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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营改增政策下大学院校科研经费的特点分析论文
营改增政策下大学院校科研经费的特点分析论文
摘要: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广, 高校也步入到税制改革的关键时期, 如何让各高校成为税制改革的受惠群体, 成为高校有关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文章主要从“营改增”的背景出发, 从高校税负负担、发票管理及会计核算角度分析其对高校科研经费的影响, 并提出相应的应对举措, 目的是为高校科研经费的科学管理、科研事业的进步谋求更好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营改增”; 科研经费; 高校
一、背景
我国传统的税制体系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18个税种, 且增值税和营业税两项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占比较大。传统的增值税主要适用于制造业, 营业税主要应用于服务业。众所周知, 增值税最大的优点在于实行“道道征税, 层层抵扣”, 而营业税最大的弊端则为“重复征税, 不抵扣不退税”。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及全球化经济带来的竞争压力, 改变传统的税制结构, 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已成为大势所趋。, 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改增”试点方案。1月1日起, 上海作为试点区域, 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两个领域中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5月1日起, 中国“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 从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延伸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自此, 历时66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这也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 我国财税体制面临的又一次深刻变革。作为高校, “营改增”之前, 主要向地税缴纳营业税, 计税及扣缴方式比较简单, 而“营改增”之后, 高校全面取消营业税, 改为向国税缴纳增值税, 同时向地税缴纳增值税附加, 计税及扣缴方式等也比较复杂, “营改增”的实施效果及税务负担也因各高校的经营实际而不尽相同。
二、“营改增”对高校科研经费的影响
高校科研经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纵向科研经费, 即由国家、部、省、市等政府机构提供的科研资金项目, 该类科研资金属于财政补贴资金范畴, 不征收增值税;二是横向科研经费, 即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科研资金。为积极应对“营改增”新政的正常实施, 各高校在科研经费的管理和资金的使用中也在努力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以确保科研经费尤其是横向经费的正常运转。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营改增”对高校科研经费的`影响。
(一) 税收负担总体下降
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 “营改增”之前, 营业税税率根据税目不同税率为3%~20%不等, “营改增”之后, 增值税税率基本按照3%征收, 很明显, “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只需缴纳相对更少的税负, 这对小规模纳税人是非常有利的。对一般纳税人而言, 税负相比“营改增”以前是否得以减轻, 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增值税可抵扣额度。当有足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时, 纳税人的税负会明显减轻。短期来看, 部分一般纳税人可能会因为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发票进行抵扣, 导致其税负负担相比“营改增”以前会有所增加, 但只要纳税人改变思路, 加强管理, 树立科学的纳税筹划意识, 加快纳税筹划体系的构建, 努力将合理合法的纳税额最小化, 并利用好税收抵免政策, 从长远来看, 税负自然会得以减轻。
(二) 发票管理要求提高
“营改增”之后, 不管对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而言, 都只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这是因为增值税发票不仅具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功能, 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 它同时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而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 一般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 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 应该尽可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在使用科研经费过程中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充分抵扣, 确保一般纳税人应有的收益。同时, 财务人员应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得虚开发票, 更不得开具发票内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发现已开发票与事实不相符, 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否则, 将面临一系列的涉税风险与危机。
另外, “营改增”也对发票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抵扣前必须先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且须每月到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和申报之后方能进行抵扣。否则, 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则会根据相应的罚则条款对纳税单位进行处罚, 如果构成犯罪的, 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这不仅对高校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也直接影响到科研经费发票的正常抵扣。因此, 各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的科学管理和使用, 预防各种增值税发票的不规范开具造成的涉税风险及给科研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带来不便。
(三) 会计核算难度增加
“营改增”对高校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的影响也显着增加, 主要表现在会计科目及税额的核算上。为了更详细直观地反映科研经费所涉税额的征缴情况,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对应交税费下设多个明细科目, 包括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增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 如果出现预交增值税额后科研经费未到账的情形, 还应设置三级科目“转出未交增值税”, 或者多交了增值税的, 应设置“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明细科目越详细, 越能直观反映科研经费的进出项情况及税额的征缴情况, 与此同时也给会计人员精准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应对举措
(一) 对内要加强学习与培训
高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在进行“营改增”纳税角色转换过程中, 难免出现诸多不适应不熟悉的状况, 因此财务部门应该做到及时完善与之配套的管理体系, 尤其要根据自身的财务管理状况和高校实际的税收情况适时调整充实财务人员队伍, 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技能和水平。
首先, 财务人员要加强“营改增”相关知识的学习与培训, 准确掌握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开具—入账—抵扣—管理等程序, 特别是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 要清楚此类票据应如何进行认证、申报等工作, 如何申请使用税收减免的税政策规定, 财务人员要尽可能地熟悉掌握好国家的财务税收规定, 这样才能更好地为高校科研经费及科研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其次, 财务人员要向本单位各部门、各院系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 各部门、各院系应配备专门的科研财务秘书, 财务管理人员可直接对接科研财务秘书, 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对其进行专门的财务、税务等知识的培训, 目的是能够将科研经费负责人从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 专心投身于自己的科研事业当中, 这也有助于将科研财务及税务风险降到最低, 提高高校的科研研发效率及科研收入能力。
(二) 对外要加强交流与沟通
首先, 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络, 及时掌握各税收相关政策及抵免办法, 既要协助税务部门监控税源, 预防一切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 又要积极向税务部门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科研经费税负。另外, 各高校也要积极将“营改增”所引发的正负效应的变化情况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 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取得税收政策上的支持, 最终推进高校科研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其次, 要加强同其他兄弟院校的交流与学习, 共同探讨顺应“营改增”的新形势下更好投身科研事业的新路径。一要开源, 鼓励高校教师向各企事业单位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 将高校的科研软实力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二要节流, 各兄弟院校可联合向税务机关争取更好的科研政策优惠, 并利用好财税[]14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关于“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以及销售技术、着作权等无形资产,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尽可能地向税务机关争取, 将各种形式的高校科研经费划归为此类服务并立档备案, 以尽最大可能享受科研税收优惠。只有开源与节流并举, 双管齐下, 才能更好地激励科研人员投身于科研事业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白杰松.“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J].首席财务官, (07) .
[2]熊娜.“营改增”对高校税负及财务管理影响的探讨[J].会计之友, (04) .
[3]卢文, 卢思明.“营改增”后事业单位对增值税相关政策的梳理[J].经贸实践, 2017 (19) .
篇2:物业管理营改增问题分析论文
物业管理营改增问题分析论文
摘要:我国实施“营改增”是“十二五”期间重大的税制改革,对我国税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伴着“营改增”试点的深化和平稳的推广,辐射的范围和税种也日益渐多。服务业已经纳入“营改增”的实施范畴,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业,且是最后进行“营改增”的行业,物业管理公司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亟需对“营改增”所带来的影响进行深度剖析。本文将参考其他行业“营改增”后给其行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和变化,梳理“营改增”对物业管理公司带来的影响,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策略,为合理的税务筹划,避免税务风险,保证物业管理公司营业利润的平稳增长,为物业管理公司的长久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影响;对策;物业管理公司
我国从九十年代开始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存在和征收的税务制度,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大背景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程度不断加深,新经济形势下,各种货物和劳务之间的分界线已经越来越不明显,两种税种同时征收的税制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经济走向世界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与此同时,我国在税制征收中也存在固有的制度缺陷,税制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当前阶段物业管理行业的税负偏高,两种税种同时征收并存的局面让物业管理行业更是难以拓宽发展领域,对其物业管理行业松绑,使其税负更加公平合理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企业开始进行“营改增”的改革。
一、“营改增”对物业管理公司影响的浅析
这几年随着“营改增”在我国不断的发展和完善,20作为“营改增”的收官之年,怎样使物业管理企业面对新的发展环境,克服掉负面影响,比如短期内税负会较大幅度的上升等问题,还需要全面的梳理其影响,做好应对税制改革后降低负面影响的工作,税制平稳的过度,这是物业管理企业在税务方面工作的关键点。“营改增”对我国物业管理公司带来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营改增”能促进物业管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的实施对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推动物业管理的现代化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现行的物业管理收费尚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系,导致物业管理企业出现税负过重的现象。“营改增”实行后,物业管理行业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解决两税种并存征收时,抵扣混乱,抵扣链存在断层而导致税负加重的弊端。从企业长远发展看,“营改增”税制的实行使得企业税收更加统一,抵扣链条断层混乱现象逐步消失,可以抵扣的进行税额大幅度增加,减少企业的负担。因此,实施“营改增”后很明显的提高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经营水平。
(二)“营改增”对物业管理公司利润增减变动的影响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在短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负会出现不降反增的反常现象。对小规模纳税来说,税率下降的情况下,增加了企业的利润收入。但是对大多数一般纳税人来说是很大不同的。首先从制度本身讲,我国此次“营改增”在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1%和6%的两档税率。直接结果是物业管理公司从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更变为6%的增值税,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企业利润的减少。此外,不容忽视的一点是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成本中,绝大比例的成本由固定成本和人工薪酬为主的劳务成本,这些成本是不可能产生进项税额的,这就导致了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当少,双重作用之下,物业管理公司短期内税负会出现不降反增的现象。典型的例子是,物业管理企业保安、保洁人员的工资支出,食堂购买蔬菜等农产品难以获取增值税进项税的专项抵扣等都会在短期内增加公司的支出,对公司的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营改增”能够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管理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这对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监督体系统一、统一财务核算口径、提高物业管理公司财务批露报告数据的真实可靠性等行为有着正面的作用。在进行税制改革后,物业管理公司面临的重复、混乱征税现象被解决,填补了征税漏洞,简化了财务核算,让给多企业获利,尤其是物业管理公司这种微利企业。此外,“营改增”的实行也对加快了调整物业管理行业的产业结构,扩大市场范围起着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
二、物业管理公司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的建议和对策
(一)积极的做好税务筹划,为合理合法避税提供参考和建议
物业管理公司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必须及时了解和把握相关的税收政策的变动,提前基于政策法规进行合理有度税收筹划。首先,税收筹划要立足于本企业,着眼于本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由专门的.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全局统筹规划。主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明确自身的定位,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针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策略。比如:对于小规模纳税企业,务必采取以酬金结算的收费模式来降低纳税的数额,相反对于一般纳税人,则采取包干、转包的模式来减少税额的支出,在采取不同的策略的时候一定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争取最大额度的税收优惠,不可逾越法律的红线,造成企业和国家利益的流失。此外,还需要合理划分收入,因为不划分收入将从高税率征收,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税负。与此同时,要合理的安排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经营事项,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和服务对象,争取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限度。
(二)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管理的力度
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顺利实行“营改增”的前提,票据是增值税缴纳、抵扣的有力合法的凭证,这就对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务必要严格遵守我国对增值税征收的相关法律规章。此外,务必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流通、销废,依据企业有关制度进行。比如:对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揭发,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立刻向税务机关做备案等。增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个环节的管理,强化税收风险观念和意识。
(三)提高物业管理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完善公司财务管理体系
在新的税务体系下,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更新自身的管理理念,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的观念和思想意识。企业的长远发展离不开良好配套的财务管理体系,一个公司管理水平的高低河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务管理的水平。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根据当前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完善自己的财务管理体系。因此,必须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和防止企业非法现象,比如私自挪用资金等现象的发生,防止企业资金的非法流失。不容忽视的是还应该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督,构建企业内部完善的控制机制。
(四)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营改增”行政模块的优化力度
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营改增”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主要有:保持原有的财务税收补贴,保持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部分收入减免税收等积极的优惠措施,以保证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常运转。此外,还需要扩大简易征收的范围,这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税收压力,增强其资金的持续运转。实施保障性住房,比如廉价公租房的税收优惠,通过降低廉租房用户的税收压力来策应物业管理企业税负的减免。最主要的是政府的一些列的补助要降低其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要求,惠及更多的物业管理公司。
三、总结
我国“营改增”的税制的改革,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因此当务之急是物业管理公司抓住机遇,积极的借助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筹划自身税务,完善和更新自身的财务管理体系,尽快融入到新的发展环境中,使其自身税务核算更加规范合理,以此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进而促进物业管理公司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苏浩宁.“营改增”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财经界,2016(4):322-333.
[2]王晓晶.浅谈物业服务企业的营改增[J].商,(11):171.
[3]吴鸿根.营改增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及对策[J].财经界,(5):46-47.
[4]刘军.黄龙瑞.“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影响探析[J].财会通讯,2014(28):65-68.
篇3:营改增背景下高职会计教育对策分析论文
营改增背景下高职会计教育对策分析论文
【摘要】高职会计教育的目的不仅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还要重点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营改增”是我国税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工作有着重要影响,对高职会计专业的教育教学也是一项挑战。高职教育必须适应财税改革变动,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对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培养出既掌握会计专业理论,又熟悉实务操作技能的专门人才,以满足市场的人才需求。
【关键词】“营改增”高职教育改革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概述
为了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减轻企业税负,我国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做出“营改增”的重要决策,主要从宏观调控角度推动产业转型优化,促进服务业尤其是高新科技服务业的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国“营改增”改革涉及行业众多,推行压力较大,改革实施试点先行,由点到面,逐步推进。“营改增”1月1日开始于上海,先将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试点,再逐步阶段性推广。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增至全国,并将广播影视制作等行业纳入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实施“营改增”。“营改增”的实施,一方面对税务征收管理活动有较大的影响,原来的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现在转为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另一方面,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工作也有着重要影响,从而影响到会计专业的教育教学。
二、“营改增”对高职会计教育的影响
(一)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
会计专业具有非常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单纯进行教材理论知识的讲授,很难使学生在以后的社会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目前,教学体制改革越来越被重视,税收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高职院校及其教师也必须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将教材理论知识的讲授与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相结合,同时课堂教学内容要不断更新以保证与社会发展同步,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然而,实际教学中这方面还有所欠缺,会计专业教学的主要方式还是理论知识讲解和习题练习,学生对于例题的经济业务处理可能非常熟悉,却无法将这些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例如,涉及到应交增值税的经济业务,学生都知道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就是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但是实务当中,并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都可以抵扣,进项税必须凭票抵扣,这些票据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但是学生对于这些票据并没有直观的认识,所以对于增值税处理的理论学习很难适应以后的工作需求。随着“营改增”的实施,越来越多的行业适用增值税,各种进项税的抵扣业务更加复杂,如何提升“营改增”后学生对于相关业务的处理能力,是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师需要探索的重要问题。
(二)教材的更新相对滞后
“营改增”涉及的行业范围广、企业数量多、业务内容丰富,业务处理更为复杂。企业改征增值税相对于原来的营业税而言,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由于各行业性质和盈利水平不同,因此改革后的增值税实行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税率,涉及的税率较多;二是同一企业的不同项目适用于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对不同业务的收入必须仔细区分,各项业务的认定较为复杂;三是由于增值税实行进项税凭票抵扣,对于相关的发票管理也有了更为严格和复杂的变化;四是“营改增”所涉及行业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过程更为复杂。“营改增”使得会计专业多门课程内容产生较大变化,对于教材这一主要教学资源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营改增”试点虽然始于20,但是由于实行“试点先行,由点到面,逐步推进”,全面实施于年5月1日,致使教材更新的难度增加,在这一过程中高职会计专业采用的教材基本上没有做到同步更新。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的教学目标就是培养出能够适应时代发展和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技术型人才,但是目前高职会计教学所采用的教材还没有同步体现这一系列的变化,从而影响了高职会计专业的教学过程。
(三)给校内专任教师带来挑战
“营改增”实施后的复杂性,给税务部门带来巨大压力,很多企业的会计人员对于“营改增”后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工作也难以把握。虽然税务部门和企业及时进行了大量的相关培训,但是完全领会相关的政策,熟悉相关的操作仍需要一定的时间。高职教育要求以就业为导向,教学过程强调提升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高职院校的校内专任教师大多数承担着繁重的教学和相关工作任务,缺乏一线会计工作经验,对于“营改增”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准确把握就更为困难。因此,“营改增”对校内专任会计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尽快完成对于“营改增”政策的全面认识,深入了解“营改增”后税法、会计核算和相关征收管理的变化,并具有一定的实务操作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挑战。
(四)给学生就业带来消极影响
会计和税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几乎每年都会有一些调整,会计专业知识一直处于动态变化的.状态,“营改增”更是会计专业知识的一次重大变革,对于企业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营业税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过程都较为简单,“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发票管理方法等各方面都比以前复杂了很多,相关业务如果处理不当,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高职会计专业教学过程中都开设有相关的实训课程,就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提升学生就业的优势。但是,“营改增”的改革幅度巨大,加上教材的更新滞后,使得学生就业面临的实际问题与所学内容有着很大的区别,学校注重培养的应用能力打了折扣。在会计招聘本来就强调经验的状况下,企业更倾向于招聘有经验的会计人员,而不愿青睐于应届毕业生,这种状况下,“营改增”给学生的就业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三、“营改增”背景下的会计教育对策
(一)改变教学方法和实践教学方式
高职会计教育应该在传授学生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分析、解决相应问题的思维和能力。财税改革是在不断推进的,具备相应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适应未来的发展变化。企业经济业务纷繁芜杂,能够在课程中体现的只是具有代表性的一小部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注重梳理经济业务之间的联系,对其中的一部分业务进行讲解,其它的内容应该引导学生按照其间的联系和相关知识自己分析解决,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运用联系的、多角度的思维来认识和理解相关的业务核算过程,从整体上把握课程结构体系,系统地掌握会计知识。另外,实践教学过程中,可以让学生分组并分别担任财务部门的不同岗位,并模拟设置公司其它部门和税务部门,实践过程中的各种凭证和票据的使用要尽可能符合实际,实行全过程仿真实践教学,这样学生可以有效的把理论知识和实践联系起来,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二)充分利用网络教学资源
增值税本身就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税种,在高职的会计教学过程中,增值税的相关教学内容做了很大的简化。“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覆盖范围更广,增值税相关知识的教学显得更为重要。目前高职会计专业所采用的教材绝大部分都没有结合“营改增”政策同步更新,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摆脱对教材的依赖,充分利用网络等资源给学生提供前沿信息。国家相关部门网站发布的“营改增”后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的应用指南,是最及时可靠的信息,可以借助现代化的工具和形式向学生传授教学。除此之外,随着现代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各种网络资源对于知识的更新也非常灵敏及时,比如一些“营改增”的培训课程、讲座、专家解析文章、访谈记录等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于这些教学资源应当及时搜集整理,以各种形式对相关教学内容进行更新和补充。
(三)专任教师的培训和外聘教师相结合
为了弥补校内教师对于“营改增”相关知识认识的不足,高职院校应该提供更多的机会让会计专业老师参加相关培训,可以“走出去”,也可以“请进来”。“走出去”是指让老师参加校外的相关培训讲座,“请进来”是指聘请校外专家或来自税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专业教师进行专门培训,让老师无论知识还是能力方面都能有所提升。税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于国家相关政策的理解更为透彻,他们的讲解必然让老师对“营改增”的认识更为深入。另外,学院也可以请企业会计人员作为外聘教师,企业会计人员实务操作能力强,对政策了解及时,由他们来担任外聘教师,可以让学生直接接触到最新的政策调整和实际工作的各项处理过程的变化。
(四)加强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
近年来,除了以“营改增”为代表的财税制度改革,“中国制造2025”、“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互联网+”等都对生产方式及教育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而市场对于人才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高职会计专业教育要适应这一系列变化,调整人才培养目标,注重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强调既能适应当前社会、个人发展的需要,又能保持全面长久的发展能力,注重提高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营改增”虽然使会计的教学内容有了很大变化,给高职的会计专业教育形成一定的冲击,但是在教育过程中紧抓通识能力、通用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共同提升,使学生只要拥有良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就能很快社会的需求,保持竞争优势。
四、小结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对于推动产业转型优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各方面都有影响,对于高职会计教育确实是挑战。高职会计教育应该积极应对挑战,有效开发教学资源,优化教学方法,保证教学内容与改革发展同步,在人才培养中密切关注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提高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得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
参考文献
[1]刘啸尘.“营改增”对高职会计教育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6.
[2]井亚娟.“营改增”对高职会计专业实训课程教学的影响[J].经营管理者,2016.
[3]朱际璇.“营改增”给企业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J].财会学习,2016.
[4]何美珠.利用“营改增”契机深化会计课程实践教学探索[J].财经界,.
篇4:分析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论文
分析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论文
建筑业是向社会提供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长期以来,我国建筑业一直征收营业税,即按营业收入额全额的3%征收营业税。其最大的优点是核算简单,计算方便。从205月1日起,我国将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行“营改增”。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新创造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的一种流转税。它的最大优点是道道征税,不重复征税。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不是对原纳税体系的修改和补充,而是重新建立一个新的纳税体系。这次税制改革对中小建筑企业来说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必将对中小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和会计核算方式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一)避免重复征税。建筑业作为我国一个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钢材、水泥、木材、砖石、钢筋混凝土预制件等建筑材料。由于这些建筑材料都缴纳增值税,因此建筑行业要取得这些建筑材料,必须缴纳17%的增值税。同时,工程完工后,要按照建筑物营业额全额的3%计算缴纳营业税。很显然,建筑业的重复征税掐断了增值税向消费者转移的抵扣链条,导致以前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淤积于建筑物上,抬高了建筑物的经营成本。“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只对建筑业的增值额部分征税,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整个建筑行业的税负,打通了建筑行业与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使得已缴纳的增值税顺利向下游企业流动传递。
(二)促进设备更新。在征收营业税条件下,由于已缴纳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很多企业不愿淘汰老设备,没有更新设备的积极性。设备超期服役,表面上看好像节约了一点钱,但老设备效率低、安全隐患多,一旦发生事故,往往让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严重威胁到路人和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营改增”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降低了设备的采购成本,提高了企业更新设备的热情,促进企业积极更新设备,促进建筑企业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化,提高企业的机械化水平和劳动效率。
(三)有利于国家税收征管。建筑行业征收营业税,征税机关是地方税务局,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营业税。地方税务机关只能对企业的`营业收入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工程进度或完成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因此,地方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的材料采购和设备采购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此外,建筑业作为我国的主要物质生产部门排除在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之外,切断了增值税的发票管理链条,容易造成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例如:建筑业在向社会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修等工程作业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钢材、木材、水泥等建筑材料,还需要投入大量的门窗玻璃、地板瓷砖、涂料、室内照明和卫浴设施等装饰材料,这些材料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果建筑业不施行“营改增”,则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此为止,给关联方提供了逃避纳税的机会,不利于国家税收征管。
二、中小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一)加强财会人员和采购人员再教育。“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将进入一个全新的纳税环境中,应纳税额的计算、会计核算方法、征管方式都将比原先复杂得多,会计工作量也要增加很多。因此,企业必须增加财务会计人员数量,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面对挑战,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可通过各种渠道在企业内部普及增值税知识,鼓励财会人员自觉地学习增值税知识,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可积极从社会上其他行业招聘成熟的、素质高的增值税会计人才,以便迅速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能力,帮助企业顺利完成“营改增”工作。
我国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以采购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增值税额的纳税凭证,国家税务局也对增值税的抵扣作了很多规定,因此采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增值税知识,认真做好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筛选工作,保证建筑企业在采购环节取得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营改增”后,普通发票的使用将越来越少,建筑企业在销售环节一般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采购环节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对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明显加大了,企业的纳税环境将会变得更加公平和规范有序。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分布区域广,材料采购量大,建筑企业应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税法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建筑企业应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管理工作。第一,保证自己不受利益驱使,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个人或单位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严防取得虚开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票或是走逃企业开具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有效防止纳税额出现不降反升情况的发生。建筑行业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长期以来,建筑业营业税率为3%,是营业税中最低的税率,体现了国家一直在扶持建筑业的发展。这次税制改革,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都确定为11%。导致很多中小建筑企业的税负出现了不降反升的情况。面对压力,建筑企业只能苦练内功,积极消化不利因素。在采购环节对供应商进行认真筛选,力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也给中小建筑施工企业降低税负指明了一条出路,文件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施工项目营业额的3%缴纳增值税,其纳税金额与“营改增”前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额相同。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清包工方式指建筑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四)重视纳税地点的变化。“营改增”前,营业税由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营改增”后,增值税由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征收,但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收入仍归地方政府所有。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区域广,流动性大,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异地施工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财务状况等情况,难以对异地施工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异地施工项目由建筑服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代管,增值税由建筑服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预收。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对于跨县(市)的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携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筑施工合同等文件在建筑服务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并预缴税款,然后向企业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的预缴金额等于以建筑工程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乘以预征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预征率为3%。
三、结语
自1979年我国引入增值税以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一直在扩大延伸,建筑企业“营改增”是健全我国财税制度的必经之路。面对困难,建筑企业只能迎难而上,积极应对税制改革中碰到的各种问题,自觉调整会计核算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与大型建筑企业相比,中小建筑企业存在的管理问题较多,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相对较低。因此,在“营改增”施行过程中,中小建筑企业必须顺应潮流,服从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的指导和管理,适时调整财务管理模式,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做好纳税管理工作,努力将不利影响缩减到最小,不拖企业发展的后腿。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和适应,建筑企业肯定会享受到改革的红利,企业的税负会逐步减轻,经营管理水平会越来越高。
篇5: 营改增环境下的纳税筹划研究论文
营改增环境下的纳税筹划研究论文
一、营改增环境下的纳税筹划
1.利用纳税人筹划
所谓纳税人筹划,就是通过合法手段转化纳税身份,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或者直接避免成为纳税人。一种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另一种则是在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的身份之间转化,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增值率小于平衡点,则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来交税更符合企业利益,此时企业可以通过扩大销售规模、健全会计制度等手段,使得企业能够达到相关标准。相反,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更为有利,此时企业则可以通过降低销售额或者合理地模糊自身的会计制度,防止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会出现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此时企业也可以通过增值率相对于无差别平衡点的大小,来选择什么样的.纳税角色。如果增值率小于无差别均衡点,则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更符合企业的利益;反之,则企业以营业税纳税人的身份更利于节税。
2.利用税基进行筹划
在企业实际工作中,还可以通过合法操作,减少企业需要纳税的收入,以此来降低计税依据,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有三种方法来减少税基:一是控制和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比如推迟或提前实现税基;二是合理分解税基,即企业通过运作,将税基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以分解,以降低企业的纳税标准,减少税收方面的支出;三是实现税基的最小化,也就是通过降低税基总量的方式来降低税负。在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在采购时需要考虑选择什么性质的供应商。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接受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的时候,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所以,位于试点地区的原一般纳税人,应该尽量选取试点地区的供应商,以扩大其可抵扣范围,降低税收负担。
3.利用税率进行筹划
企业可以根据税率之间的差异来做出对自身有利的决策,再加上我国增值税采用的又是比例税率,在操作方面相对来说会比较简单。在营改增之后,有些营业税税目适用的税率就会发生变化,不同经营行为在税率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比如,在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行业改增增值税,税率为11%;而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为5%。企业可以利用这些税率上的差异,将原来高税率业务转变为低税率业务来完成,以降低企业纳税负担。比如,利用干租和湿租的税率差异来进行筹划,在营改增之后,干租行为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湿租属于交通运输业务,按照11%的税率对其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在提供航空服务的时候,应该尽量为其配备机组人员,并承担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以符合湿租的条件,能够适用交通运输业的税率。又比如,还可以利用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来降低税后负担。在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税率。由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率较低,交通运输企业可以成立单独的代理公司,将自己的非核心业务采用代理的方式来提供服务,从而可以降低增值税税负。
二、小结
营改增对于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在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的同时,也给其纳税筹划环境带来了新的变化。企业应该在新的情况下构建新的税收筹划体系,通过合法的手段降低有效税收负担,给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篇6:营改增税制下的采购业务再造论文
1项目背景
1994年的税收改制,我国形成以增值税为主体,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流转税制。两种税制并行:一是存在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善问题。二是营业税本身存在重复征税现象。1月,部分行业“营改增”在上海试点,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体系,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国家税制的转变使企业采购业务对应招投标、合同签订、发票核销带来一系列变更,企业应随之重新审视内部采购业务管理流程,优化业务链条,统筹规划,降低采购成本、降本增效,规避采购、合同、税收管理风险。
2采购业务再造
降低采购成本、实现税款抵扣最大化是企业采购管理的基本目标。“营改增”之后,全面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销售实现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采购环节应全面考察分析供应商、服务商,优先考虑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加强对抵扣凭证管理,实现税款抵扣最大化,降低采购成本。
2.1采购业务的衔接
第一,“营改增”转换时的采购业务。(1)跨期合同。全面“营改增”实施以来,存在原营业税未执行完毕跨期合同,原合同涉税事项适用营业税法规,后续合同执行适用增值税法规,结算条款合同未约定,或双方未形成协商一致意见,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2)发票管理。业务经办人员对“营改增”后应取得发票类别不明确,导致存在部分发票无法抵扣、无法核销;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意识淡薄,存在未妥善保管传递交接的情况,导致发票逾期、抵扣联丢失等原因无法抵扣增值税税款。第二,“营改增”以后采购业务。(1)投标谈判。投标单位报价税率不一致,评标标准全部以含增值税价格确定,不能实现采购成本最低的目标。(2)合同签订。合同签订不规范导致增值税税款无法抵扣、增加税负。供应商在劳务、货物提供后不能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未对违约情况进行相关条款约定;合同结算条款对不同税率的货物服务内容未分项约定;合同中发票开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3)直接采购项目。2万元以下直接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未考虑对方单位纳税人资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2采购业务流程梳理
为企业量身设计最优业务流程方案,编制《“营改增”采购业务操作手册》,整理形成《采购业务税目税率表》,具体指导评标谈判、合同签订环节采购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编制《营改增发票取得指导意见》,对营改增转换时点及后期发票结算进行规范。(1)编制《可抵扣业务税目税率表》及说明。梳理近3年采购业务,区分可抵扣采购业务与不可抵扣采购业务,对可抵扣业务按供应商行业、经济业务事项明确税率。(2)编制《营改增发票取得指导意见》。对营改增转换时点及后期发票结算进行规范,重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取得、核对、保管、传递进行明确。(3)对招投标模版、合同模板进行架构设计,提出修订意见。
2.3精细税收筹划
(1)对未执行完毕跨期合同签订补充协议。通过对近三年合同进行筛选,识别出未执行完毕合同16项,均为税种、税率变更的跨期合同,与供应商、施工单位重新谈判、签订补充协议,对结算及发票开具条款进行明确,实现跨期合同未执行部分结算价款的税款抵扣。(2)对采购建筑劳务跨期合同计价、计税方法进行明确。“营改增”的实施,使建筑行业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全部实现价税分离,要求在信息价和市场价的采集方面都要考虑增值税的因素,组价过程的复杂程度提高,企业在审核其计价时应更加严谨、精细,实现价税彻底分离。对建筑行业跨期执行合同结算实行分类、多级税率结算,积极进行税款筹划,最大限度抵扣税款,实现企业采购成本降低。经项目组与跟踪审计单位、施工单位多次协商,与省定额站多次沟通,企业分别按合同开工时间、供应商纳税人资质,明确不同计税结算原则。204月30日(含)前已实际实施完工部分的建筑项目,结算方式以原合同为准,按照营业税计价模式执行,结算发票可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1日后实际实施的建筑项目,区分供应商纳税人资质分别采用简易计税法(3%税率)及一般计税法(11%税率)进行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4预算审批提前介入
采购预算是采购行动的指南,是采购工作流程的起点。预算审批环节提前介入、预设控制关口,采购项目预算环节区分进项税额可抵扣业务与不可抵扣业务,以含税价格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增加是否抵扣,对适用税率进行初步评估,确认抵扣类别属性。为采购招标文件模板的选择及合同结算条款提供预先指导。为实现预算审批环节提前介入,修订《预算管理规定》及《采购预算表》。整合《物资及服务采购预算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表》《工程建设项目预算表》为《采购项目预算表》。对采购项目进项税抵扣类别进行预先识别,进项抵扣列项由预算管理办公室填写,凡选择“是”的应注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招标采购程序的应选择可抵扣采购文件模板。对《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修订,采购预算管理涉及文件记录进行整合更新。
2.5修订文件模板
采购环节应区分可抵扣业务与不可抵扣业务,不可抵扣业务采购文件适用原采购模板(不作价税分离),评标谈判直接以含税价格确定,选择含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可抵扣业务存在货物、劳务等多项混合采购,且适用多项增值税税率,潜在供应商充足的情况下直接界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采购模板(A一般纳税人);其他类型可抵扣采购业务适用采购模板(B价税分离),谈判评标环节以各投标、报价单位不含税价格评价,选择不含税价格最低供应商。第一,可抵扣采购业务招标谈判采购模板(A一般纳税人)。采购模板(A一般纳税人)相对原采购文件模板,主要就项目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要求、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6处关键要素进行修订,以实现评标标准一致,税款充分抵扣,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其主要修订如下:(1)投标人资格增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文件”。(2)资格审查中增加“投标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提供可证明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料为下列证明材料中任选一项:《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原件;《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原件;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用于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原件”。(3)招标文件合同模板明确“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确定增值税税率”。第二,采购模板(B价税分离)。相对原采购文件模板,主要就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结算方式、开标一览表等关键控制要素进行修订,实现可抵扣项目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评价标准。采购模板(B价税分离)做如下修订:(1)修改投标报价的总价。投标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标报价的总价表按价税分离的格式填写,按价格、增值税税率分项列示。(2)修改评标办法的评审规则。第三部分评标办法中第3条评审程序第二款详细评审规则改为投标人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价格评价标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含税总价作为价格评价标准,按调整后评标价格由低到高依次排出名次。
2.6修订合同模板
合同管理是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控制税收成本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营改增”的背景下,企业必须重视业务过程中的合同管控,重新梳理合同条款,防范风险、降低税赋。只有资金流、物流、发票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同时付款方、收票方、货物采购方是同一法律主体,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抵扣,业务操作过程中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规范企业经营活动,降低企业涉诉风险,对税收进行统筹规划,实现税款抵扣最大化。采购过程发生各类价外费用,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招标谈判约定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合同义务列入合同条款;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货物、服务内容应当分项约定,明确不同项目的适用税率;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发票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并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合同中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对发票开具后传递至甲方时间进行约束;增加甲方乙方发票开具信息、收付款信息等条款。(1)结算方式增加发票条款及发票传递时间要求。本采购项目合同总金额元(价税合计)。货物部分由乙方提供金额元(价税合计)、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部分由乙方提供金额元(价税合计)、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提供金额元(价税合计)部分,开具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乙方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传递给甲方。(2)增加发票开具违约条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或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因发票开具违法违规造成的其他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3)增加甲方、乙方发票开具信息、收付款信息等条款。为确保资金流、物流、发票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同时付款方、收票方、货物采购方是同一法律主体,将甲方、乙方的开票信息、付款信息,加入合同文本提前审核。
2.7精益财务核算
适应不同税率发票、可抵扣非增值税发票(过路、过桥票)的业务类别,财务内部核算增加相应核算科目,确保财务核算与“营改增”业务匹配一致,同时严格发票审核相关要求。一是适应内部会计核算要求,增加1.5%进项税、5%进项税、手工计算进项税等明细核算科目;二是从采购标书到合同签订到发票开具、审核记账多点管控,严格按预定税率开具发票、审核记账,形成闭环。签订合同的必须按合同约定取得合规发票,未按合同约定取得发票的不予核销。
3实施效果
3.1制度流程全面梳理,企业管理水平提升
根据增值税法规及“营改增”政策,全面梳理修订招投标、法务、财务与税务管理有关制度。对进项发票的取得、认证、纳税管理工作流程进行流程再造,从业务发起部门至财务部门,对各环节时间和责任给出明确规定,确保取得及核销发票规范,提升企业基础管理水平。
3.2业务节点统筹设计,企业采购成本降低
通过划分可抵扣业务与不可抵扣业务,实现评标标准一致,税款抵扣最大化,采购成本最低化;通过跨期合同变更,采购业务价税分离抵扣税款,有效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合同签订,防范合同签订不规范带来发票开具不规范风险;加强进项待抵扣凭证管理,取得及核销发票规范,降低税收风险,规避企业进项税款损失。
篇7:营改增对水利工程造价的影响分析论文
摘要: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财税制度也得到了相应的改革,营改增是将过去要缴纳的营业税改成增值税,避免重复纳税情况的出现。本文首先介绍了营改增的概念,就目前营改增对水利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营改增;水利工程;工程造价;计价;体系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行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国家对建设行业的发展也十分关注。年3月经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决定,我国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大范围实施“营改增”政策,尤其体现在水利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中,有利于降低工程整体税负。因此,工程造价方应在适应新政策的同时,进行必要的改进,为水利工程造价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保证其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营改增”的概念
“营改增”,即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为降低行业的缴税负担而提出的一种新兴的减税手段,指的是将过去的缴纳的高额营业税改成缴纳合理增值税,只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避免重复纳税环节,其目的在于加快推动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改增政策得实施,有利于减轻社会各行业的缴税压力,进而自然有效控制社会各行业的`运营成本,为社会各行各业日后的生产运营和发展提供了更加快捷简便的道路和途径,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篇8:营改增对水利工程造价的影响分析论文
水利工程造价的构成可分为静态费用和动态费用两种,其中,静态费用主要包括建安工程费、设备费以及独立费用等。针对建安工程费而言,主要是通过施工企业的劳动,将工程消耗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转化为工程来实现的,“营改增”对此影响较大。分析营改增对水利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调整直接费
直接费,指的是建安工程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中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在营改增政策下发并被广泛应用后,水利工程已对直接费用做了相应调整,以前的营业税计价下直接费包含了税价,而增值税计价下直接费则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除税价。具体来说,应从人工费调整、材料费调整和机械使用费调整三个方面来说:(1)人工费调整。增值税计价下的人工费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基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内容,其他不变;(2)材料费调整。将计价体系计算的材料费乘以相应专业的材料费调整系数,未计价材料和合同约定可调价的材料按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3)机械使用费调整。将计价体系计算的机械费乘以相应专业的机械费调整系数;将原先机械使用费改为施工机具使用费;取消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或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2.2调整管理费、利润以及施工措施费
调整管理费的具体措施是将管理费改为企业管理费,并合并利润,统称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其中,企业管理费主要是城市建设税、河道管理费以及教育附加,并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除税价。施工措施费的调整与直接费相同,将营业税计价下的含税价改为增值税计价下的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除税价。
2.3调整规费
调整规费的具体措施为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险费,主要包含养老、医疗、生育以及工伤保险费,营业税计价下的社会保障费主要是根据直接费合计为基数计算得出,而增值税计价下的社会保险费则是根据人工费为基数计算得出,并乘以相应费率。
2.4调整税金
营业税下的税金包括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通常约为3.48%。在增值税计价下,将这些费用计入企业管理费中,税金只包含增值税,通常取11%,计算方法则为税前工程造价乘以11%。
3“营改增”在水利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中的应用
3.1概况分析
某洪涝防护工程“营改增”前后工程造价的对比见表1。在增值税模式下,总造价增加了11.71万元,占原营业税模式下工程总造价的1.1%,增加额主要集中在工程投资中。
3.2变化分析
通过对比该工程在不同计税方式下的工程造价,可看出在增值税模式下,工程造价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1)该工程总造价增加,增幅约为0.7%―1%;(2)工程中的人工费基本保持不变;(3)工程中的税金和间接费增加,其中,税金的增加主要是由于工程材料的增值税的收取。
4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和计价体系都是一个比较大的调整,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勇于面对挑战。做好工程计价体系的调整、衔接和服务工作,指导工程计价从营业税模式向增值税模式的过度,以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楼晓雯.“营改增”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程序的变化探析[J].价值工程,2016(28).
[2]王景.浅谈“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J].价值工程,2016(36).
[3]张海燕.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J].资源信息与工程,2016(06).
篇9:营改增对航空公司收入变化的分析论文
[摘要]随着“营改增”的深入开展,1月1日起整个交通运输业已全部被纳入改革范围,对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文章以上海市一家航空运输企业为研究对象,通过调查和测算,发现“营改增”能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原有的流转税重复课税,降低航空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其更新固定资产,因此有利于航空运输企业的健康发展。但也可以看出,当前的“营改增”在与航空运输企业有关的制度设计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文章分析营业收入的变化,探讨“营改增”对该公司的财务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航空公司;营业收入变化
自8月1日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这一改革对我国各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影响。航空运输业是我国交通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一般交通运输业的特点。首先,航空运输业具有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其运输工具价格昂贵,设备操作技术性强,投资回收期长,运营风险较高。其次,我国航空运输业受政府管制影响较大,大中型航空公司多是国资委控股的大型骨干企业,发展战略的选择上受国家政策影响,航空运输服务及航油的价格体系混杂,并未完全市场化。因此,“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业的影响也有不同于其他交通运输业的特点。SD公司是中国民航第一家在香港、纽约和上海三地上市的航空公司,于挂牌上市,总部注册地位于上海,是我国三大国有骨干航空运输集团之一。SD公司主要运输业务有通用航空运输、公共航空业务等。辅助运输服务业务有航空客货及地面代理服务、机场服务、仓储服务、航空培训等业务以及国家经营的其他业务。
篇10:营改增对航空公司收入变化的分析论文
假定该公司不执行改革的销售额与执行营改增后的销售额一致。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其营业收入等于销售额;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业收入=销售额÷(1+税率),销售额=营业收入×(1+税率)SD公司20增值税税制下的营业收入总额为4602240.70万元,其中运输业务收入2889075.63万元,辅助服务业务收入372268.87万元,国际收入1340896.20万元,将其换算成含税销售额(国际收入适用零税率):航空运输业务销售额=运输业务收入×(1+11%)=2889075.63×(1+11%)=3206873.95(万元)辅助服务业务销售额=辅助服务业务收入×(1+6%)=372268.87×(1+6%)=394605.00(万元)国际收入=1340896.20(万元)营业税口径营业收入=航空运输业务销售额+辅助服务业务销售额+国际收入=3206873.956+394605.00+1340896.20=4942375.15(万元)与改革前营业税税制相比,增值税税制下的营业收入减少了340134.45万元:4942375.15-4602240.70=340134.45(万元),结果如下图所示。
2航空公司经营对策及建议
2.1加强纳税筹划
税制改革使得增值税成为民航业面临的主要税种,在刚开始实施缴纳增值税的`过程中,必须谨慎考虑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处置。除去航空公司的直接营运成本,航空公司的水电费、维修费和间接成本消耗品的采购也能够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公司应尽量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材料供应商或劳务分包公司合作,最大限度抵扣进项税,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2.2分别核算不同征收率下的收入
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如果兼有适用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当将其分开核算,没有将这些收入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31号)规定,试点地区提供国际运输劳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所以试点地区航空运输企业应该注意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下的销售额,并且将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也分开核算,以免多缴不必要的税款。
2.3完善发票的管理工作
对于“营改增”中出现的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难的问题,尤其是民航企业运输业企业不易取得燃油费增值税发票的难题,政府可以考虑通过集中采购、分散使用的办法来缓解。各航空企业应当完善税收信息系统,做好税改前后电算化核算方法的对接,使纳税的核算和监督有序进行,不断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纳税的监管质量。
3结论
“营改增”,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深化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中国第三产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长期来看,“营改增”能够减少航空公司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税收负担,增加营业利润。税改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促进行业内的技术改造和科技投入,从而促进中国民航业的发展壮大,提高国际竞争实力。但航空公司也应正视税制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如税率过高、可抵扣项目范围过窄有可能导致部分航空公司税务负担加重;税制复杂使得集团企业在汇总纳税过程中成本较高等问题依然存在。“营改增”是大势所趋,航空公司应该及早研究分析税改政策,结合航空业经营特点,对企业经营战略和管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把握机遇,充分利用此次改革达到结构性减税、提高营业利润的目的,确保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1]徐曼丽.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企业的财务影响及对策[J].财会月刊,(32):33-35.
[2]闵志慧.“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J].会计之友,(32):114-115.
[3]李文,刘晓晨.“营改增”后航空运输企业税负变化分析———以S航空公司为例[J].税务与经济,2014(2):89-96.
[4]高培勇.“营改增”的功能定位与前行脉络[J].税务研究,(7).
[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篇11:浅析营改增政策对制造业服务化发展的影响论文
浅析营改增政策对制造业服务化发展的影响论文
一、制造业服务化――传统制造业转型途径之一
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传统制造行业的发展日趋成熟的同时,市场饱和导致传统制造行业在产品上获得的利润越来越少,这使得传统制造业企业将目光从产品转变到服务上来,以期获得更高的利润。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由以生产性为主渐渐转变为以服务性为主,在市场经济中上产品的最终客户与产品制造企业的距离缩小,呈现出“服务化”的新趋向,研发设计、战略咨询、产品营销等专业化生产服务和中介服务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形成了新的行业“服务型制造业”。 制造业服务化趋势已经成为传统制造业的未来发展出路之一。像通用电气,IBM,米其林公司,很早就将产品服务化,拓宽服务市场作为企业发展重心,顺利完成了企业转型。
二、我国服务型制造业发展现状及其制约因素
在我国,服务型制造业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种种因素制约着企业向服务型制造业转型。首先,科学技术因素的制约,我国传统制造业创新能力未能全面发展,现有研发信息化低,生产设备的智能化低,导致制造与服务的融合度和统一度不高,企业无法对变化中的市场需求制定出相应的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服务配套方案。其次,相关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低,无法提供与制造业水平相符的配套服务,牵制了企业向服务型迈进的脚步。最后还有一个重要问题不能忽视,由于服务型制造业企业兼具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双重特性,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一定程度的制约了服务新制造业企业的利润获得,过重的税负延缓了企业的资本积累,影响了企业对于发展服务产业的决策,最终导致我国服务型制造业发展进程缓慢,转型不充分。
三、“营改增”政策出台助力服务型制造业的发展
继上海市试点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一年之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于2012年7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在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等10省市进行政策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以下简称“营改增”政策)主要在交通运输业和6个现代性服务业(研发与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推行,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等。
服务型制造业企业特征在于投入服务化与业务服务化,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都会与物流,技术,文化,鉴证等服务业产生密不可分的关系,并且随着服务在企业投入和产出中比重的增加,制造业与服务业的业务往来越来越多,这种关系会越来越紧密。“营改增”政策所会惠及的交通运输业与六个现代服务业都与制造业关系紧密,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变化必将影响到服务型制造业企业的发展。
四、“营改增”对服务型制造业企业发展的影响
(一)避免重复征税,提升企业利润
在营业税改革前,这类企业要负担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按照法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销售产品的销售额,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的销售总额,也就是说为实现产品的生产所购买的任何技术都要随着流转环节被征收营业税。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类的都需要分别缴纳,从而形成产品和服务之间重复征税。
? 而制造业服务化中的企业更是要面临这个个问题,他们在出售产品的同时还要提供服务,按照法律要求,要将其中的产品与服务分离出来,分别计算其缴纳的税款,但在实际当中,买方客户购买时通常会选择产品与服务共同销售的服务,对于卖方企业来讲,收到款项时就不能明确的划分出哪部分属于产品所得,哪部分属于服务所得,这样一来,在面临税款缴纳时就会产生税基不清的问题,由于营业税只以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根据从高征收的原则,企业税负增加,利润随之减少。如A科技有限公司自产通信设备并将上述产品用于配套其他科技服务项目,向购买方方收取一笔款项共计5000万元,但是并未就通信设备的销售额与服务劳务营业额进行分别核算,由于A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分别核算,则应由主管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分别进行核定各自应征增值税的科技产品销售额和应征营业税的服务营业额,但共计5000万元的蛋糕在分配中却由于主管税务机关的部门利益,往往各自核定数额偏高,比如实际上产品的`销售额是3000万元,劳务营业额为2000万元,但主管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却分别核定为3300万元和2200万元,就会出现了500万元的“空中楼阁”,明显增加了纳税人的税赋。
在营改增政策推行后,有效解决了现存的问题。对于“销售额中营业额和增值
额不分的问题,在试行营改增方案后,将原有营业税征收范围中的部分现代性服务业归到增值税范围中,适用增值税6%税率。而在服务型制造业中,对于产品增加值和服务所得统一合并计算为总销售额,解决企业所得额核算不清现状,避免服务型制造企业现存在的混合销售行为出现某部分税种征收不明的问题,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提高了企业的利润。
(二)助力服务部门发展,扩大企业规模 服务型制造业企业发展的主要模式是业务流程外包,既企业之间将一些非核心服务业务外包给对方,自己企业内部的服务部门也可以承接企业之外的服务业务。在企业的各个经营环节,如生产、设计、销售、产品开发、信息、产品保养等,都有着可以进行外包的业务。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营业税是针对于服务业征收,且不能够抵扣的。企业单独提供的服务应交纳营业税,税款无法抵扣。同时企业外包出去的服务,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税发票企业同样不能拿来抵扣,这致使企业税负增加,影响各个企业内部服务部门的发展,进而扭曲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阻碍了制造业与服务业的融合。而“营改增”政策涉及6个现代性服务业,分别是研发与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这些都与制造业密切相关,“营改增”政策完备了服务型制造业的税收抵扣链条,降低了税负,鼓励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这为企业内部的相关提供现代服务的部门提供了一次扩大规模的契机。“营改增”后,服务部门在承接该企业内部的服务业务的同时,也可以积极增加外部业务的承接量。企业之间服务部门的业务来往增多,服务领域拓宽,服务体系得到完善。更进一步来说,当企业内部的服务部门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足够的实力后,也可以选择从母企业分离,形成产生新的具有极高服务专业性的企业,或者由母企业设立为分公司,为母企业的产品制造部门提供更完备的服务和问题解决方案。
(三)统一产品和服务的征收标准,促进企业创新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和软件产业的高速发展,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呈现出比较强的服务化趋势。由于科学技术的变革,企业所创造的科研产品种类和数量激增,很多新产品,按照传统的产品与服务的划分标准,我们很难界定它的性质。如被公认为第三次IT浪潮的云计算,它作为传统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发展融合的产物,意味着计算能力也可作为一种商品通过互联网进行流通。但关于云计算的性质,学界始终没有一种统一的说法来认定。而且即使是传统商品,也有一部分已经服务化。所以关于这些性质难以界定为产品或服务的新事物,在我国现有的产品和服务征收制度分明的税收体系中,我们无法找到一个可以适用的规定。而“营改增”打破了我国长期的两套税制并行的状态,若增值税扩围的力度和范围进一步扩大的话,产品和服务统一征收标准之后,关于这些性质不明的产品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可以解决。产品和服务的征收标准统一后,税收征管难度的减小,为企业的新产品研发,科技制造等解决税收方面的难题,企业的科研力度也会加大,必然会促进企业的创新,提高创新水平,促进科技发展。
结语
综上,“营改增”政策政策选择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与制造业关系密切,可以避免制造业服务业分工细化后的重复征税的问题,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扫除了我国服务型制造业发展的税收障碍,有助于服务型制造业企业提升利润,扩大规模,提高创新水平,为服务型制造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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