短缺而造成的损失;

(五)车辆的维修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可以对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及与其线路专营权相关的场站设施、维修车辆的设施、营运车辆的车况进行检查,并可确定营运车辆进行指定项目的检修、维护和技术改进。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决定暂时中止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的线路专营权,直至市政府宣布紧急情况不再存在为止。

第四章

专营业务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市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专营线路上按照专营授权书的规定提供公共大巴服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制订不低于专营授权书规定的服务标准的具体指标,并作为承诺向社会公布施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倡导企业内部经营竞争,制定科学、具体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责任指标,建立和完善经营服务岗位责任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专营线路服务情况的具体评价指标,规范对专营服务进行评价和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专营企业必须自取得专营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未来五年经营服务滚动规划提交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应征求市计划、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自接到经营服务滚动规划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审查实施决定,并监督滚动规划的实施。

五年经营服务滚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公共大巴线路的开辟和调整、场站发展规划,现有线路的车辆分配情形及需新增的公共大巴类型、数量的估计;

(二)公共大巴的服务时间、行车时间间隔的预测;

(三)经营服务滚动规划实施期间财政负担的预测;

(四)票价调整的时间和幅度的预测;

(五)企业经营预测。

专营企业应在每年九月底之前,报送从下一年开始的五年经营服务滚动规划。

第三十二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向市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经营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共大巴票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运营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和税费构成。调定票价的申请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物价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章

场站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四条 市规划部门及有关单位应按深圳市公交规划及国家建设部门颁布的用地标准落实公共大巴场站用地,保证公共大巴场站和线路的合理布局。

第三十五条 公共大巴的首末站、枢纽站、车辆停放场(本规定统称公共大巴场站)及其附属设施应纳入城市新区、大型住宅区、工业区、城区改造和道路改造建设规划,由政府出资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大型住宅区、工业区的建设规划和设计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公共大巴场站,其方案的评审应征求市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在公共大巴场站用地范围内需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缩小场站使用面积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三十八条 公共大巴场站及候车亭、站牌、站点等附属设施的建设由市主管部门按规范化要求统一组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未取得专营权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特区范围内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有违法所得且可计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或影响公共大巴专营服务质量的,除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市主管部门可提请具有相应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追究经营管理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给予撤职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专营企业在专营线路的经营服务不符合授权书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并可按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擅自改变授权书中载明的服务时间、行车线路的;

(二)擅自减少专营线路上的运力,营运车辆数、发车时间间隔和高峰期处理措施达不到授权书载明的最低标准,经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

(三)投入该专营线路的营运大巴不符合营运要求,经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改造,逾期不改的;

(四)对公共大巴场站及附属设施缺乏维护,影响专营线路正常运营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或第十九条第二款,专营企业不按规定列支、使用专门款项的,由市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可决定停止对该专营企业的定额财政补贴的拨付。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专营企业擅自开辟和调整专营线路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市政府决定撤销对该专营企业的公共大巴专营授权。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变动或妨碍专营线路的正常营运,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妨碍营运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擅自调定公共大巴票价的,由市物价部门根据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大门进出管理规定

公司统一着装管理规定

公司制度管理规定范本

公司手机管理规定参考

公司采购管理规定范文

注塑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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