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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医保支付方式案例探析论文

时间:2022-09-28 08:15:0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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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医保支付方式案例探析论文

篇1:我国基本医保支付方式案例探析论文

我国基本医保支付方式案例探析论文

摘要:20世纪以来,我国的医疗费用不断增长,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人类疾病谱的变化和环境的恶化等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创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成为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行按病种付费(DRGs)是推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和提高公立医院医疗质量与服务效率的重要举措。文章采用案例比较分析法,对于当前按病种付费(DRGs)改革试点的两个地级城市进行分析,深入总结其经验和问题,同时,提出推进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针对性建议,旨在为我国推行按病种付费(DRGs)试点改革工作提供经验支持。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按病种付费(DRGs);支付方式;案例比较分析.

一、引言

20世纪以来,我国的医疗费用不断增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我国人均医疗卫生费用为509.5元,但是到人均医疗卫生费用快速增长到了2564.25元,从20到20人均医疗卫生费用增长率为19.7%,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人类疾病谱的变化和环境的恶化等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创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成为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6月2日,国家卫计委在深圳率先召开推行按照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agnosis-relatedgroups,DRGs)收付费改革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公立医院开展DRGs收付费试点工作,促进我国的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助力实现健康中国的伟大目标。6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因此,“十三五”时期,我国在医疗卫生体制方面的改革会持续深入,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性问题之一,推行按照DRGs收付费是推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和提高公立医院医疗质量与服务效率的重要举措。

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是医疗保险管理和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是指医疗保险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后,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的补偿。目前,按照医疗服务发生与医疗费用补偿的先后顺序划分,国内外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预付制(pre-paymentsystem)和后付制(post-paymentsys鄄tem)。其中,预付制主要有总额预付制、按人头付费、按床位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后付制主要有按服务项目付费等。预付制优点在于可以有效的控制医疗费用,但是容易造成医疗服务质量的降低;后付制优点在于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但是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过度医疗。然而,有学者认为现行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混合的,兼具预付制和后付制的优点,称其为混合制医疗保险支付方式[1]。目前,我国探索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主要是以按病种付费(DRGs)为主,多种支付方式并行的混合式,充分发挥各种支付方式的组合优势。按病种付费(DRGs)是一种可以改变供需双方行为,既能把医疗费用的增长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又能激励卫生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效率,减少诱导需求,满足需方对卫生服务的需要,减少道德风险,促使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健康协调发展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2](见表1)。因此,按病种付费(DRGs)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成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目前,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收付费方式并没有很好地控制医疗机构的趋利行为,医疗费用增长存在较多的问题。现有的制度设计更多的是注重控制宏观医疗费用总额,没有更好地调整医疗服务内部结构、合理用药和提高医疗服务价值,造成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不高等问题。然而DRGs收付费是考虑住院病人的临床路径治疗相似性及医疗资源消耗相似性(即考虑住院病人的疾病严重程度、资源消耗程度及治疗方式的复杂程度)分成一定数量的疾病相关组,并以疾病组为单位制定医疗费用标准进行收付费。这种考虑疾病相关组,按照DRG收付费是现代化卫生经济管理工具,也是未来深化支付方式改革的必然趋势。

综上所述,按病种付费(DRGs)核心就是解决医疗服务的定价问题,通过对于医疗服务打包收付费,可以倒逼公立医院改革,将药品和耗材内化为医疗机构的成本要素,这样具有激励性质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不仅可以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而且可以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增长,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本文采用案例比较分析法,对于当前按病种付费(DRGs)改革的两个地级试点城市进行总结分析,归纳按病种付费(DRGs)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为我国推行按病种付费(DRGs)试点改革工作提供经验支持。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研究。

1.医疗费用增长与医疗保险支付方式。

国外对于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研究起步比较早,并且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PaulyM.V.在1968年对医保政策和付费机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由患者承担部分费用,可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和道德风险,奠定了现代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理论基础。医疗保险费用持续增长过快是国外研究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重要原因之一。20世纪6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面临较高的医疗费用压力,各国学者都对医疗费用的增长问题进行了研究。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国际劳动组织(ILO)、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都对医疗费用增长的原因、机制和控制措施等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且普遍认为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改变是医疗费用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3]。

2.医疗费用控制与医疗保险支付方式。

国外对于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研究积累了较多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KarenEggleston在对美国不同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进行比较研究中,发现对于在药占比、平均住院人数等方面,按项目付费的医疗成本要高于按人头付费的医疗成本,因此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后付制比预付制对于控制医疗费用更具有明显的作用,但是后付制容易造成过度医疗的现象[4]。YipWinne则认为预付制比后付制对于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效果更好,但是预付制会造成医疗服务供给和需求矛盾[5]。因此,要想提高医疗费用的控制效果,最好采用预付制和后付制相结合的混合制医疗保险支付方式。

3.混合制医疗保险支付方式。

混合制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是指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预付制与后付制的结合,形成对医疗费用增长控制效果的最佳组合。GarberA.M.和Skin鄄nerJ.通过对不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研究,发现医疗保险机构对医院采用混合制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可以影响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医疗费用的支出[6]。WagstaffA.和LindelowM.认为在很多国家实行按人头付费是为了鼓励家庭医生更好地为患者提供门诊医疗服务,而对于医疗保险机构要利用混合支付方式的最优组合进行医疗费用支付,才能达到更好地控费效果[7]。WinnieYip对我国海南省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进行研究,发现预付制更好地控制了医疗费用增长,对于大检查和大处方也具有遏制作用,但是未来还是要推行混合制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来弥补单一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不足[8]。

(二)国内文献研究。

1.医疗费用控制与医疗保险支付方式。

目前,我国医疗费用增长速度也比较快,对医疗保险基金造成了巨大的压力。王阿娜认为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是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有效途径[9]。王亚通过对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研究,发现实行按项目付费是导致过度医疗现象存在的重要原因,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应由按项目付费向按病种付费(DRGs)转变[10]。陈迪利用老年性白内障手术治疗费用和住院天数数据,对按项目付费和按病种付费(DRGs)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按病种付费(DRGs)比按项目付费的控费效果更好[11]。

2.医疗服务效果与医疗保险支付方式。

国内学者不仅对医疗费用控制进行了研究,而且对不同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所带来的医疗服务效果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刘洋、董国卿和孙利华认为我国目前实行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预付制较为复杂,应该将医疗服务质量的评价纳入预付制考虑的因素之一[12]。杨燕绥提出了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三部曲,第三方支付方式改革必须要经历3个阶段:数量付费法(FFS)、质量付费法(DRGs)和价值付费法(VBP),每一次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都是质的变化,对于医疗服务综合治理机制的形成具有重要推动作用[13]。江鸿、梅文华和夏苏建研究了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改变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影响,并且从医院管理的角度提出应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管理信息化等建议[14]。

3.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城市效果评估。

自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以来,学者们对于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尤其是对于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城市的效果评估。孟庆跃通过对我国6所城市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研究,发现不同支付方式对于费用的结算差别较大,虽然支付方式的改革对于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具有明显效果,但是由于缺少不同角度对于支付方式的认识,支付方式改革仍然存在不足[15]。张毅对于山东省淄博市的定额结算付费向总额预付转变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进行了研究,提出医疗保险机构与定点医院应该建立谈判机制[16]。韩俊江和胡丹对长春市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体系、框架和效果进行了研究,提出长春市应该结合自身实际和国际先进的经验,逐步向混合式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转变[17]。

(三)世界其他主要国家按病种付费(DRGs)情况。

1.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政府认为DRGs-PPS对医院进行费用补偿,是对医疗制度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澳大利亚根据全国所有的病例对DRGs进行了修订,于1993年实施澳大利亚版的DRG(AN-DRG),并用于医院内部及院际间评估。实行DRGs制度以后,医院是从保险公司收取病人的医疗费用,通过病案记录中的病人诊断的编码得到钱,而不是依据病人的住院天数取得收入。

2.德国。

德国DRGs从1984年开始长期从事DRGs制度研究并逐步试点推广。德国政府首先在全国750家医院进行总额预算的付费政策试点。从起在全德国强制实施按病种分类付费(DRGs)制度,目前住院医疗保险的绝大多数病例都实行按病种付费制度,具有良好的效果。但工伤、职业病、护理、精神病和心理病等特殊病例还是实行按床日或别的付费法。

3.日本。

日本学者对采用DRGs-PPS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政策研究后,认为日本不具备正式引进推广DRGs的条件,但在此基础上,推出了不同疾病类别的平均住院日数,虽然这种单纯的“疾病类别”与DRGs“诊断群”的`划分大相径庭,但对病人住院天数的控制仍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四)文献评述。

通过对国内外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①世界各国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变化规律:都是由后付制或预付制向混合制转变,逐渐形成以按病种付费(DRGs)为基础的多种医疗保险支付方式;②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复杂程度和混合程度越来越高,基本都是以一种支付方式为主,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模式,充分发挥各种医保支付方式的组合优势;③世界很多国家进行了按病种付费(DRGs)的探索和实践,按病种付费(DRGs)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具有显着效果;④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对医疗服务的管控越来越规范化、专业化,医疗服务机构和医保机构、第三方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谈判机制日益成熟。

目前,国外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发展较快,但是仍处于不断完善阶段。我国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还要继续探索,尤其是按病种付费(DRGs)还要继续进行改革试点。但是不管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如何进行改革,都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遵循公平与效率、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相适应的原则,实现人均GDP与社会福利最大化。

三、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按病种付费(DRGs))的地方实践

自美国率先实施DRGs以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挪威、瑞典、葡萄牙等国直接引用美国的HCFA-DRGs和AP-DRGs方案,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匈牙利等引进DRGs的病例组合技术,再根据本国情况制定自己的病例组合方案。我国很多城市也对DRGs进行了学习和实践,开展按DRGs进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试点工作。

其中,A市和B市是较早试点按病种付费(DRGs)进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地级城市,总结A市和B市的试点经验,对于我国创新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DRGs)具有重要意义。

(一)A市按病种付费(DRGs)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A市率先探索医保总额预算下按疾病诊断分组(DRGs)结合点数法(简称病组点数法)付费方式改革,试点运行半年来,病案首页信息标准化水平大幅提高,有力推动医保和医院精细化管理,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就医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1.A市“病组点数法”主要做法。

第一,高度重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由A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卫计等部门专题调研,制订《A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办法》,在市属医院和镇卫生院等7家医院试点实施总额预算下按病组付费结合点数法医保付费改革。

第二,合理确定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增长水平。

一是建立基金支出增长率控制机制。根据上年度市区住院人数增长情况、GDP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确定当年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二是建立年度预算基金形成机制。依据市场成本定价原则,以参保人员上年度住院实际基金报销额为基数,按确定的增长率预算当年医保基金总额,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控制医疗成本,遏制医疗机构过度追求利润的行为发生,患者、医疗机构和基金实现共赢。

第三,探索采用按疾病诊断分组实施疾病精准分组。A市参照国际通行标准,通过大数据分析论证市区所有42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前18个月21万余住院患者的病例数据,完成分组595组,病例入组率达100%。

第四,运用疾病诊断分组结果结合点数法付费。根据疾病诊断分组结果得到的595个病种分组,以每个疾病分组的历史平均服务成本确定病组基准点数。某医院病组病例点数以基准点数为基础,按某医院实际运行成本,通过成本系数确定。

第五,依托智能监管平台实施奖优罚劣。全面推进医保智能监管平台的应用和建设完善医疗服务质量辅助评价分析系统。从综合指标评价、DRGs评价、审核结果评价、医疗服务效果评价、患者满意度评价和医疗过程评价6个维度(共纳入50个评价指标)系统全面地评价各医院的医疗质量,对医疗质量较低的医院进行罚分处理,防止医院出现服务不足,推诿病人的情况。同时,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和强化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强化病例审查,探索建立医保工作人员驻院监管制度,利用专业管理力量进行实地监督;建立点数调整机制,实现奖优罚劣。

2.A市按病种付费(DRGs)改革成效。

“按病组点数法”试点改革以来,医保付费改革运行平稳,成效初显,初步实现了医保管理机构、参保人员、医疗机构三方多赢局面。A市采用DRGs结合点数法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质量和效率总体更高,有望为推行新型医保付费方式提供可复制的样板。

第一,DRGs分组及运行情况。①建立健全分组器系统。病案校验系统的知识库不断完善丰富,功能不断加强,分组器体系已趋完善。②高度重视谈判分组工作。通过组织医疗机构开展了多达5轮沟通谈判工作,按国际、国内疾病诊断分组技术通过科学测算,形成了595个疾病分组,入组率100%,99.9%分组CV<1,总RIV75.69%,分组总体稳定。③分组运用平稳且分组质量逐步提升。

分组运用与测算分组数基本持平和入组率、CV值和总RIV值变化反映分组质量进一步提高。

第二,基金分配情况。住院费用得到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率有所下降。经DRGs分组和基金拨付,A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良好,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增加。医院不但降低了医疗成本,减少了医疗费用,而且获得了更多的医疗保险基金补偿,进入了一个良性循环发展时期。

3.A市按病种付费(DRGs)改革存在的问题。

A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已取得较大突破,成效显现,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分组的准确性有待提高,危重病人和特殊病人系统申报存在问题,存在很多未入组的特殊病例,需要实行特病特议的数量较多,同时脑外科、呼吸科和血液科的临床医生对于分组反映问题较多。

第二,编码人员比较缺乏,急需要提高编码人员数量,加强编码人员能力,提高医院的信息化水平。

第三,点数及费率的设置是一个静态的过程,对历史数据依赖较大,不能实现动态的调整过程,要不断完善信息化水平,利用医疗大数据逐渐实现动态的调整过程。

(二)B市按病种付费(DRGs)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

B市积极进行“按病种付费”(DRGs)改革的试点工作,先后就按DRGs付费进行了3次分组器的试验,做过大量的分组工作,确保DRGs付费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1.B市按病种付费(DRGs)的主要做法。

第一,B市把DRGs支付方式改革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突破口和切入点,自主研发了DRGs付费结算系统。科学进行DRGs分组,以CN-DRGs分组原则为依据,细化时间消耗指数和费用消耗指数,确定B市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的最终版。

第二,精确测算付费标准,建立合理的费用结构比例模型,根据疾病诊治的难易程度确定各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的权重和付费标准。推广临床路径,将诊疗行为标准化、路径化、规范化,降低医疗成本和住院费用,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

第三,建立完善付费监管制度和考核制度,通过病案首页质量考核、例外处置监管等考核,从制度上保障患者利益。20B市对市医院和试点的县区医院采用DRGs统一付费,入组病种按标准付费、超支不补、结余归己。

2.B市按病种付费(DRGs)改革成效。

B市DRGs支付改革运行时间不长,但是在很多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对当地的医疗体制改革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第一,医保基金控费效果初步显现。实行DRGs付费的10家市、县医院首次实现医疗费用增长率下降,并且低于同级别没有实行DRGs付费的医院。

第二,病案质量得到提高。市医院病历质量检查甲级病例大约90%,县区在病案首页质控中,正确率普遍提高,病种入组率由的低于50%,提高到20的83%,再到年的95%以上。

第三,临床路径切实规范。县区医院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数由改革前的30个增加到了82~102个,基本实现了电子临床路径,临床路径完成率由20的12%提高到了年的25%。

第四,医院自身活力得到激发。DRGs付费对医院既是压力,也是动力,通过DRGs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医院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内部管理,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9家县区医院基金支出由超支转变为结余,医院迈上了可持续发展的良性道路。9家县区医院开展新业务、新技术,医院诊治病种数量也得到了极大提高。

3.B市按病种付费(DRGs)改革存在的问题。

B市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第一,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匀、结构不合理,优质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和大医院,基层服务能力依然薄弱,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

第二,按病种付费(DRGs)支付方式改革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同的成功经验,多数地方城市都处于边探索、边实践阶段,面临很多问题和难点。

第三,改革的协同性有待加强,公立医院对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还不够,改革的主阵地和主力军作用发挥有待加强。

(三)两城市按病种付费(DRGs)改革的情况对比。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特别是当前的公立医院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只有各领域的改革齐头并进、协调配合,公立医院改革才能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如表2所示,对A市和B市按病种付费改革制度框架和主要内容分析如下。

第一,两个试点城市的改革都是从上到下的推动型改革进程,党委政府的推动是保证改革推进的关键性力量。A市由市委作为领导班子,市人社局作为统筹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协调各部门进行改革试点;B市由市政府作为领导班子,市卫计委作为统筹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协调各部门进行改革试点。

第二,两个试点城市虽然都进行按病种付费(DRGs)付费改革的试点,但在初期探索实验阶段,都是实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即以按病种付费(DRGs)为主,其他支付方式并存的多元复合医疗保险支付模式,充分发挥各种支付方式的组合优势。

第三,两个城市都是先选择本市的不同医院作为试点,然后总结积累经验,逐步向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最后再统一按照病种付费。A市选择了级别和类型不同的7家医院作为试点医院;B市选择了级别和类型不同的10家医院作为试点医院。

第四,实施的范围都是由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逐渐向新农合转移覆盖,两个试点改革城市在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医保基金结余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的成果。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无论是A市的“病组点数法”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还是B市的“按病种付费(DRGs)”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其实质都是探索以按病种付费(DRGs)为主,多种支付方式并行,充分发挥各种支付方式的组合优势。两城市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都取得了很多的成功经验。两个城市按病种付费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成功的经验是具有共性的,综合以上两个城市的成功经验可以发现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改革一定要做到以下4点,才能保证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成功推进。

1.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一,基金支出增长率下降且平稳可控,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与GDP发展水平相当,医保基金的支出增长率逐步下降。

第二,医院主动控费能力进一步增强,住院人数逐步增加,平均住院费用增长率逐步下降,增强医院的控费能力。第三,医院精准控费绩效显现,经过对不同组别的费用分析,可以发现费用下降的DRGs分组医院间费用差异较大,成本较高的医院下降幅度明显,同时,药品和耗材费用控制成效明显;而费用上升的DRGs分组主要为病情较复杂的病组,发现测算成本存在不真实情况(分解住院、推诿病人现象等原因引起)和新技术新项目应用,上升内在原因表现为向实际治疗成本靠近,上升的实质是合理的。

2.群众就医满意度有效提升。

第一,分解住院现象有效降低,分析发现同病组10天内再住院比例不断下降,群众对试点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满意度提高,说明分解住院现象得到有效治理。第二,群众自负水平进一步下降,患者的自负水平增长率明显低于医疗费用的增长率,同时主要试点医院的医疗费用增长率都出现明显下降。第三,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和群众满意度调查情况良好。市区医疗服务质量辅助评价分析系统显示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微信公众服务号住院满意度调查显示100%满意。

3.医院质控管理绩效全面提升。

第一,通过与试点医院的主要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发现7家医院科室主任以上人员一致认为,DRGs病组实施能有效推动管理服务规范和质量提升。第二,医院大幅增强了质控与管理病案编码人员力量,病案质量大幅提升,加快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服务成本和质量管控水平有效上台阶。

如市中心医院编码人员数量提高,质量管控水平排名提升。第三,管理绩效各项指标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各医院药占比、耗材比及平均住院日等指标呈现下降趋势,表明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群众自负水平进一步下降,群众就医保障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4.医保精准治理能力有效提升。

第一,DRGs病组分组较为精确反映医疗成本,同病同价趋势显现。医院间通过成本比较与分析,主动降低高于平均水平的相应病组成本,费用呈现明显下降趋势;相应的原成本较低的,呈略有上升趋势。总体上,医院病组费用趋向历史平均成本靠近,为医保成本控制提供较为精准依据。第二,有效提升医保监管水平。医保智能监管规则精细化到各病组,通过医院间、病组间的横向比较,及时有效发现监管目标,采取针对性措施,提升医保监管能力。第三,激励约束作用有效显现,推动医院主动控费,有效提升医保基金使用绩效。控费不力的医院超支自负,控费良好的医院结余留用,促使医院主动分析成本差异原因,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有效提升医保基金使用绩效。

(二)建议。

A市和B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已取得较大突破,但是针对两个试点城市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希望对推动试点城市乃至全国的“按病种付费(DRGs)”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提供借鉴。

1.医生的医疗服务激励与约束机制亟须加强。

总额预算下超支自负、结余留用机制,对医院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有效显现,但对医生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仍需通过医院传导并受到绩效分配总额控制机制制约,目前来看,医生主动自行调整医疗服务行为的动力仍显不足,应加大薪酬体制改革力度,建议对结余留用部分可直接用于医生绩效分配,构建适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使医院或医生自行调整医疗服务行为,从而达到医疗成本控制的目的。

2.加快推进实施临床路径管理。

国内很多观点认为实施DRGs病组付费的前提需在较好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基础上才能开展。

但从美国1983年国会立法在Medicare应用DRGs-PPS制度后,医院开始将经营重点放在了成本控制上,从而催生了“临床路径”管理方式的过程来看,并非如此。从A市和B市试点情况来看,开展DRGs病组付费和开展临床路径管理之间也并不存在严格的先后次序,开展DRGs病组付费可有效解决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动力不足问题,促进医院主动加快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临床路径管理是疾病治疗精细化、标准化、程序化过程,单靠医院力量,推进力度有些力不从心。因此,上层应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临床路径管理制度、工作模式、运行机制以及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为加快推广DRGs病组付费创造良好的运行基础。

3.完善和深化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在降低患者疾病负担与保证服务质量之间寻找均衡点。因此,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至关重要。从A市探索建立的医疗服务质量辅助评价分析系统应用效果来看,总体上可反映各医院的服务质量情况,但是目前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中采用的卫计部门发布的很多质量考核指标可量化程度不高且评价权重不明确,亟须完善和深化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提高可应用程度。

4.继续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以家庭和医疗联合体为抓手,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医联体”

“医共体”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分级诊疗模式。同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扩大按病种付费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试点范围,逐步试点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DRGs付费全覆盖,适时扩大到民营医院。

5.完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

充分发挥薪酬在医改中“发动机”作用,结合医务人员行业特点,建立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促使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改革中来。同时,深化“互联网+健康医疗”建设,以按病种付费(DRGs)改革为契机,加强信息化建设,让群众在改革中能够享受信息化带来的高水平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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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四个原则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四个原则

一、保障基本

这是基本医保制度定位决定的。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二、建立机制

发挥医保第三方优势,建立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医疗机构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

三、因地制宜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保管理服务能力、医疗服务特点、疾病谱分布等因素,积极探索创新,实行符合本地实际的医保支付方式。

四、统筹推进

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各项改革,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发挥部门合力,多措并举,实现政策叠加效应。

医疗保险一年缴费多少?

现行我国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般以本人工资确定,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但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具体缴存基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目前我国并未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统一规定,由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管个人医疗保险怎么缴纳,据往年数据显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60元。

非从业城镇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如下: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不缴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12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330元。

篇3:浅谈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支付方式论文

浅谈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支付方式论文

[摘要]基于传统支付方式的局限性,介绍电子支付方式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作用。分类研究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支付方式,从每种支付方式的存在形式,特点,工作原理等方面出发,分析它们的优缺点,总结各种支付方式的功能用途等。

[关键词]电子支付 电子货币 电子支票 智能卡 电子钱包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也加快其发展进程,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显然,传统的支付方式由于其面对面的交易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电子交易在线操作的要求,于是各种电子支付方式应运而生。它克服了传统支付方式过程复杂,耗时,携带现金不方便等局限性,因具有便利性,高效性,安全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中显现出重要作用。

目前已经广泛使用的电子支付方式分为以下几类:电子货币支付方式;电子支票支付方式;银行卡支付方式;电子钱包。

一、电子货币支付方式

电子货币是通过计算机网络以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支付功能的货币。电子货币支付方式与传统货币相比,具有简便,安全,迅速,可靠,小额支付等特征。电子货币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电子现金(e—cash)。

电子现金是由Digicash公司开发的,通过它们提供的e—cash客户软件“电脑钱包(cyberwallet)”(商家和消费者都可以通过开通账户获得),消费者可以从银行提取e—cash,然后在自己的计算机上存贮e—cash。当需要购物并进行货币支付的时候,货币银行验证货币的有效性并把真实的货币与e—cash交换,商家接收消费者支付的e—cash,完成货币支付过程。消费者也可以把存贮在自己计算机上剩余的e—cash重新放回银行的电子现金库里。

由于电子现金没有传统货币面额的限制,所以非常适合小额支付,例如一条网上新闻的收看,一支MP3音乐的下载,等等。小额支付如今已经变得十分流行,被更多人认可和接收。

二、电子支票支付方式

电子支票简单的说就是携带数字签名的数据报文。它通过使用数字签名确认支付者和收款者身份、支付银行和账户。电子支票与传统支票的功能几乎相同。利用它可以使支票支付的业务以及处理过程实现电子化和自动化。因为数字签名具有很高的安全性,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电子支票比传统支票具有更高的安全性。

从电子支票的.定义和功能可以看出,它具有如下特点:方便,高效,受众面广,易于流通,适用性强,安全性高,业务自动化,省时省钱等。

支付者所填电子支票的结构和填写方式都类似于传统支票,除了必须的收款者姓名、账号、金额和日期等信息外,电子支票还隐含了安全加密信息。当支付过程开始时,支付者把电子支票通过电子信箱发送给收款者,收款者取出电子支票并用数字签名签署收到的证实信息,再通过邮箱将电子支票发送到银行;另一面,支付者把电子付款通知单发到银行,银行通过确认收款者的身份信息,再把款项转入收款者账户。

三、银行卡支付方式

顾名思义,银行卡支付方式是依托银行卡来完成支付过程。主要分为:结算卡,智能卡。

结算卡中比较常见的有信用卡、借记卡、和签账卡等。

信用卡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等,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等内容的具有消费信用的卡片。现在常用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即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消费的主流工具,它的工作流程和特点这里不再赘述。

借记卡是先存款、后消费,没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它除了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外,还具有基金和股票买卖等理财功能。借记卡提供了大量增值服务,方便人们的生活。

准确的讲,签账卡并不算是一种银行卡,但是它在电子商务中的支付结算功能又类似于银行卡,其消费额度,发卡标准等都高于信用卡,且不循环信用,每月消费金额必须及时全数偿还。

智能卡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卡类支付方式。它是一张嵌入微处理芯片的塑料卡,用来储存,管理用户个人信息,如私有密钥、账户信息、信用卡密码等。

智能卡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万事达国际公司的Mondex卡。使用Mondex卡的商家必须安装专用刷卡器。它的工作流程是这样:持卡人将Mondex卡插入刷卡器,当商家和持卡人的身份得到验证后,商家请求结算,在持卡人的Mondex卡上验证商家的数字签名,而商家也同样验证持卡人的数字签名,当双方签名得到确认后,则从持卡人的Mondex卡上减去商品金额,同时相同金额就转到商家账号上。

智能卡的优势比较明显,首先,信息存储量比一般磁卡大100倍左右;它比信用卡更具保密性,智能卡上的信息是加密的,只有合法用户才能使用;且便于携带。但是智能卡必须有专用刷卡设备的支持,阻碍了它的发展。

四、电子钱包

电子钱包(Electronic Wallet)作为电子支付工具其实是一种计算机软件。它的功能和传统钱包相似,可存放电子现金、电子信用卡、用户身份证书以及其他信息,而且可以进行电子安全证书的管理,完成安全的电子交易,并进行交易记录的保存。

利用电子钱包购物必须在电子钱包服务系统中进行。用户通常在银行是有账户的,且必须安装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子钱包软件,一般是免费提供的。在该软件中有电子钱包管理器,用来对用户的口令及其他数据进行管理;还有电子交易记录器,用来存贮和查询用户交易记录。当需要进行交易时,选择所需的交易方式,就可以顺利完成支付过程。目前已经有VISA Cash、Mondex、MasterCard cash、Clip和Proton等电子钱包服务系统,还有eWallet以及Microsoft Wallet等应用性强的电子钱包软件。

从电子钱包的功能和使用来看,电子钱包具有安全性高,适用性广,记忆力强,管理高效,省时和支持小额支付等优点。但电子钱包仍属于一种具有特殊使用范围的支付工具,并没有通用标准,限制其广泛使用和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手机业务的不断发展,手机已经相当于个人电子钱包被人们关注和使用,通过它可以进行一些小额付费业务如话费、网费和月杂费的付费,证券信息等。可以说,随着无线网络的发展,将来会有更多方式的业务会通过手机支付来完成。

参考文献:

[1]杜江:电子商务中网上支付方式分类研究,商业研究,,(07):207~208

[2]李振汕:浅谈电子支付,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05):116

篇4:我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方式比较论文

我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方式比较论文

创业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是风险资本实现增值的基本前提,也是其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断循环的保证。风险投资家在经历投资管理后退出,实现投资收益或锁定投资损失;风险企业收回控制权,自主经营。分析风险投资退出的基本情况,保障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畅通,对风险投资活动的各方利益相关者而言至关重要。

一、我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现状

9月,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式启动,定位于初创期、规模小,但运作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科技企业融资。其不仅是对主板市场有效补给,也为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拓展了渠道。~20,我国创业风险投资项目退出收入低于500万元的项目所占比例依次为:55.6%、66.4%、62.5%、65.1%、61.1%、54.3%,规模略有增长,但总量仍普遍偏小。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按投资成功程度由高至低依次为: IPO、并购、管理层回购、清算退出。2004~年我国创业风险投资IPO收益率依次为159.81%、419.25%、491.45%、436.07%、916.66%、627.47%;收购收益率依次为9.23%、-20.56%、27.35%、-15.37%、28.35%、4.74%;回购收益率依次为-38.18%、20.53%、-30.81%、-26.80%、-29.47%;清算收益率依次为-41.03%、-61.40%、-53.63%、-42.63%、-29.13%、-42.66%(数据来源: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

二、创业风险投资各退出方式比较

(一)IPO

IPO是创业风险资本最佳退出渠道。通过IPO,风险投资可获较高回报。风险投资家将其私人权益转化为公共股权,在获得市场认可后转手,实现资本增值。

任何硬币都有两面,IPO亦不例外。优点显而易见:首先是实现营利性和流动性,获得较高收益率,实现被投资公司价值最大化。风险基金投资者、风险投资家、创业者持有股票的价值由市场的杠杆作用放大而迅速增值。其次,成功的IPO即表明了金融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业绩的'认可,使企业拥有在证券市场上持续筹资的渠道,分担投资风险。同时, IPO为创业者提供了企业控制权的看涨期权,通常合约执行日即企业上市日,剩余控制权分配符合现代企业理论。再次,企业上市后进入资本运营渠道,必然引起媒体和公众关注,吸引并留住更多优秀人才与核心人员。此外,有利于提高风险投资基金在私人权益市场的声誉,利于以后风险投资活动开展。

IPO缺点通常有:上市限制条件严格,所需时间较长,一般由公司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牵头,牵扯公司领导层很大精力;成本高,手续繁琐,涉及法律、会计、中介等问题;上市后信息披露使企业竞争对手和客户了解大量重要数据和内部情况;风险资本经历限售期的市场检验后才能全部退出;受证券市场行情及扩容量影响,每年风险企业上市数量维持相对稳定,大量初创企业无法顺利上市。

(二)并购退出

并购退出依据出资方并购目的及定价方法不同分为战略型并购和财务型并购。

1、战略型并购是风险投资家创业成功最有可能的退出方式,也是除IPO外最好的退出方式。购买者出于战略考虑往往支付远高于企业现金流量状况所预示的购买价格。创业风险投资家获益颇多:初创企业卖价高;审查较少,谈判迅速;企业管理者可留任;存在买方竞争时风险投资家获益更多。但交易前很长时间要与潜在购买者联系,与其共享企业信息,且购买者往往是初创企业合伙人。

2、财务型并购以企业财务状况尤其是现金流量状况作为购买依据,确定企业购买价格。良好的现金流量状况能吸引财务型并购者,并获较高溢价。这种并购往往支付现金,几乎无售后风险。但风险投资家获利仅相当于IPO的20%左右,甚至低于战略型并购。且购买者往往将初创企业拆分、合并,更换管理层。

(三)管理层回购

初创企业发展到相当阶段,如创业者希望自己控制企业,风险投资家也愿意,可进行管理层回购。它降低风险投资家的风险,保障风险投资至少可获协议回购价格的收益,产权明晰,操作简易,退出迅速。创业者可重得已壮大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保持充分独立性。我国近年管理层回购发展迅猛,数量居首,但收益远不及IPO。

(四)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投资各方最不愿却又必须采取的方案。若不能及时抽身,不仅给投资者带来更大损失,且机会成本巨大。以这种方式退出的风险资本约占总投资的20%,仅收回原投资额的64%。

风险企业进行清算需要三个条件:计划经营期内经营状况与预计目标相差较大,或发展方向背离了企业计划及投资协议中约定目标,风险企业家决定放弃风险企业;风险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又无法得到新融资;经营状况太差,或资本市场不景气,无法以合理价格出售且风险企业家无法或不愿进行股票回购。

这种退出方式使风险投资家在很大程度上承担投资失败损失,是投资失败的必然结果。此外,我国《公司法》要求在出现资不抵债的客观事实时才能清算,从而很可能错过投资撤出最佳时机,无形中扩大风险企业损失。

三、结语

从以上比较分析不难看出,风险投资的上述四种主要退出方式各有利弊。对风险资本而言,IPO显然是最佳和首选退出方式。关于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选择,大体上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风险投资退出时的资本增值问题;二是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选择如何影响风险企业内部控制权的激励效应;三是风险投资退出绩效如何影响风险投资的后续融资。在具体操作中究竟采取哪种退出方式,还须综合衡量以各种方式退出的成本、收益及风险,选取使创业风险投资各利益相关者均能接受的最优方式。

参考文献:

[1]王元,张晓原,梁桂.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2010[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

[2]郑君君.风险投资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3]刘曼红.天使投资与民间资本[M].机械工业出版社,.

作者简介:许婷,女,新疆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

篇5: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计量论文

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计量论文

一、粗放型与集约型增长方式概念形成的渊源

关于“粗放”、“集约”概念的使用,最早见于农业经济学中,当时称“粗放经营”和“集约经营”,后来才被引申到整个经济领域。最初,粗放经营的含义是指一定量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分散投在较多的土地上,进行粗耕简作的经营方式;集约经营则指在一定土地面积上集中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进行精耕细作的经营方式。前者通过扩大耕地面积,广种薄收,增加总产;后者借助增大投入,精耕细作提高单产。

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地租理论中也论及到粗放经营和集约经营的内容,他指出“可以耕作的土地面积很大……对耕作者来说不用花费什么,或者同古老国家相比,只花极少费用。”这种“只需投资很少的资本,主要的生产要素是劳动和土地”的经营方式“就是粗放经营。”(注: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三卷,第756页。)“在经济学上,所谓耕作集约化,无非是指资本集中在同一土地上,而不是分散在若干毗连的土地上。”(注: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三卷,第760页。)在研究级差地租时,马克思认为,粗放经营和级差地租第一形式直接联系,而集约经营则与级差地租第二形式紧密相关。级差地租的第一形式是由“两个和资本无关的一般原因造成的:1、肥力……2、土地的位置。”级差地租第二形式则是“对同一土地连续追加投资造成的不同生产率引起的。”(注: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三卷,第766页。)

首次使用“粗放增长”和“集约增长”术语的是前苏联经济学家。苏联在1928年开始第一个五年计划之后,其经济增长速度直到50年代末期一直保持高于世界经济增长水平的记录,此后,经济增长率开始下降,表现出恶化趋势,令人不解的是,其经济增长的恶化是在它保持了非常高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投资率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就不得不使苏联的经济学家对其经济“增长方式”展开了研究。当时,他们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上述提示,把增长方式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依靠投入实现产出量增长的“粗放增长”,另一种是依靠提高效率实现产出量增长的“集约增长”。并且指出,苏联过去的高速度增长是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是倾全力动员资源和增加要素投入的结果,然而由于资源的有限性,随着可动员的资源的日益减少,在忽视提高要素生产率的情况下,必然导致经济增长水平的下滑(注:吴敬琏:《怎样才能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经济研究》1995年第11期。)。

“粗放增长”和“集约增长”概念于60年代从苏联传入我国(注:吴敬琏:《怎样才能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经济研究》1995年第11期。)。在此之前,我国经济学界尽管没有使用经济增长方式的概念,但对经济增长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低效率,高浪费现象进行过大量的分析。此后,特别在1979—1980年我国对经济增长方式问题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讨论(注:吴敬琏:《怎样才能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经济研究》1995年第11期。),广泛使用经济增长方式这一概念是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之后。

二、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度的定义

从经济增长方式概念形成的渊源看,经济增长方式是经济增长过程中对生产要素的分配和使用方式。虽然国外学者不常使用经济增长方式这一概念,但对推动经济增长的因素或原因的分析,实质上也是对经济增长方式的研究。关于这一点,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内曾作过比较,就我国学者们而言,尽管对粗放和集约型增长方式概念的解释不尽相同,但经济增长方式的含义是明确的。因此,经济增长方式就是指一国总体实现经济的长期增长所依靠的因素构成,其中增长因素包括土地、劳动、资本、技术进步、经营管理、资源配置、规模经济等。通常把土地、劳动、资本的投入称为要素投入,其余因素的总和称为综合要素生产率。进一步地,根据要素投入与综合要素生产率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的作用大小,把增长方式划分为粗放型经济增长和集约型经济增长,主要由要素投入增加所引起的经济增长称为粗放型经济增长,主要由综合要素生产率提高所引起的经济增长称为集约型经济增长。为了能定量反映经济增长的粗放程度或集约程度,笔者引入粗放度概念。所谓粗放度是指要素投入增长率的贡献率与经济增长率的比值(注:对于一国总体来说,土地是固定的。因此,在考虑要素投入的增长率时,舍象掉了土地要素的影响。),用公式表示为:

δ=αL''+(1-α)k''/Y''

式中的α表示劳动的贡献份额;

(1-α)表示资本的贡献份额;

L''表示劳动投入增长率;

K''表示资本投入增长率;

Y''表示经济增长率。

当δ≥0.5或δ<0且Y''<0时,增长方式为粗放型;

当0≤δ<0.5时,增长方式为集约型。

对于粗放型增长方式又可按不同的粗放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类型:当0.5≤δ<0.7时,为低度粗放型;

第二类型,当0.7≤δ<0.8时,为中度粗放型;

第三类型,当0.8≤δ<1时,为高度粗放型;

第四类型,当δ≥1或δ<0且Y''<0时,为超高度粗放型。

三点说明:

1.经济增长方式、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的关系。

经济增长是指一国或一个地区在一定时期内人均实际产出量的增加和实际生产能力的增加。经济增长特指更多的产出,而经济发展不仅指更多的产出,还包括随着产出的增长而出现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结构的变化,经济增长是一个数量概念,而经济发展是一个既包含数量又包含质量的概念,所以经济发展包含经济增长。从经济增长方式的定义可知,经济增长方式是获得经济增长的手段、途径和方式。

2.经济效率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经济效率是指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讲包含二层含义:其一是指全社会以优化的资源配置获得较好的经济增长;其二是指生产单位如何把得到的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效地组合起来,以最少的资源耗费创造最多的产出。经济效益的高低可以用综合要素生产率来度量。所谓经济效益,则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由经济效率所引起的相应的收益或收入。那种不是由于提高效率而增加的收入,就不能叫作效益,而只能叫作收益或收入。因此,经济效率是经济效益的实质,经济效率高意味着经济效益好;反之,经济效率低则意味着经济效益差。

3.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明确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经济增长方式的内涵;第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标志;第三,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程度。关于第一个问题,学术界的认识比较多,而第二、三个问题则涉猎的比较少。本文旨在通过对粗放度指标的划分,拟解决第二、三个问题。

δ=0.5作为划分粗放和集约经济增长方式的标志。当δ<0.5时,经济增长为集约型,当δ≥0.5时,经济增长为粗放型,这与我国经济理论界对粗放与集约型经济增长的解释是一致的。把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又细分为低度粗放型、中度粗放型、高度粗放型和超高度粗放,是为了便于研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程度。

三、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度的分析模型

1.模型。

本文测算各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所采用的模型为:Y''=A''+αL''+(1-α)K'',这是由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求导后得出的,其中Y''代表经济增长率,A''代表综合要素生产率增长率,K''代表资本要素投入增长率,α为劳动产出弹性系数,αL''为劳动要素投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1-α)K''为资本要素投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因此,粗放度的公式为:

δ=αL''+(1-α)K''/Y''

2.研究对象。

本文研究1953至1993年四十一年的经济增长方式,按三种不同的时期来测算各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及粗放度:一是按一年期,二是按五年计划期,三是按改革时期。需要说明的是,改革时期从1979年算起,由于资料所限,我们仅考察到“八五”前期(1991—1993)为止。

3.对统计指标的说明。

(1)经济增长率指标Y''。我们均采用国民收入增长率指标。

(2)劳动要素投入L。以历年全社会劳动者人数计算各时期劳动投入量增长率,而舍象掉象劳动质量、劳动强度的大小和劳动时间的变化情况。

(3)资本要素投入K。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中的K值应为直接和间接构成生产能力的资本总存量,它包括直接生产和提供各种物质产品及劳务的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也包括为生产过程服务的各种服务及福利设施的资产。关于K值,有的同志已估算出有关数据(注:参见张军扩:《“七五”期间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经济研究》1991年第4期。),其具体作法是:先估算基期年1952年的资本总量;再估算各年的净投资额(以积累额代替)并扣除价格指数;然后根据投资转化为资本的时滞系数计算各年的新增资本数量;最后,用上年的资本总量加上当年新增资本,得出各年的资本总量。

(4)资本与劳动的产出弹性。所谓生产要素的产出弹性是指要素投入每增长1%所带来的产出增长的百分比。西方经济学家们认为直接估算产出弹性几乎是不可能的。他们在进行增长因素分析时,通常要作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的假定,以劳动与资本的收入份额来代表它们的产出弹性。然而既使要计算劳动与资本的收入份额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和某些比例的分割。在我国情况就更为复杂,首先,我国实行的并非市场经济,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其次,由于缺乏必要的统计资料,要全面计算劳动和资本的收入份额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长期以来经济中存在着大量潜在劳动力的过剩现象,与资本要素投入增长的贡献相比,劳动投入增长的贡献十分有限。所以,我国经济界通常把劳动的产出弹性取为0.2或0.3相应地资本的产出弹性取为0.8或0.7(注:史清琪等:《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5年版。),本文采用0.3和0.7。

可知:在41年里,有13个年份属超高度粗放型,8个年份属于高度粗放型,6个年份属于中度粗放型,2个年份属于低度粗放型,12个年份属集约型。粗放型增长的年份占整个年份数的70.7%,集约型年份占29.3%,表明我国从总体上看属于粗放型增长方式。由于超高度粗放型占整个年份数的31.7%,集约型占29.3%,高度、中度、低度分别只占整个年份数的19.5%、14.6%、4.9%,也说明粗放度的波动幅度比较大,集约型增长的稳定性较差。如果把改革时期与改革前作一比较,则超高度粗放型年份所占的比重由改革前的36%,降低为改革以来的25%;高度粗放型由16%上升为25%;中度粗放型由12%上升为18.8%;低度粗放型由O上升为12.5%;集约型年份由38.5%下降为13%。尽管改革以来粗放型增长的年份由改革前的64%上升为81.3%,集约型增长的年份由29.3%下降到18.7%,但改革以来的粗放度的波动幅度明显减弱稳定性增强。

所示,1953—1993年间的平均粗放度为0.92,属于高度粗放型,此间国民收入的增长率达到7.1%,其中要素投入的贡献率就占了91.8%,表明41年来的增长主要是要素投入的结果。改革前的平均粗放度为1.05,属超高度粗放型;改革以来的平均粗放度为0.80,属高度粗放型。国民收入的增长率由改革前的6.0%上升到改革以来的9.3%;要素投入的贡献率由104.6%下降为80.2%;综合要素生产率的贡献率由-4.6%提高到19.8%。说明改革以来的平均粗放度减弱,要素投入的贡献率降低,综合要素生产率的贡献率提高,改革为经济注入了活力,促进了经济效率的提高。

按计划期计算的粗放度有四种类型,分别是集约型、低度粗放型、高度粗放型、超高度粗放型。恢复时期的1963—1965年的δ值在区间[0,0.5)之间,属集约型,综合要素生产率的贡献率高达68.8%,要素投入的贡献只有31.2%,经济效率高,效益比较好。“一五、三五、六五”时期的δ值在区间[0.5,0.7),属于低度粗放型,综合要素生产率的贡献率分别达到34%,36.8%,40.4%,要素投入的贡献率分别为66%,63.2%、59.6%,表明由要素投入增长所带动的增长成份比较低,由综合要素生产率提高所带动的增长成份比较高,因此,这三个时期的经济效率比较高,经济效益也比较好。“五五”、“七五”、“1991—1993”时期的δ值在区间[0.8,1)内,属于高度粗放型,综合要素生产率的贡献率分别只有2.5%,7.3%、6.0%,而要素投入的贡献率却分别高达97.5%、92.7%、94%,表明经济增长主要是要素投入的贡献,经济效率比较低,经济效益比较差。“四五”时期的δ值大于1,“二五”时期的δ值小于零且国民收入为负增长,均属于超高度粗放型,经济效率很低,经济效益最差。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在某些年份或某些时期表现出集约型增长方式,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属于粗放型增长,要素的投入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综合要素生产率的贡献率较小,经济效率低,经济效益差。

四、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分析的结论

1.粗放型增长方式表现为外延式的扩大再生产。

通常把新建扩建项目视为外延扩大再生产,更新改造项目视为内含扩大再生产,因而我们用基本建设投资指标以及更新改造投资指标来反映外延和内涵的扩大再生产情况。是根据1953—1993年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构成计算出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占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从基本建设投资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重看,外延式扩大再生产的趋势是不断缩小,内涵扩大再生产的比例不断增大。但从整个年份看,

国有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中绝大部分用在了基本建设投资上,用在更新改造上的投资,其最高值也未超过32%。而美国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更新改造投资所占比重1947—1950年为55%,1971—1978年提高到77%,其中机器设备投资中更新投资分别占51%和81%(注:参见刘国光主编:《中国经济发展战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15页。)。实际上,我国还存在着以更新改造投资为名而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如1981年以更新改造投资为名完成的二百多亿元投资中,新建项目占10.2%,扩建项目占38.5%,真正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只占一半左右(注:参见刘国光主编:《中国经济发展战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16页。),有的省市更新改造投资中用于新建扩建的竟达70%以上(注:参见刘国光主编:《中国经济发展战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16页。)。因此,我国粗放型增长方式表现为外延式扩大再生产。

2.粗放型增长方式表现为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低效率。

可见,我国国民收入的增长率主要归因于要素投入的贡献率,在要素投入中又主要是资本要素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我们用资本要素的`产出系数即Y''/K''的比值来衡量投入与产出的效果。当资本投入的增长率K''大于国民收入的增长率Y'',即资本的产出系数Y''/K''<1时,经济增长就表现出高度或超高度的粗放型特征,如:

“二五”时期,Y''/K''=-0.31<1,则δ=-2.45,超高度粗放型;

“四五”时期,Y''/K''=0.7<1,则δ=1.12,超高度粗放型;

“五五”时期,Y''/K''=0.8<1,则δ=0.98,高度粗放型;

“七五”时期,Y''/K''=0.88<1,则δ=0.93,高度粗放型;

“1991—1993”Y''/K''=0.78<1,则δ=0.94,高度粗放型;

“改革前”时期,Y''/K''=0.81<1,则δ=1.05,超高度粗放型;

“改革”时期,Y''/K''=0.98<1,则δ=0.80,高度粗放型;

整个时期,Y''/K''=0.87<1,则δ=0.92,高度粗放型。

为了进一步地考察资本的投入产出效果,我们分别计算了41年的资本产出系数,并根据不同粗放度类型作了统计整理。

反映出不同粗放度类型对应的资本产出系数值。显然,粗放程度越高,其对应的资本产出系数值越小,也就是说越粗放,资本的投入产出效果越差,效率越低。具体到我国能源与物质的消耗情况,如果仅就我国自身纵向进行对比,每万元国民收入消耗的能源以及每亿元基本建设投资平均消耗的钢材、木材、水泥量呈不断下降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每亿元国民生产总值主要生产资料平均消费量也呈下降态势。但与世界其它国家相比,我国在能耗与物耗上的差距是很大的。根据世界银行《1995年世界发展报告》资料:1993年,能耗产出率最高的是贝宁,每千克石油当量GDP产值为20.4美元;最低的是蒙古,只有0.2美元;我国为0.6美元,在全世界121个有资料可比的国家(地区)中居第113位。从不同收入国家看,低收入国家平均每千克石油当量GDP产值为0.9美元,中等收入国家为1.0美元,高收入国家为4.4美元,全世界平均为3.1美元。可见我国能源产出率不仅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低于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另据有关方面作出的比较分析,我国钢材、木材、水泥的消耗强度分别为发达国家的5—8倍,4—10倍和10—30倍。因此,我国粗放型增长方式表现为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低效率。

3.粗放型增长方式表现为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强烈波动。

关于经济高速增长的数量界定,有人把高速度与低速度的临界值定为4%(注:刘彪、王东京:《经济发展阶段论》,《经济研究》1990年第10期。),也有人把它定为6%,还有人认为3%以下为停滞,3—6%为低速增长,6—9%为中速增长,9—12%为高速增长,12%以上为超高速增长(注:赵磊:《对当前经济高速增长的若干看法》,《经济研究》1993年第1期。)。我国在1953—1993年间,国民收入的平均增长率为7.1%,改革前为6.0%,改革以来达到了9.3%。如果按4%或6%的划分标准,我国经济已属高速发展之列,即使按最后一种划分标准,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也可进入中高速之列。再看实物增长情况,1993年比1952年,人均粮食增长1.34倍,人均煤炭增长8.17倍,人均钢增长32.07倍,人均发电量增长55.52倍,人均石油增长160.06倍(注: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第41页有关数据计算而来。)。

我国在1980—1993年的人均国民收入增长率是低收入国家平均增长率的2.9倍,中等和高收入国家的4倍,即使与发展速度比较快的韩国相比也高出0.2%,可见我国的粗放型增长是以其高速度为特征的。

如果考察不同粗放程度与国民收入增长率的关系方面,从我们分别计算的41年的粗放度可知:在超高度粗放型增长的年份中,国民收入的增长率在绝大部分年份都低于高度粗放型。同样地,高度粗放型低于中度粗放型,中度粗放型低于低度粗放型,低度粗放型又低于集约型。

长率的平均值

国民收入增长率与粗放度之间存在着反向变动的关系,即粗放程度越高国民收入增长率就越低;反之,粗放程度越低则国民收入增长率就越高。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在我国长期快速增长时期集约型所表现出的是高速度,高效率,越粗放,其速度越低,效率越差。

如果更进一步地考察粗放度的波动与经济周期的波动情况,则不难看出:经济增长率周期的波峰恰好位于集约型年份或粗放度较弱的年份,而周期的波谷位置恰好处于超高度粗放型年份。改革前,我国粗放程度是两头多中间少,即超高与集约型年份多,低度、中度、高度粗放型年份少,这种粗放程度的巨大落差的反复出现必然使经济增长大起大落。改革前国民收入增长率的波动幅度为53%,五个周期的振幅平均为23.4%(注:关于经济周期的划分参见刘树成:《论中国经济周期波动的新阶段》,《经济研究》19第11期。);改革以来,粗放度的稳定性增强,低度、中度、高度粗放型年份增多,超高与集约型年份明显减少,相应地,改革开放以来四个周期的平均振幅为9.9%,国民收入增长率的波动幅度也降为12.1%。因此,粗放度的稳定性是影响经济增长稳定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4.粗放型增长表现为居民消费水平的缓慢提高。

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并不低,但人民的生活水平,社会福利状况并没有因此而相应地得到快速提高。居民消费水平的平均增长速度改革前的26年内只增长了2.2%,主要食品中的粮食,食用油人均消费量不仅没有上升,而且有所下降,家禽的人均消费量基本上没有变化;改革后的内居民消费水平增长了7.0%,除了人均粮食消费量受粮食需求的收入弹性低的影响而增长较慢外,其他主要食品都增长得非常快,少则翻一番,多则超过了两番。这说明了经济增长越粗放,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越缓慢。关于这一点,从我们模型本身也可以得到,粗放程度越高,要素投入增加就越快,资本积累速度也越快,过度积累必然会影响居民的消费,相应地减少综合要素生产率的增长。

我国要素的过度投入通常表现为经济过热,虽然经济过热在不同经济体制下,表现形式不同,但其本质却是一致的。在计划体制下,由于价格是政府统一制定的,即使经济过热也不会使价格上升,但却会出现严重的物质短缺,这恰好说明了改革前居民消费水平的低下。改革后,随着价格放开,过去潜在的,隐蔽性的通货膨胀公开化,使物质短缺表现为价格的上升,即通货膨胀,如果工资增长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则通货膨胀意味着居民实际消费水平的下降。

篇6: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创新方式探讨论文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创新方式探讨论文

一、引言

一个企业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能力,是否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能否在在同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的管理者时候在面对市场竞争中是否具备对于市场的宏观把握能力,是否能够在面对其他同行业竞争的业务压力,这就要求商业银行能够积极的把握市场变化的动态,积极的将消费和需求有机的结合,创新产品组合,建立创新型的经营管理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在不断变化市场环境中,赢得竞争的先机。

二、商业银行的介绍

商业银行(CommercialBank),英文字母的缩写是CB,意思是存储储蓄银行。商业银行的有别分其他银行的,如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商业银行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普通的商业银行不具备发布货币的职能,只能通过其他的商业活动来运转货币。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主要就是吸收普通大众的存款和通过吸收的存款进行发放的贷款,即通过相对较低的利率吸引大众将存款存放在商业银行,然后商业银行在通过自身的业务,将存款放贷给部分需要资金的企业,收起贷款利息,在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的形成必要的利息差额,从而形成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商业银行本身是储蓄机构,是吸收经营存款的机构,而不是投资机构。

三、商业银行的职能

由于商业银行本身是经营储蓄,经营存款的机构,由此可以引申出有五个主要基本职能:第一,调节经济。由于商业银行的手中握有大量的存款,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本身的市场活动,可以将资金转移到相对欠缺的社会部门,从而到达对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可以通过国家的经济货币政策对经济结构、产业布局和消费投资进行合理分配。第二,信用创造。由于商业银行可以将居民企业的存款放贷给需要资金的企业,在放贷企业没有提现的情况下,依然会作为存款存放在商业银行,从而增加了商业银行新的资金数量,派生出新的存款和贷款。从而达到信用创造的职能。第三,信用中介。商业银行是一个将社会闲置资金通过自身的商业活动,进行重新的配置,将资金发放到新的经济领域,从而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而在这样的一个经济社会活动中,商业银行就是从分担任的一个中间人或者是代表,从而实现资金的有效转移,并从这样的商业活动中,实现自身的利润的增加。第四,支付中介。商业银行在担任信用中介时,就会充分的将自身拥有的储蓄货币进行有机的管理和分配,在新的资金进行转移变化时,通常是作为本商业银行的新的存款进行的,此时商业银行就是这些货币资金进行重新分配载体,对企业客户进行提现转账等资金转移业务,成为企业资金的保管者和对外支付的中介机构。第五,金融服务。商业银行由于自身的'随着发展,会不断产生新的市场环境和市场需求。而商业银行为了客观的将自身的放贷损失机率降低,会积极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汇总不同的经济数据以及行业变化信息,从而实现对于经济社会的把握,也就为其他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咨询,以及相关技术信息服务提供了可能。同时商业对于企业的资金有分配中介的作用,以此可以代企业做一些资金出纳的业务,比如说是代发员工工资等。

四、商业银行的业务

根据中国国家经济发展的现实以及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国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开展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和企业的存款,并由此发放贷款;办理国内跨地区以及国外跨国家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明服务及相关担保服务;从事款项管理服务及代理部分保险业务等。同时,商业银行不能经营除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由此商业银行业务一般可以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中间业务。第一,负债业务。所有商业银行吸引来资金作为商业银行经营的来源的业务都是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开展其他银行业务以及金融业务前提和条件。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商业银行的长、短期借款。第二,资产业务。商业银行对于已经吸收的存款或者自身保有的资金进行新的分配和规划活动就形成了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分为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两大类。开展有效的资产业务也是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从而银行的利润来源。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除了保留一部分的存款准备金以外,其他资金都可以用来贷款和投资。一是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二是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第三,中间业务。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中间业务指那些与资产负债业务没有关系,却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为资产负债业务,与银行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商业业务。广义的中间业务则除了上述的中间业务外,还包括为其他经济单位结算、代理其他经济体的经济业务、为其他经济单位提供行业咨询等无风险的经营活动。

五、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创新方式

(一)及时有效的转换公司战略,跟上时代政策发展

商业银行作为商业经济社会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应经济发展以及商业变化而服务的。作为对于资金以及货币的管理和分配者,应当积极的将公司的战略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划。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司的战略一定要能够跟上政策的变化,不能墨守成规,一成不变。面对国家的政策,商业银行应当积极的分析国家政策的变化,将工作经营的重心进行合理的变化,以适应国家政策要求。同时关注国家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财政的分配变化,对于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投入更多的人力资源以及资金资源。对于国家可能放弃或者调整的产业,也要及时的做出相应的业务变化,不管是推出还是调整,都要在最快的时间进行规划,使得商业银行才能够在经济活动中起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二)优化服务流程,将客户在服务中的满意度提升

商业银行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金融服务机构,因此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如何更好的做好业务上的服务将会是提高其自身的市场占有率的重要手段。在存款方面,由于商业银行面对数量上较多的普通大众的存款业务,应当在简化服务环节,优化服务品质,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上着手。在放款方面,由于商业银行面对数量上较多的是资金上有需求的企业贷款业务,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在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积极审核企业资格、提供专业的金融配资服务、提供多样的还款方式、延长还款期限、降低贷款利息、及时放款上着手。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中必须要将服务的质量提升上去,让客户在服务的过程中感受到企业的专业度,提升客户在服务中的满意度,才能使企业在经营中不断发展。

(三)提升人才管理模式,完善企业人才培养目标

由于市场竞争的日益残酷,以及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因此对于企业对于人才要求也在不断的变化。对于优秀的人才,公司要积极的引进,对于公司来说,要对于人才的管理要更加人性化,凸显以人为本的目标,积极培养公司自身的人才,让真正的人才同公司的成长一起成长起来。

六、结束语

商业银行由于其处于经济生活中的独特地位,是货币资金再分配的主体,只有在不断的完善自身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自身的金融产品体系、完善对于经济竞争形式的把控、完善对于金融人才的管理,才能够在商业银行日渐激烈的竞争中将企业不断壮大,完成企业的成长。同时商业银行更要将社会责任担负起来,不能只看重利润的增加,应当更加注重对于经济社会的优化改造上去。

参考文献:

[1]刘桂平.《中国商业银行再造》.中国金融出版社..[2][美]罗伯特.C.莫顿.兹维.博迪.《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中国建设银行研究主题组.《中国商业银行发展报告》.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116

篇7:探析我国民法基本性质论文

探析我国民法基本性质论文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具有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双重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民法基本性质的阐述,提出了民法应该构建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私法体系,并在将私法自治的理念贯入民法之中,只有这样才能使民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更好地发挥自身作用。

民法是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共同构成我国的部门法体系,它是这一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我国现行民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1986年颁布至今已有30年历史,它在调整我国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也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发挥了无法取代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民法基本性质的阐述,就民法的基本性质与民法所坚持的原则和价值之间存在的内在关系,浅谈自己的见解,不足之处还请法律界专家学者多多批评指正。

一、民法的基本性质介绍

自古罗马以来,法律就被分为公法与私法,然而,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一直以来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众说纷纭。但是多年来留存下来三种观点: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规定国家事务的法律为公法,而规定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此为“利益说”。而德国法学家拉邦德则认为,可按法律规范对象的意思不同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即为“意思说”。另有德国和日本的学者按照法律规范的主体是公权主体还是私权主体分为公法和私法,所谓“主体说”。当人类的脚步跨入二十世纪以后,随着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政府干预,公法与私法间不再那么界限分明,二者之间开始彼此渗透,因而出现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现象。这时,一些法学专家和学者则认为公法与私法在不断融合,不应该再对公法与私法进行细致的分类。他们甚至认为,将民法化为私法的范畴已经不能成立了。笔者认为,上述三种分类标准各有道理,再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它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存在,而私法的最根本特征就恰恰体现在对平等主体关系的调整。从这层意义上讲,民法调整的是司法关系,因此它也属于私法范畴。

在我国,由于长期经历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对于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控,表面看仍体现出国家干预的色彩。正因为如此,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具有鲜明的公法意味,这也是很多人认为我国不存在私法的原因所在。认为不存在私法,自然也谈不上公法与私法按什么标准进行划分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发挥的越来越明显,政府则逐渐采取宏观和微观调控的方式进行调整。因此,过分强调国家利益而忽视私人利益的打有鲜明计划经济时代烙印的法律划分观念。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十分有必要进行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那么,公私法划分对于我国而言到底具有什么意义呢?公私法划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区分公私法。对于社会中私人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调整,则应根据私人的意思由任意法进调整。这就需要对法律调整范围加以明确界定,对于公法领域的公权力机关,必须从事公权力范围内的法定行为,而不得任意从事某些行为。即:“法无授权不可为”。但在私法领域,必须坚持私法自治的原则,“法无禁止则可为”,这样才能给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个体充分的自由。这样就能使法律意思自治原则突显于整个民商法体系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这一方面有助于将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与意思自治进行合理的界定,另一方面有助于为有限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区分公私法,有助于私法自治原则在私法中的确立。私法自治原则下,法律给予当事人一定范围内的约束力,基于这种约束力对当事人私法方面的生活关系进行法律保护。同时,基于法律规定,赋予民事主体相对广泛的行为自由。由此可见,意思自治从根本上讲就是赋予当事人法定范围内自主决定事物,自主在法定范围内实施某些行为,自主实现自身利益。换句话说,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具有意思形成过程、意思表达过程和意思决定过程的全部自由,当事人可以决定自己的行为,可以自行决定自己参与社会生活的方式,可以不受非法干涉和影响,还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民法的全部法律制度之中,全部渗透和体现着意思自治原则。由此可见,有助于私法自治原则在私法中的确立。

三是区分公私法对于法律责任性质的认定。社会纠纷出现后,如何对法律责任性质进行认定是十分关键的。由于公法和私法调整范围不同,所以要根据所调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规范的行政法律关系。

四是区分公私法有助于公民基本人权得到有效保护。区分公私法,实际上是将私权利不可侵犯的观念不断加强的过程,私法与公法划分后,社会主体的私权利将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将不受第三人的侵犯,因为这种划分方法更加注重和强调对公民权力的保护,对于培育我国公民的权力意识和平等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民法作为私法,以调整平等主体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主要内容,如果加大对民法宣传力度,使广大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享有的权力,明白如何捍卫自己的权益,自然也会同样去对待社会生活中的其他人,充分尊重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力、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这对于新形势下调整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都属于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应该是私法的关键部分,它不单纯等同于私法。

二、民法对于市场经济发挥的作用

民法从产生之日起始终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发展和完善。我们知道民法调整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财产关系,而不论商品如何交换,最终指向的是财产的归属权人,所以民法实际上调整的是商品所有者对商品享有的对所有权的支配关系。下面从四个角度分析民法对于市场经济的作用:一是民法主体制度决定了主体资格。在我国,民法规定了严格的主体制度,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对此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民事主体制度具有十分广泛的适用范围,它不仅仅指公民、法人,还包括合伙人等所有在从事商品经济活动中取得主体资格的主体,他们的合法权益都会受到民法的保护。

二是所有权制度是基础和前提。所有权制度是对主体财产所有权进行规范的基本制度,在经济生活中,享有所有权是进行商品交换的前提,保障所有权者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才能实现顺畅的`所有权转移。

三是民法中债和合同制度。债和合同是商品流通领域中保障财产交易的最直接表现形式,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来明确民事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为正常交换的开展订立了规则。债权制度是对交易过程的一种规范,它是确保正常交易秩序的有力保证,对于推动财产的正常流转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是权利客体制度。民法的权利主体是为了满足交易需要而产生的,它所确认的客体也不例外。正是由于物权关系与客体的结合才使得所有权制度变化体现出鲜明的特征。所有权客体的变化形式多样,有价证券的出现也是所有权客体变化的重要表现,这一债券形式的出现,改变了财产保管、使用以及转让的方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极大地促进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建立到逐步完善,得益于民法的调整和支持,民法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基本法,它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始终以意思自治、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基本理念为指导,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资源的的优化配置作用,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才会逐渐减少,才有助于民事主体平等自愿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这也是民商事规则成熟与否成为衡量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的原因所在。

三、民法对市民社会产生的重要作用

德国伟大的科学家黑格尔最早使用“市民社会”一词,从他的概念不难看出,民法也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市民社会中的各种关系也必须通过民法加以调整才能确保市民社会具有良好的秩序。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民法界理论一直未承认市民社会,自然也缺乏对市民社会的保护,民事权利的缺位造成了市民社会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这也恰恰表明民法对于市民社会的构建所起到的积极作用。那么民法对于市民社会到底起到哪些作用呢?民法的内容中所的平等、意思自治等理念体现了市民社会的价值理念,它满足了市民社会要求,相反市民社会也离不开完善的民法制度的有力推动,也需要通过民法来对它的基本价值理念进行弘扬。此外,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也是市民社会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从这点上讲,民法应该也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四、民法属于权利法

之所以说民法是权利法,是因为对民事权利进行确认并加以保护是民法最基本的职能。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法坚持以权利为核心。不论哪个历史时期,也不论何种所有制形态下的民法,都集中体现着一个显著特征,即它坚持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从这一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民法是权利法,它鲜明地体现着权利法的特征。

二是民法的权利体系构建基点在于权利。

三是民法在确认权利主体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对权利行使过程进行了规定,如民法要求行使权利时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对权利的限制来实现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四是民法提供了确认权利的必要手段——司法救济,即当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通过侵权行为法得到司法救济,为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提供了有力手段。

总之,民法是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司法,它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它对于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规范起到重要作用,它将在不断完善中更好地调整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篇8:我国移动支付发展面临的困境探讨论文

我国移动支付发展面临的困境探讨论文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和移动通信产业的迅速发展,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手段进入人们的生活,方便了人们的交易活动。文章从我国移动支付问题的现状入手,分析出阻碍我国移动支付产业发展的瓶颈,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移动支付;安全缺失;产业链;社会信用

移动支付又称手机支付,是指交易双方为了某种货物或者业务,通过手机或是其他移动设备进行商业交易。随着手机用户的增加,移动支付正在得到广泛的应用。论文选题意义

一、我国移动支付发展的现状

我国移动支付发展的时间比较短,目前还不具备利用移动支付进行巨额交易的条件,因此,移动支付目前在一些小额支付方面应用广泛。中国移动、中国银联、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联合各大银行共同推出的一项全新的移动电子支付通道服务———“手机钱包”。通过把客户的手机号码与银行卡等支付账户进行绑定,使用手机短信、语音、WAP、K-Java、USSD(非结构化补充数据业务)等操作方式,随时随地为拥有中国移动手机的客户提供移动支付通道服务。使用该通道服务可完成手机缴费、手机理财、移动电子商务付费等类别个性化服务,但是从整个发展来看,我国的移动支付应用还远远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

二、阻碍我国移动支付的困境

第一,安全技术的隐患。技术上的安全隐患是我国移动支付面临的最大问题。高校学生如何才能写好毕业论文?

目前我国的手机支付业务大多是一些数额较小的支付交易,而数额较大的交易,对系统的安全性就要求较高,这也成为各国都在解决的问题。自电子银行诞生以来,支付安全性一直是用户关心的'首要问题,也是手机移动支付健康发展的最基础环节。在手机移动支付信息的传输方面,信息传输和处理应采用国际公认的加密传输方式,防止数据被窃取或破坏;在支付信息的保密性方面,要实现移动通信运营商、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之间的数据安全处理。但是在我国现有的移动支付方式中,主要采用银行卡与手机号绑定的模式,由于受手机卡技术的限制,所发送的信息全为明码,短消息通过公网传输,没有加密的功能,手机号码、密码等重要信息很容易被破译和截取。同时,通过短信方式支付的信息是非交互式的,其时效性和数据完整性无法保证。这就是一般手机用户对移动支付安全性所担忧的方面。我国当前手机市场上大多都是SIM卡,SIM存储量不大、交易不够安全等特点使人们对数额较大的交易存在了胆怯的心理,而且移动设备本身还存在着多样性,不同的网络接口、操作系统以及应用系统使移动支付的推广困难重重。发表论文的参考文献格式

第二,产业链利益机制的不完善。在移动支付产业中,其产业链由消费者、商业机构、支付平台运营商、银行、信用卡组织、移动运营商、移动设备制造商等多个环节组成,这些环节之间相互配合使整个产业链表现出应有的功能。消费者是指那些持有移动设备并且愿意用它来购买商品的组织和个人;商业机构出售产品或服务给消费者;支付平台运营商在移动支付产业链中处于核心地位,负责支付结算的过程;银行和信用卡组织承担第三方信用机构的角色,它们是提供信用信息的机构;设备制造商负责提供移动通信系统设备,提供包括移动支付业务在内的数据业务平台和业务解决方案,为支付平台运营商提供移动支付业务奠定基础。在我国各个产业链的利益机制尚未建立和完善,所以导致移动支付产业链中的各方在利益分配、权利和责任、费用支付等方面各不相同,使得移动支付业务很难形成一定的规模,也就不能给提供移动支付服务的公司带来较高的收益。因此,这些提供移动支付服务的公司只能从其他相关服务中进行收费,如向用户收取数据下载费用、信息服务费用、通信费以及向网上商户收取固定费用等。

第三,社会信用的缺失。我国的欺诈短信和垃圾短信泛滥,以手机为载体的诈骗方式屡见不鲜,广大手机用户对用手机进行支付必然是有所顾虑的。另一方面,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期内,许多不法SP(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通过新业务诱骗手机用户进行昂贵套餐的定制,很多用户曾经被SP欺诈过,在无意间被强迫定制高额套餐,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直到现在许多用户仍旧谈增值色变,有的甚至以后再也不敢通过手机定制任何一项增值业务,这大大限制了人们对移动运营商的信任程度。如果不能解决信用问题,手机支付只能流于概念。而现实却往往是残酷的,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信用缺失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及时构建信用体系成为推动业务发展的极为重要的环节。

三、我国移动支付发展阻碍的解决方案

第一,提高支付的安全。国内移动用户在不断的增加,而移动支付却发展缓慢。调查显示移动支付的安全性是影响移动商务发展的首要因素。另外,目前的移动支付系统操作复杂,功能单一,进行移动商务交易的实体各方难以确认对方身份,支付系统效率低及系统相关产品市场竞争力差。因此,构建安全移动支付系统是解决移动商务发展缓慢的关键所在。

第二,协调产业链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前移动支付产业价值链中最重要的,也是产业价值链上各方最关注的,就是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资费的分成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好坏将直接决定是否能调动在这个产业链的所有成员的积极性,从而配合其他成员将这个新兴产业的蛋糕作大。这个利益体现在消费者身上就是是否能让他们拥有简单而满意的体验。只有合作才能构建良性循环的产业链,形成共赢,促进整个手机支付产业的发展。

第三,加强诚信教育。信用方面的缺失将在很长时间内限制中国移动支付产业的发展,因此,及时构建信用体系成为推动业务发展的极为重要的环节。

参考文献:

1、崔瑞琳.移动支付业务综述[J].现代通信,(6).

2、崔媛媛.移动支付业务现状与发展分析[J].移动通信,(6).

3、迟聪冰.突破移动支付发展瓶颈产业链合作是关键[J].电子商务,2006(8).

篇9:国际贸易基本结算方式与其他附属结算方式浅析论文

为了理清各国买卖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际间货款结算便出现了。为了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常常会综合使用多种贸易结算方式。目前,主要的基本结算方式有 3 种,即托付、汇付和信用证。这 3 种基本结算方式经常被综合使用。除了这3 种基本结算方式外,还有其他附属结算方式,例如国际保理、福费延和银行保函等。这些附属结算方式的实际使用频率也比较高。

1 使用现状

目前,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国际保理、福费延和银行保函等方式,但是,我国并不是十分了解这些方式。下面,简要探讨了这 3 种基本结算方式的综合使用情况。

1.1 汇付与信用证综合使用

综合使用汇付和信用证综合主要是货款利用信用证结算,而定金或余款使用汇付支付。一般情况下,定金会很快支付给出口商,这也是大额交易中出口商向进口商提出的条件。这样做,在备货时,可以避免出口商承担的资金负担过重。当货物超出允许范围、数量大幅增减时,需要开取信用证,之后再根据装运清单支付货款。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检查人员核实货物,同时,检验货物质量,确保货物无误后利用汇付支付余款。

1.2 汇付与托收综合使用

在货物贸易的买方市场中,综合使用汇付和托收的情况非常普遍。采用这种方法时,出口商为了降低商品托收中的收汇风险,会对进口商提出要求--在发货前,需要先支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者预付款给出口商。收到押金或者预付款后,出口商就会发出货物,剩下的货款则会通过银行托收完成。当进口商拒付托收款项时,出口商有权将预收款项作为货物运输中产生的运费、利息等损失的补偿。汇付和托收的综合使用提高了货款支付效率,并且手续费合理,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1.3 托收与信用证综合使用

由于托收支付具有减少进口商成本的特点,而信用支付可以降低托收支付中的风险,所以,进口商更倾向于这种支付方式。一半托收支付,一半信用证支付,既可以减少手续费,又可以降低收款风险。为了进一步降低风险,规定开证行开取信用证时要在收到托收款项的前提下进行,即 D/P 方式。

篇10:国际贸易基本结算方式与其他附属结算方式浅析论文

2.1 国际保理业务与基本结算方式

2.1.1 含义

国际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是一种综合性的融资结算方式。当出口商不具备使用信用证的资格时,国际保理业务可为其提供信用销售控制。

2.1.2 综合使用

开立保理业务的公司作为保理商承担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结算风险。按照赊账和跟单托收方式,出口商将短时间内需要收取的账目卖给保理商,保理商审查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这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有利于企业短时间内的资金周转,所以,它在发达国家被广泛应用。

2.2 福费延与基本结算方式

2.2.1 含义

因为国际间债券危机一直存在,在一些涉及金额较大、进出口贸易时间较长的货物贸易中,进出口商双方都会承担很大的`交易风险。所以,无论选择哪种支付方式,双方承担的风险都是不均衡的。此时,福费延就可以作为承担远期信用证支付条件中出口商的融资服务业务和付款保证。

2.2.2 综合使用

在使用福费延的过程中,中间会建立包买商,它可以作为中介在出口商发货并且签发汇票后拿到交易规定的单据,再根据单据与进口商结算。这种方式大大降低了长期贸易中的各种风险。

2.3 银行保函与基本结算方式

2.3.1 含义

银行保函是担保类的结算方法。申请人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担保,银行会响应其要求,或与其他金融机构一起作为担保人为受益人担。

2.3.2 综合使用

在无出口银行保函的情况下,进口商提前支付货款会有很大的风险。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口商违约会给进口商造成很大的损失。出口银行保函就是为了保证出口商依照约定按时交付货物。这样做,在保证了货物安全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进口商承担的风险。

进口银行保函可以保证进口商在拿到出口商提供的货物之后按时交付货款。当进口商拒付相应货款且非货物有问题时,出口商可以将进口银行保函作为法律依据,强制要求进口商支付货款。

3 结束语

在国际贸易结算等大型交易中,需要一定的相通规则连接进出口商双方的资金往来。文中提到的几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使用,这对交易双方都很有利。我们一定要深入了解各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综合使用它们,让我国企业更好地融入到世界贸易中。将多种结算方式结合起来能够保证交易双方的安全,同时,可以促进多种贸易、多项融资的往来,对国际市场的经济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赵益华.国际结算方式中主要风险的防范[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4).

[2]张铸.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业务中的风险及防范[J].现代企业,(7).

[3]刘舒年,严思忆.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篇11: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论文

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论文

内容摘要:案例教学法的现存问题的根源在于理论基础研究的不深入甚至缺位。结合法学学科特质来分析案例教学的自身优势,案例教学无疑是法学学科特质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案例教学 学科特质 自身优势 理论基础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教学最早出现在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夫·兰德尔所创立。问世以来,案例教学业已成为在法学教育的主要方法。就我国而言,实践中几乎没有不采用该方法的教师,理论上也呈现方兴未艾的学术探究。但这并不能表明案例教学已至善而止,在教学实践中常常面临模式、素材以及手段等的困惑,在理论上关于目标、价值与前景等的莫衷一是。这些概括实践与理论的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理论基础研究的不深入甚至缺位。故拟对法学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展开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二、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

(一)案例教学自身的优势特点是其成为法学教学方法的内在因素。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体设定角色与情节的情境式教学方式,它借助案例来重现或者模拟现实情景,启发学习者围绕有关专业问题进行思索,能够获取问题所涉及的基础知识,并掌握基本操作程序以及技能。它具有以下特点:

1 激发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法学教育效果的取得无法跳出此一规则导引。我国法律渊源是高度抽象的制定法,面对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学生很难直接获得学习的动力,难以提起学习兴趣。如果将冰冷、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实践结合起来,解决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问题,无疑会极大激发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法“具体设定角色与情节的情境式教学”并且“重现或者模拟现实情景”,就是将理论与社会实际结合起来激发学习兴趣。就笔者经验,行政法学中存在大量与实践联系密切的实例,笔者将其引入课堂,通过提问学生、安排讨论以及深入讲解,学生往往能对身边不经意的事情有了新的认识,于是产生浓厚学习兴趣。

2 减轻鼓与学的难度。

法学理论由于源远流长、众说纷纭等原因显得晦涩诘奥,学生囿于知识结构无法迅速感受到理论带来的愉悦;法律条文就其制定过程而言显然具有高度抽象概括的本质,与现实相去较远。学生的学习以及教师讲授都存在问题信息传输与接收的难题。采取传统的教学方法往往形成这样的后果:老师讲得很辛苦,学生听得很费劲,效果却不好。

在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教师通过精心设计的案例把晦涩的理论与冰冷的法条融入生动的情景模拟之中,学生饶有兴趣地积极思考,可以达致教与学均收到良好效益。例如,在介绍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分类时,笔者将几种情形设置成案例供学生思考,学生基本掌握了该分类方法。

3 启发式互动参与。

首先,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性教学。传统法学教学采取“灌输”式讲授,基本上是老师在课堂上不厌其烦地讲含义、特征以及法律规范等内容,学生埋头做笔记,理解和运用能力得不到培养和锻炼。案例教学法中,教师在讲课过程中适时地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启发学生认真予以思考,自己寻找并获得答案,这就能够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

其次,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互动性教学。案例教学中教师以学生为主体进行引导。在对案例讨论过程中,同学与同学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均进行交流。教师指导学生调动已有知识,进行探讨、辩论,以此互相启发、共同提高以及优势互补。在充分互动基础上,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突出教学重点,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再次,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参与性教学。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个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实行案例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二者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地位是平等的,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讨论案例教学中,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应问题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从而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参与意识强,其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这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而且极大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采取案例教学是法学学科特质的`必然要求。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学科。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尔姆斯振聋发聩地告诉我们:“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仅以行政法为例足以说明问题:

余凌云教授在认真梳理和分析作为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英国、法国法院发展行政法实践的基础上,得出一个行政法学界简直是耳熟能详而基本认同的结论,即“行政法基本上是发轫于法院的判例”。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自1990年以来采取“电话答复”、“复函”、“答复”、“批复”、“通知”、“解释”、“规定”、“意见”等方式解决行政诉讼中的实务问题,该文件总计近180个。这些文件对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采取公布典型案例方式推广其理念,这也极大的丰富了行政法学的发展动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就在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以及行政行为程序规则等方面有所突破。

因此,行政法的发展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实践判例,其它部门法亦如此。故能得出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学科的结论。

只要我们承认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学科,法学教育者就不应当忽视案例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从具体案例的法律推理过程中,找出法官所发现或者公布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方才满足学科本质要求。如果忽视这一规律,法学教育就与法学的学科特质背道而驰。

所以,法学的学科特质决定了通过案例教学教育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三)采取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方法的核心选择。

众所周知,教学方法一般被理解为教师为达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所采取的途径和手段。它是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学教学方法的好坏直接影响法学教育的质量,甚至直接决定建设法治国家的成败。

我国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高度概括、抽象和晦涩,尤其对于初学者来说更加难以理解。传统的课堂教学过分强调讲授法的重要性,教学设计采取教师讲、学生听的主要形式,其优点是有利于教师指导作用的发挥,有利于按照教学目标的要求来组织教学。不足之处是在这种教学系统中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难以充分体现学生的认知主体作用。

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的确具有一定的优势。案例教学是把案例作为认识、反思和剖析现行法律制度和理论中介,训练学生如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经过反复训练。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就会提高,可以较低的成本弥补学生实践能力的相对不足。而且,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批判怀疑精神,使得学生逐渐形成较强的自学能力。

结合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任务是:在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与基本实务技能的基础上,分析、判断和解决社会实践中引起法律纠纷的种种问题与现象,学会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分析并解决法律纠纷所涉及的诸多问题,并且能够开展基本的实务操作。相应的,法学教育理应使他们“具有像律师那样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为此,在法学教育中采取案例教学方法就成为核心选择。

三、结语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法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应该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

当然,案例教学法也有其不足,例如追求目标的狭窄不符合培养多层次人才的目标。所以不能完全采纳案例教学法而摒弃讲授法。而应处理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的关系,做到取长补短、相得益彰。

篇12:我国财政均衡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的论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分税制体制路径依赖的不断强化,纵向财政失衡和横向财政失衡问题不但没有妥善解决,反而呈现进一步拉大趋势。这种失衡难以保证各级地方政府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本文以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理论为基础,以我国财力分配的失衡为切入点,提出建立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财力分配;失衡;均衡转移支付制度

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突出表现为“两个比重”继续稳步提高,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增强,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但现行财政体制侧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收入的“集中”划分,忽视省以下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匹配,加之非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我国政府间纵向财力失衡和区域间政府横向财力失衡问题严重,基层财政和落后地区财政困难的状况堪忧。而转移支付制度是有效平衡政府间财力差异的重要手段。因此,积极探讨我国政府间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对解决我国政府间的财力失衡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政府间财力分配差异状况及转移支付的作用

(一)现行财政体制下我国财力分配差异较大。我国区域间政府财力分配明显失衡。一是区域间人均财政收入的差异逐渐拉大。按总人口计算,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收入比为2.30:1.29:1,到扩大为2.54:1.40: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财政收入7972元,是最低的西藏自治区的18.36倍。二是区域间人均可支配财力的差异日趋扩大。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可支配财力比为1.71:0.86:1,到20扩大为1.91:0.87: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可支配财力9 106元,是最低的湖南省的9.56倍。三是区域间人均财政支出的差异进一步扩大。1994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支出比为1.64:1.13:1,到年为1.56:0.85:1;最高的上海市人均财政支出9259元,是最低的安徽省的7.94倍。不难看出,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的政府间财力分配能力差异明显。

(二)财政转移支付对缩小地区间政府财力差异的作用。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国家制定了税收返还政策。即以1993年为基期年,以分税后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基数部分全额返还地方,以后给予一定的增长返还。从1994年开始,税收返还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增长率挂钩,每年递增返还。关于税收返还的递增率,规定按当年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不久,为更充分调动各地区的积极性,将税收返还的递增率改为按各地区分别缴入中央金库的“两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这种税收返还政策属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力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地方政府的财力。同时,我国为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保留改革前结算补助等转移支付项目的同时,建立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现行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分两类:一类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目标是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另一类是专项转移支付。旨在实现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实行专款专用,包括一般预算专项拨款、国债补助等。1994—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增量为26 288亿元。其中,东部2 707亿元、中部11 438亿元、西部12 143亿元。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断增加,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达7 341亿元,相5.9倍,年均增长28.6%。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3 812亿元,专项转移支付3 529亿元。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地区间政府的财力差异。若以基尼系数测算,考虑税收返还后,省、市、区间财政收入差异程度有所下降,按照“1:0.3”计算的“两税”返还对缩小省、市、区收入差距也有所贡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省、市、区间人均财政收入差异程度明显下降,基尼系数已下降到0.4以下。后,财力性转移支付对缩小省、市、区间收入差异程度的贡献率逐步扩大,到2005年,考虑财力性转移支付后,省、市、区间财政收入基尼系数减少了0.105。可以说,一般预算收入存在明显差异。如果考虑税收返还,人均收入基尼系数则下降到0.457,说明考虑税收返还后地方收入不均衡的情况有所缓解。若再考虑财力性转移支付,基尼系数则下降为0.351,比人均一般预算收入的基尼系数下降了0.12,省、市、区间财力性转移支付均等化相对较明显。

通过以上分析可发现,我国当前政府间财力差异明显。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其财力集中能力也存在显著不同。虽然中央财政部门一直关注这种地方财力差异并采取了转移支付的办法来缓解地区间财力不平衡的问题,但地区间政府财力差异因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而在很长时间内存在。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显得十分必要。本文认为应建立以地区财力均衡为目标的转移支付制度,从而在制度上保障政府间财力的相对均等。

二、建立均衡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均衡的转移支付应实现以下目标:第一,解决财政纵向非均衡和横向非均衡问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纵向财政失衡实质是上下级政府间的自有财政收入与其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对称出现的财政缺口。横向财政缺口是不同辖区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不能达到最低标准,某些地区与其他地区相比自然资源较为贫乏、税源较少、财政能力也相对较弱,有些地区支出需求相对较大,需要支出许多额外费用。这些地方政府不可控制的因素,会造成一些地区在同样的税制下无法提供与其他地区相同的公共服务项目,这就需要转移支付来解决。第二,解决地区间的外溢性问题。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往往存在外溢性,某些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不可能被仅仅限定于地方政府的辖区内,如污染控制、跨地区的公路铁路、教育等。地方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提供,往往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这就需要中央的转移支付来调节。第三,促进资源合理流动。在没有矫正机制的情况下,劳动力和资源倾向于流入那些税收负担较低而公共服务较好的地区,这会造成不公平。通过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可解决这一问题。

篇13: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再审视论文

内容摘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关系、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安排。由于受到1些因素影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1些问题,需要进1步研究并逐步加以规范。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 税收返还 财力性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

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1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向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物品与服务,不仅是现代国家主权在民理念的重要体现,而且是国家政权及其财政合法性的基础和来源。因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稳定器的功能,是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关系、实现各地财力均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安排。

例如在5月12日,我国4川汶川地区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6月11日,财政部、民政部下拨灾后重建补助资金300亿元。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要求地震灾区有关部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安排的救灾资金和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统筹安排,做好倒损房屋农户的住房重建工作,并对重灾区给予重点安排。但在自然灾害中,财政转移支付运作中还存在1些问题。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1套由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3部分构成的、以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为主的且具有中国特色的转移支付制度。近年来,随着制度的不断发展,转移支付的功能得到进1步发挥。但是,由于受到1些因素影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1些问题,特别是转移支付结构本身制约了制度的发展。

(1)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税收返还的设计合理与否决定了整个制度的合理程度。但是,我国的税收返还仍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较强地区的倾斜原则,维护了较富裕地区的既得利益,与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驰。并且,税收返还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

(2)财力性转移支付

财力性转移支付是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是缩小地区财政差距的重要手段,应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尽管中央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由1994年的99。38亿元提高到4731。97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由21。6%提高到51。8%,但实际比重仍然较低。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中有相当1部分具有专项用途,易与专项转移支付混淆,也与其本身的均等化作用相悖。

(3)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地方财政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20,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已由1994年的36137亿元增加到441158亿元,年均增长23。2%。专项转移支付的.总量呈上升趋势并非好事,因为,在3种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的问题是最多的。首先最突出的问题是其分配方式的不规范。现行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法没有按照因素和公式来计算拨款额和配套率,而是凭主观臆断或地方配套资金的高低来确定补助地区和拨款额,直接造成款项的分配过程不透明、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投入零星分散,多头申请、重复要钱的状况时有发生。其次是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除了扶贫款、救灾款等少数几项之外,拖延、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

笔者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法制化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健全的法规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证。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相较之下,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从1995年财政部制订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直到改为《1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来,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并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法律,客观上降低了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和运作的民主性和规范性。不仅如此,我国没有专门机构对转移支付进行统1安排和管理,人大和审计部门对转移支付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审计、绩效评价机制,影响了制度的权威性。

篇14: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再审视论文

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必须立足长远,循序渐进地对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规范。近期目标应是逐步规范地方政府纵向转移支付方式,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远期目标应是在分税财政体制趋于完善的情况下,抑制各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此,笔者认为,有以下两方面工作亟待落实:

(1)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我国应积极借鉴别国成功经验,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进程。应进1步制定和完善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如《财政法》、《预算法》和《财政监督法》等,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内容、形式、依据、用途和监督加以规范。特别是要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增加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条款,赋予转移支付相应的法律地位。同时,应制定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单行法规,对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分配程序和分配公式等作出统1规定。

(2)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

进1步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的基本思路是在进1步扩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同时,逐步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和与特定政策目标相联系的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消解非规范化的税收返还等补助形式,将转移支付的重心由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转向1般性转移支付。

1税收返还。逐步缩小税收返还规模,在条件成熟时最终取消税收返还,是进1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必然方向。可以保持现行税收返还运行方式不变,每年从对各地的税收返还额中分割1定的比例,结合中央部分资金组成中央对地方的1般性转移支付;或者保持税收返还基数不变,不再实行基数法运算的逐年滚动。这样可以获得1部分资金并结合中央的增量资金,组成中央对地方的1般性转移支付。

2财力性转移支付。在财力性转移支付中,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县乡奖补转移支付、退耕还林转移支付都是特定改革和政策措施下增加的转移支付,具有专项用途,将其归入专项转移支付中去更为确切;如果不能并入专项转移支付,可以考虑按因素法计算确定,将其列入1般性转移支付中。同时,应适度提高1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可确定1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占中央财政收入增量中的比例与增长速度,并制定1个中长期的增长目标和资金来源扩展计划,逐步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的作用。

3专项转移支付。首先,专项转移支付要投入到教育、农业、环保、救灾、社会保障等国家重点支持和必保的项目;其次,要逐步改进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办法,控制其范围和规模。要对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科学分类,清理、压缩现有项目,严格控制其规模,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过程;再次,要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透明度。每1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设立、审批、分配和使用,要做到有合理明确的依据和操作规程,做到坚持公开、公正、透明、效率的原则。

当然,建立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必须进行1系列相配套的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具体包括:政治体制、户籍体制、国库体制、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政府审计体系等,使之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相适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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