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对农村离婚案件的调查与分析,本文共6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并有积极分享。

篇1:对农村离婚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一、从至四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比较及分析
宝丰法院四年来离婚案件收案情况
年份 20 年 201月--6月
离婚案件数(件) 338 396 292 160
当年民事案件总数(件) 1717 1913 1367 664
占当年民事案件的比例 19.7% 20.7 21.36% 24.1%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在当年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是呈逐年上升趋势的。宝丰县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县,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农村的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总量的89%,农村大量离婚案件的产生反映出许多深层次的问题。笔者调阅了年以来100件(判决、调解和撤诉的案件)离婚案件的卷宗,从中分析并总结出当前农村离婚案件所呈现出的一些新特点:
1、通过诉讼离婚的较多,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较少。在收集的案件中,排除自动撤回起诉的案件外,大部分案件为判决(或调解)离婚,有69件,占69%。而调解和好的则甚少,只有3件,占3%。
2、缺席判决的比例有所提高。因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100例案件中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有27件,后两年较前两年相比上升了9%。
3、无争议离婚的案件增多。100例离婚案件中,此类案件有7件,当事人大多婚龄不长,离婚时婚姻、子女、财产均无实质性的分歧,大多是主动向法官说明情况,有的甚至提供有已预先拟定的离婚协议书,要求法官从快调解解决。
4、年龄比较小的离婚率较高。30岁以下离婚的占62%,30岁至60岁离婚的占37%,60岁以上的仅占1%。
5、离婚中涉及财产部分矛盾较大的案件有所增长。年轻人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财礼”,婚后不久即提出离婚,离婚时要求对方返还财礼的纠纷也呈抬头趋势。2004年至20此类案件为6件,至今就已受理8件。
6、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百起案件中有58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男性作为原告起诉的仅为42件。
7、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当事人一般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做出离婚决定的,甚至有一部分当事人系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或撤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又起诉的,因此案件调和难度相当大,百起案件中调解和好的仅有3件。
8、诉讼中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案件增多。有21%的原告要求对方因家庭暴力或外遇等原因而赔偿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失。
二、农村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原因
当前农村婚姻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很多,通过对100起案件的分析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的转变导致离婚。以前在农村,一提及离婚,就感觉是一件十分丢人的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产业技术的不断进步,现在农村的青年接触外界机会不断增多,视野也不断开阔。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及婚姻观正在发生翻天覆地般的变化,离婚丢人的观念已不再是约束婚姻的枷锁,在对夫妻之间的关系及婚姻基础经过充分考虑后,大多数人都能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2、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导致离婚。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农村一部分人生活上变得较为稳固,经济上相对富裕。其中一些人因个人染上不良的爱好,如酗酒、打牌等而占用了大量的时间,与对方交流日益减少,同时对家庭及子女的关心照顾也随之减弱,从而激发矛盾。
3、一方长时间外出逃避债务,引发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方在农村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经营不善,导致欠下金融部门及个人的债务。由于上述债务无力清偿,一般男方会选择消极的途径,长期外出逃避债务,只留下女方在家中应付债权人。为摆脱债务的困扰和生活上的拮据,女方住住会以脱离债务为目的.提出离婚,此类案件大多能够调解结案,住住是财产留给女方,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4、因婚外恋导致离婚。宝丰县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县城,工业生产相对落后,为了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受打工潮流的影响,大量农村青年男女分别外出到沿海发达地区打工。一部分人因外出打工导致夫妻两地分居的现实,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另有一部分人因与打工地的生活条件及环境的巨大反差,致使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打工期间既不履行夫妻义务,也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因此类纠纷引发的案件,住住适用公告程序送达的较多。
5、重男轻女观念导致离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的国策虽然已深入人心,但在部分农村家庭中重男轻女思想仍十分严重,不但男方对女方没有生育男孩心存不满,甚至家庭成员如公、婆对女方也心生不满,生活中不尊重女方,轻则对女方辱骂,重则拳打脚踢,致使女方忍无可忍向法院提出离婚。
6、经济地位的变化引发纠纷。部分农村女青年找对象只看重对方的经济条件,一旦对方因种种原因出现经济困难,或提出的要求男方不能满足时,女方便提出离婚。有的男方家庭婚前因结婚建房,购置家具、支付彩礼等负债累累,婚后女方认为债务负担过重而产生厌嫌之意,继而提出离婚。如今年上半年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婚前向女方支付彩礼15000元,婚后女方提出若想生育孩子,得再给10000元,因男方不允,女方遂于婚后两个月即提出离婚。
三、遏制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对策和建议
群众利益无小事,民事案件无小事。离婚案件看似只是一个家庭问题,涉及几个人的利益,但其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处理不慎则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的形成,因此单靠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来达到稳定和谐的目的是不够的,必须全社会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坚持源头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才能遏制农村离婚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
(一)社会方面
1、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应彻底予以清除,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应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采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倡导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增加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2、加强婚姻管理制度,严把婚姻登记关。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从婚姻登记关口上减少和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同时应加大与民调组织的协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
3、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尽快缩小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别。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适时调整农村生产结构,为农业生产提供条件,最大限度地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村青年致富在本地,减少和控制外出打工、两地分居等易引发家庭危机的社会现象。
(二)法院方面
1、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成立专门婚姻家庭法庭。婚姻案件虽是民事案件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纠纷案件。它解决的不仅是当事人双方的感情问题,还要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附带问题,因此它要求承办法官不仅要有丰富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一定的审判经验。因此法院可参照对待事关重大的社会生活特殊类型案件成立专门法庭进行审理的作法,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政治素质高、理论水平精、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审判经验的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使他们在办理好案件,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尽力去挽回一个家庭。
2、利用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深调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必须下判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3、依法保护无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
篇2:农村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农村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是一个总面积2391平方公里的农业大县,全县总人口130.5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13.2万人。近年来,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加,,全年受理离婚案件648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19.6%。今年1至9月份,共受理离婚案件557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8%,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22.1%,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9件。离婚案件占全院各类案件之首。
上述案件,农村离婚案件占85%。农村大量离婚案件的产生反映出许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不能不引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新时期正确处理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提出了许多新课题。近期,我们随机调阅了20以来100件农村离婚案件的卷宗,从中分析并总结出一些带有共性的特点、成因,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一)一方当事人多为外出打工的农民。在抽查的100件案件中,这类案件占到85件。这些当事人一般集中在春节前后打工回乡过年、省亲期间到法院起诉离婚。从2004年1月19日至2月9日21天内,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数达120人,审查后能够受理的117件,占同期各类案件受理数的87%,呈现出一枝独秀的情形。其中的2月9日一天受理离婚案件达到31件,创下我院历史新高。
(二)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百件案中有96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其中外出打工的女性是39人,丈夫外出打工的41人,夫妻均外出的5人。在外打工的女性大多收入相对比男性高,离婚后不会面临生存困境,多不主张家庭财产权和子女抚养权,有的即使提出此类主张也不十分强烈,而要求离婚的态度相当坚决。不惜舍弃亲情,放弃财产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离婚当事人年龄小,婚龄短。从百件案件的统计看,离婚当事人的平均年龄为31.39岁,其中男性最低年龄为32.1岁,女性为30.6岁,年龄在40岁以上的当事人仅有12人。婚龄不足3年的38件,3年至5年的44件,5年至的12件,10年以上的6件,平均婚龄4年10个月,婚龄最短的只有90天。
(四)离婚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在百件案件的200名当事人中,小学或初中文化的占116人,而具有高中以上水平的仅有84人。
(五)离婚的理由有所变化。以前,婚姻案件中离婚的理由多为暴力因素所致,导致案件当事人感情破裂而离婚。目前,该类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明显下降,仅占3%。还有的当事人双方婚前不认识,后经人介绍相识,而后结婚,因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没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因而提出离婚,结束没有感情的婚姻。
(六)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当事人一般是在深思熟虑、痛下决心后起诉离婚的。因此案件调和难度大。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很难拿出确凿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加大了法院审理难度,使法院无法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百例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的仅有15件,调解离婚的46件,判决不准离婚的12件,判决准予离婚的27件。
二、农村离婚案件原因分析
我们通过阅读卷宗、走访当事人、与案件承办法官座谈等形式,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过去我们认为,农村当事人提出离婚主要原因是买卖婚姻、家庭暴力、追求婚姻自由和幸福生活等几类等
较为正当理由。但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形成的原因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多因并存的局面,离婚理由的正当性也受到了挑战。
(一)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使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加大。这是农村离婚率上升最主要的原因。地区是农业大县,人均土地仅为1.2亩,经济较落后,为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受“淘金热”的冲击,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目前,全县外出打工农民有25.6万人,使成为我省劳务输出大县。由于与打工地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极大反差,有的已婚打工者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在产生婚姻不忠,甚至已找到“下家”的情况下,女性想通过离婚达到“去旧迎新”的目的,一离了之。大多数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均基于这一类原因。少数发起来的男性农民,饱暖思淫欲,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秘书陪伴,渐渐喜新厌旧。但通常他们不主动要求与“妻子离婚,但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妻子、孩子、家庭不闻不问,迫使女方提出离婚,使女方成为“被动中的主动者”,而达到离异目的,这也是导致女性提出离婚增多的重要原因。如本县找郢乡42岁吴某,因丈夫在外地包工搞建筑与她人姘居长期不回家,又不往家寄钱,全靠她一人带着三个孩子,耕种近十亩承包地,还要照顾两位公婆,在生活的重压和感情长期遭受摧残的情况下,吴某被迫起诉离婚。
(二)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和农村健康文化的匮乏导致婚姻观扭曲。这是农村离婚率上升的第二位原因。在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人没有处理好物质文明建设与神文明建设的关系,思想上没有健康、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再加上受西方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以及媒体尤其是电视、报刊对婚外情近乎鼓励、赞扬性的大量宣传,导致了一些农民思想道德水平的滑坡。在农村,健康文化生活严重匮乏,大众文化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健康的低级歌舞表演充斥乡村田野,在刺激人们感官的同时,也在冲击着农民的人生观、婚姻观,那些年龄轻、文化层次低、婚龄短、判断是非能力和抵御诱惑能力差的青年农民,缺乏正确的引导,在此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把婚姻看作儿戏,缺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随意提出离婚。
(三)为摆脱不幸婚姻,追求幸福生活,使婚姻当事人大胆提出离婚。但这已是离婚的第三位原因。由于的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婚姻家庭中仍受旧思想、旧文化的约束,在贫困偏远的农村地区,仍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男女双方的婚姻完全建立在钱财的和父母之命的基础上,没有真正的感情基础。随着打工潮的兴起,婚姻当事人外出打工后有独立或相对原来较高的经济收入,经济上的宽余使得他们对精神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自身素质得到提高,他们逐步认识到夫期双方性格不和、志趣不投、感情质量不高,产生离婚找一个与自己相配伴侣的强烈愿望。在抽查的.百件案件中,此类案件有8件。在农村,受封建思想影响仍然较深,相当多男人认为打老婆、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长期的家庭暴力,使受害人(主要是女方)不堪忍受对方的虐待、打骂,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唯一的选择只能是以离婚解脱,引发诉讼。我们在抽查中还发现,因一方好逸恶劳,吃喝嫖赌博等不良恶习引起离婚案件的有4件,因一方患有法律规定不能结婚的疾病,或是因一方有生理缺陷造成夫妻生活失调、不能生育子女引起离婚的有3件,凸现出随社会的文明进步,人们视野的开拓和文化品味的提升,当事人对不幸婚姻大胆否定,勇敢追求幸福生活的社会趋势。
三、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危害
离婚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农村离婚率的极剧增高不仅影响了生产和生活,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会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人口质量,负面作用还是主要的,处理不好会带来一系列的不良社会后果。
(一)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农村的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具有很强的地缘性。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南北二村的人,田连地埂,鸡犬相闻,老亲加新亲,同时还有田地老婆不让人“的传统心理,一旦一方通过起诉提出离婚,作为被告及其家庭和家族会认为是一种非常耻辱的事情,极易引起双方家庭和家族的矛盾和冲突,甚至导致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去年以来,我院在审理婚案件过程中就曾出现过多起双方家聚集家族成员抢人的情况,情绪比较激动,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引起械斗,造成恶劣的后果。
(二)子女心灵失衡,健康成长受阻。在农村,受文化程度的限制,离婚往往导致无辜的子女从此失去父爱或母爱,给子女带来生活上的困难,心理上的压力,容易使其形成自我封闭的性格,导致学习成绩的下降,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去年以来我院审理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不少被告人就是离婚单亲家庭的成员,成为父母离婚牺牲品。
(三)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受到冲击。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嫁与他乡的农村离婚妇女大部分在夫家承包土地,因土地承包的长期化,她们离婚后,即使重新迁回娘家,也很难再承包到土地,其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二是离婚妇女的财产权分割权。有的离婚时丈夫恶意转移、藏匿家庭共同财产女方难以得到应有的财产份额。有的男方外出打工,夫妻关系虽名存实亡,但其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很难掌握实际财产,难以分割。三是子女探视权。有的农村妇女因收入低或无固定收入痛失了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子女时对方强加阻拦,探视权得不到实现。
(四)借离婚之名行非法之实。少数当事人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给社会带来很多危害。百件案件中有2件这样的情况。少数农村离婚诉讼当事人受重男轻女、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从而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百件案件中有1件这种情况,后被驳回诉讼请求。
四、遏制农村离婚率上升的措施
离婚率过高,潜伏着许多不良后果,应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有效遏制离婚率不断上升的势头。
(一)深化“五个一”工程,坚持文化下乡。要加大对农村文化传媒市场的监管力度,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鼓励婚外恋等不健康生活方式的电视台、报社、杂志社予以惩处,彻底净化文化传媒市场。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让村民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自觉抵御西方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家庭法,加强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倡导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观,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升农村人员思想道德素质。
(二)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自立人生。要充分发挥政府婚姻管理机关、农村基层群众组织、家庭等多方面的管理、教育、服务的职能作用,有效地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有关职能部门针对违法婚姻现象普遍存在这一现状,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
(三)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制裁绝不手软。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方面,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以爱为基础。由于种种原因,也有一些夫妻缺乏应有的感情基础,或者婚后感情恶化。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已经失去存在条件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对整个社会都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要反对借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这就要求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制裁。对一般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除对违法者批评教育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民事制裁。以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对“二奶”、“包二爷”,情节严重,构成重婚的,要从严打击。
(四)规范“打工”,综合防范。对农村的劳务输出规范管理,正确引导,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劳务输入部门要定期对被用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五)发挥审判职能,正确处理离婚案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应以事实为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即要看婚姻基础,又要看婚后感情。婚姻基础的因素,直接关系到婚姻的质量,对婚后的感情和离婚纠纷的产生原因等,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当事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对夫妻感情具有重要的意义。
篇3:县农村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县农村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xx是一个总面积2391平方公里的农业大县,全县总人口130.5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13.2万人。近年来,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加,20xx年,全年受理离婚案件648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19.6%。今年1至9月份,共受理离婚案件557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8%,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22.1%,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9件。离婚案件占全院各类案件之首。
上述案件,农村离婚案件占85%。农村大量离婚案件的产生反映出许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不能不引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新时期正确处理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提出了许多新课题。近期,我们随机调阅了20xx年以来100件农村离婚案件的卷宗,从中分析并总结出一些带有共性的特点、成因,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一)一方当事人多为外出打工的农民。在抽查的100件案件中,这类案件占到85件。这些当事人一般集中在春节前后打工回乡过年、省亲期间到法院起诉离婚。从20xx年1月19日至2月9日21天内,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数达120人,审查后能够受理的117件,占同期各类案件受理数的87%,呈现出一枝独秀的情形。其中的2月9日一天受理离婚案件达到31件,创下我院历史新高。
(二)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百件案中有96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其中外出打工的女性是39人,丈夫外出打工的41人,夫妻均外出的5人。在外打工的女性大多收入相对比男性高,离婚后不会面临生存困境,多不主张家庭财产权和子女抚养权,有的即使提出此类主张也不十分强烈,而要求离婚的态度相当坚决。不惜舍弃亲情,放弃财产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离婚当事人年龄小,婚龄短。从百件案件的统计看,离婚当事人的平均年龄为31.39岁,其中男性最低年龄为32.1岁,女性为30.6岁,年龄在40岁以上的当事人仅有12人。婚龄不足3年的38件,3年至5年的44件,5年至10年的12件,10年以上的6件,平均婚龄4年10个月,婚龄最短的只有90天。
(四)离婚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在百件案件的200名当事人中,小学或初中文化的占116人,而具有高中以上水平的仅有84人。
(五)离婚的理由有所变化。以前,婚姻案件中离婚的理由多为暴力因素所致,导致案件当事人感情破裂而离婚。目前,该类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明显下降,仅占3%。还有的当事人双方婚前不认识,后经人介绍相识,而后结婚,因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没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因而提出离婚,结束没有感情的婚姻。
(六)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当事人一般是在深思熟虑、痛下决心后起诉离婚的。因此案件调和难度大。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很难拿出确凿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加大了法院审理难度,使法院无法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百例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的`仅有15件,调解离婚的46件,判决不准离婚的12件,判决准予离婚的27件。
二、农村离婚案件原因分析
我们通过阅读卷宗、走访当事人、与案件承办法官座谈等形式,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过去我们认为,农村当事人提出离婚主要原因是买卖婚姻、家庭暴力、追求婚姻自由和幸福生活等几类等
较为正当理由。但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形成的原因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多因并存的局面,离婚理由的正当性也受到了挑战。
(一)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使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加大。这是农村离婚率上升最主要的原因。地区是农业大县,人均土地仅为1.2亩,经济较落后,为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受“淘金热”的冲击,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目前,全县外出打工农民有25.6万人,使成为我省劳务输出大县。由于与打工地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极大反差,有的已婚打工者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在产生婚姻不忠,甚至已找到“下家”的情况下,女性想通过离婚达到“去旧迎新”的目的,一离了之。大多数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均基于这一类原因。少数发起来的男性农民,饱暖思淫欲,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秘书陪伴,渐渐喜新厌旧。但通常他们不主动要求与“妻子离婚,但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妻子、孩子、家庭不闻不问,迫使女方提出离婚,使女方成为“被动中的主动者”,而达到离异目的,这也是导致女性提出离婚增多的重要原因。如本县找郢乡42岁吴某,因丈夫在外地包工搞建筑与她人姘居长期不回家,又不往家寄钱,全靠她一人带着三个孩子,耕种近十亩承包地,还要照顾两位公婆,在生活的重压和感情长期遭受摧残的情况下,吴某被迫起诉离婚。
篇4: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入化阶段以及迎接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挑战,为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增强作为市场主体的各类企业的竞争力,真正形成产权明析、权责明确、政企分开、讲究效率的现代企业制度,以集体、国有企业为主的企业改制正进入新一轮高潮。企业改制是对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造,改变以前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划分,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对集体、国有企业采取由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投资入股或股份转让,将集体、国有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为。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案件是指企业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和涉及被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雨花法院民二庭在审理涉及集体、国有企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发现有大量案件纠纷的发生与企业改制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统计近年来我庭审理的案件,现抽取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143件加以比较分析,研究各类案件的成因、比重,并从审判实践出发探研司法对策。 一、与企业改制有关案件的表现形式 1、与企业改制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此类案件所占比重最大,直接或间接的涉及到改制企 业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有118件,占总调查案件数的82.5%,其中因为企业改制而直接导致企业债权分配、债务承担纠纷的约7件,占4.8%,由买卖、承揽、租赁等合同关系而形成债务债务关系,因企业改制而导致债权分配、债务承担不清,使所生之债难以得到及时清偿,而间接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有111件,占所统计案件的77.7%。 2、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股权纠纷、出资纠纷 企业产权改造以形成《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改制的主要方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往往由一个国有企业单独出资,或几个国有企业共同出资形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类改制由于是国家出资,有的由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因此纠纷较少,即使产生纠纷也由主管部门协调,通过诉讼解决的很少,在案件审理中还未遇到。国有中小企业在改制中,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参与形成共同出资的情况因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产生纠纷的机会较大,主要表现在出资比例、资产分配等方面,在统计案件中有3件,占2.1%。 3、公司分立中产生纠纷 公司分立是将现有的公司分为二个或二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的实体,依形式不同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由于公司分立涉及到对原来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这会产生两方面的纠纷:一方面,由于公司分立协议的不明确而引起分立公司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也是引起现在社会广泛关注的企业不良(或优良)资产剥离问题。企业为逃避债务通过公司分立将企业的不良(或优良)资产剥离出去,以不良资产承担公司的债务,这大大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利益甚至鼓励这种行为,使得不少亏损企业采用这种方法脱壳逃债,以改制为名行逃债之实。在统计案件中,2件案件就属于此种典型的案件,占1.4%。 4、集体、国有企业出让中产生的纠纷 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将集体、国有中小型企业出让给私人经营也是现在企业改制的一次重要形式。但在出让中,因操作的不规范导致各种问题的产生。首先,资产低估。企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应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乃至企业中有特殊技能的技术人员也是企业的财富,但在出让中存在有形资产低估、无形资产不估、出让程序不合法等情况,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债务人的利益。例如,西善桥某企业在改制时,主管部门组织内定人员参与拍卖,最终竞标成功,其他竞标方以程序不合法要求法院撤销此次拍卖就属此种情况;其次,在终结原企业的出让中未履行诸如公告通知债权人、注销工商登记等手续,存在着企业实体消灭而身份却未消灭的情况;再次,在保留原企业的'出让中,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约定不明确,出让人与受让人对债权人相互推诿,逃避履行。此类情况在统计案件中有13件,占9.1%。 5、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纠纷 股份合作组织制度是将股份制引入全民所有制,以股份的形式融合不同所有制以及各种生产要素,按照“资金共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发展股份合作制。然而这毕竟是在企业以所有制为划分标准转向以组织形式为划分标准的过渡阶段所产生的改制方式。将两种标准进行融合从某种程度而言与其说是为了改制的需要,还不如说是为了迎合政治理论的要求。从实践中看这种改制方式对企业增效有限还极易产生纠纷。如铁心桥某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企业资产由该企业职工持股,持股职工又将所持股份与第三方进行联营,企业资产所属不清,发生纠纷后难以追偿。虽然我院处理的案件中仅有5件,占3.5%,但处理案件过程中,从各个乡镇、街道的了解发现这种改制模式并不成功。 6、债权转股权中产生的纠纷 债转股是我国在借签外国企业破产整顿运作的成功经验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企业改制方式。目前主要存在于国有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清理银行债务中所使用。债权转股权可以使负债企业减轻沉重的债务包袱,有利于企业轻装上阵发展生产,对债权人来说,成为股东可以有效地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促进负债企业提高效益,使无望收回的债权转为具有收益性的股权,使“死钱”变成“活钱”,从理论上说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改制方式。但在债转股改制中,由于负债企业急于减轻债务,往往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债权人信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在统计中有2件就属此种情况,占1.4%。 二、企业改制中诸种纠纷的成因 企业改制是我国企业提高实力,迎接国际竞争大潮的必由之路,对于改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不能回避,视而不见,要以“吾将上下而求索”的精神去分析问题,目前产生改制纠纷的主要原因是: 1、改制不规范 虽然就企业改制全国并无统一的法律法规,但仍有《民 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基本法规可以遵照。但在改制中,企业乃至主管改制的部门不依法改制,侵害国家、集体、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如被改制企业在清理中不通知债权人低价出让国家、集体资产,被清理的企业不依法进行注销登记等。 2、对行政部门领导改制缺乏有效监督 作为集体、国有企业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改制,领导“一言堂”拍板决定的情形较多。虽然各级部门都有改制办,但未能形成有效的决策集体。改制中缺乏专业人士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资深律师的参与。地方改制有跟风倾向,你改、我改、大家改,不管是否符合条件改制效果怎样,只要行政部门决定改制一律都要改。改制步伐的快慢、改制企业的多少往往成为行政机关的政绩,真正对企业效益提高多少却关心甚少。 3、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前已述及,对于改制仍只有几部基本法规,没有针对 改制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有效的法律规范,这也是造成目前改制比较混乱纠纷频出的重要原因。我们也应当承认,目前企业改制仍处在试验阶段,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到公司制,改制的模式仍未定型。现在虽然大力倡导公司制的改制方式,但由于《公司法》本身的不完善,有些条文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改制之途更是困难重重。例如,目前各公司中普遍存在着监事会监督不力,股东会无权状态,就是《公司法》对监事会、股东会权利保障不利而造成。 4、司法特别是法院对改制的规制不力 司法权对纠纷具有最终裁决权。但目前我国司法存在不够独立依赖于行政的倾向,导致司法机构对企业改制规制不力。法律调整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所谓事前调整是已颁布的法律指导人们的行为,事后调整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和对合法行为的确认和保护。对违法行为的惩治不力会使人们对法律遵从心理大大下降,乃至会无视法律的存在而为所欲为。司法依附于行政,使司法机构对以行政部门为主导的企业改制产生的纠纷不能进行有效的审理,有些法院要么不立案受理,要么立案受理后不能依法正确审理,加剧了企业改制的混乱局面。 三、对策 1、实事求是,深入研究 要以一种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的态度对待企业改制。我们在统计案件中查阅了卷宗,也翻看了改制资料,发现其中有些改制材料过于简单。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是一个复杂的整体,草草的几页纸就改制完毕,显然是不能制定出完善改制方案措施的,我们也遇到过制定很详细的改制企业,企业也诉讼到法院,但由于方案细致,权责明确,案件审理很顺利,原、被告双方也服判。在经济转型期企业改制是一个很系统的工程,不能跟风而上盲目改制,不能搞数目要改多少多少企业,不能搞比率要改百分之多少多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很好地掌握改制的规律,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2、依法律法规进行改制 虽然关于企业改制并无统一的法律法规,但现行法律 仍有很多基本原则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就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的帝王原则,它要求平等主体在交易时要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不能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方式而谋取私人之得。改制中遵守诚信原则就要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保护企业以及与企业有关联的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利益,追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不能为了其中一方的利益的满足而侵害他方利益,所颁布《合同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合同法》通过规定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而保障受害方的利益。在企业公司制改制中,现行的《公司法》又成为改制中依据的主要法律之一。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和设立程序建立公司,是规范改制的重要保障。我们也应认识到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造成了目前改制的混乱,因此应当在不断总结改制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有关改制的专门法律法规以适应需要。 3、加强政府各部门间协调与监督 企业改制不单单是企业自身的事情,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涉及到工商部门、债转股牵扯到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它还有会计、审计、评估、劳动用工等等。各部门间能否相互协调分工,能否进行有效的监督,对改制的成功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统计的案件中,我们发现有很多纠纷的产生直接或间接地产生于有些政府部门没有有效地屡行其职能。例如,有些企业进行注销时并未清理完毕债务,也未通知债权人,依法不能注销,但却也取得了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 4、司法机关应以更为积极的态度参与到改制中 作为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乃是平庭狱讼,解决纠纷之 所,对于民事纠纷素有不告不理之原则。但作为法院对现有案件的处理,也应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指导作用。由于立法的滞后,在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应从“三个有利于”出发保护债权人、企业股东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院副院长李国光在10月28日最高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提出关于改制后原企业遗留或者遗漏债务的承担的问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三个原则即法制原则、法人制度原则、债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江苏省高院对此类诉讼提出了五项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则、过错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当前企业改制纠纷的处理涉及程序、实体两方面。 (1)、程序方面 改制企业诉讼如何确立诉讼当事人,一直干扰了人民法院审判。前面我们分析了改制成因及对策,当涉及个案错综复杂,如集体企业改制买断后,产权无法变更,工商登记无法变更,原企业仍存在,债权人应向谁主张权利?改制中企业资产漏评,原企业已不复存在,原主管部门是否能提起诉讼主张债的请求权?集体企业自行组织改制以无资质拍卖人员变卖的,出让人是否有权以出让程序不合法要求行使撤销权?企业改制职工成为股份合作者又与其他公司联营形成新的法人,债权人如何向其主张权利等等。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确立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时,应坚持合同相对人的原则,对合同违约之诉以合同相对人确立当事人,对债权之诉以所有权人,债权人及因果关系确立诉讼当事人。 (2)、实体方面 上面列举的程序方面的有关问题与实体处理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应遵从省高院的“五个原则”处理,如个人购买之后,企业按个体式私营经营,原企业工商登记未变更的,对双方关于企业原有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债权人明示同意的,应按约定确定债务承担者,债权人不同意的应按“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处理,对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租股结合、出售时遗漏债务处理及企业兼并分立等债务负担,因情况各异不再一一分析,在审判实践中,应坚持“情理、国法、人情”三原则,将司法审判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对企业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应遵从合同法、民法则相关规定,严格把握,如无法定无效事由,应当确定合同有效,对效力待定的合同,附条件期限合同等应允许当事人提起撤销权、解除权。 企业改制条件的审理是深化改革中,司法所面临的新问题,情况复杂,数量众多,只有不断地在实践中摸索、总结,才能更好地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实现司法公正效率。
篇5:农村合作医疗调查与问题分析
农村合作医疗调查与问题分析
朱文斓
12月,我们以“改善农村合作医疗条件,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专题,在盐都区的几个乡镇作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收回294份。从总体上看,大家认为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农村合作医疗是比较成功的。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保障机制,让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真正得到了实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深入人心,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与信赖。有的农民说,每人每年只要交20元,也就是包把香烟的钱,而政府每人每年补贴23元,比个人交的还要多,这是党和政府为我们农民办的一件实实在在的好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由于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至今仍有少部分农民还不清楚参加合作医疗的权利 和义务,心存疑虑,怕参加合作医疗得不到真正的实惠。从对义丰、郭猛、冈中、龙冈、盐都车站等地进行调查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部分群众对“新农合”认识不到位。据调查样本统计,目前农民的参合率是77,仍有23的人群没有参加。这部分人群主要集中在35岁左右的青壮年,他们认为现在身体好好的,不需要参加合作医疗。客观上这部分人的发病率也是最低的,似乎近期看不到参加合作医疗的好处。在参加的人群中,有79的人员是自愿参加的,说明绝大多数人是支持合作医疗的。真正表示不是自愿的只有16,他们对政府大力推广农村合作医疗的宗旨和目的缺乏了解,认为搞合作医疗是不是又想打农民的注意,掏农民的腰包。在既得利益的认识上,有86的农民认为合作医疗对他们有直接好处,认为没有好处,或者说至少目前没有得到好处的只有14,也有极少数已经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后来又退出去的。
2.对现有农村合作医疗条件不满意,对从医人员缺乏信任感。关于农村合作医疗条件,调查中有68的农民表示满意或比较满意,至少能看到在不断地改善;31的农民对此不满意,反映出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条件仍有待改善。在医疗服务体系上,对现有的医疗服务认为满意或比较满意的占77,不满意的占22,说明医疗队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疗水平有待改进。从地区分布看,对医疗条件和医疗服务不满意的主要集中在盐都车站和龙冈果林场一带,需要引起当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3.看病后的结算和报销费用手续繁琐,起付标准高。医疗费用报销方面:在门诊看病时的结报方法是,直接凭参加合作医疗的编号本报销30的费用,在上级医院的大型检查费用报销15;住院部分的结报方法是,在符合规定范围内先减掉基金300元,剩余的按照比例,300~4000元报30,4000~7000元报35,7000~10000元报40,10000~0元报45,超过20000元报50,区级补偿封顶20000元,其中小于4000元的费用在所在医院报销,大于4000元的费用须报到区局。调查中,有60的`农村居民反映手续复杂,程序多,不方便费用的结报。若按季度处理,从申请到费用回到农民手中需要3~4个月的时间。对于经济困难又是大额费用的农民来说,时间显得长了一点。调查中也有个别农民反映,有些乡镇结报费用不规范,采用记帐方式记录看病的费用,年底一并结算,但诊所记帐的数目不公开,报销费用多少由诊所说了算,影响了合作医疗的形象和声誉。
4.医疗费用偏高,看病费时费钱。调查中发现,只有60的农民一生病到医院去看门诊,而有40的人得了感冒、头痛等小病都是自己买药吃,特别是常见病、多发病,能自己解决的就自己解决。这主要是担心到医院看病贵,而且跑一趟医院费时、费力又误工。郭猛一农村居民反映说,参合后看病取药规定到当地诊所,而当地诊所的药品价格贵,按参合标准报销的药费低于外购药品的差价。也有不到20的农村居民担心花费多,存在小病挨、大病等的现象,不顾病情硬扛着不去医院就诊,能把小病扛成大病。
5.转诊手续并不复杂,但农民群众却反映繁琐。调查中了解到,从乡镇医院转诊至上级医院,反映手续比较麻烦的占62。目前的转诊程序是,所在乡镇卫生院的主诊医生开具转诊证明,经科主任签字、院长批准后直接交办公室备案,就可以报销到上级医院看病后的费用。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不知道这种程序,未先备案直接到上级医院,看病后遭遇报销费用麻烦的问题。程序并不复杂而出现大多数人感觉麻烦的情况,主要是人为因素造成的。
6.医疗费用已经成为影响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据调查,每年全家用于医疗的费用在300元以下的占43,300~1000元的占32,有23的农村居民超过1000元,因医疗费用影响正常生活的农户占总农户的46左右。这里除了农村居民在调查时多反映困难外,可以看出医疗费用在整个支出中确实占有一定的比重。调查中还发现,目前仍有部分家庭仍主要靠种田为生,没有其它经济来源,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
篇6:农村贫困人口调查分析
***农村贫困人口调查分析
今年9月,我市组织各镇乡(街道)干部进村入户,对2006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农村贫困人口进行全面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分析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兰溪市总面积1313平方公里,辖六个街道六个镇三个乡646个行政村,2006年末全市总人口66.8万人,其中农户176239户,农业人口 537821人。据调查,2006年全市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有21189户54045人,占全市农业人口的10.1%。其中:年人均纯收入1000元以下的有9567户22549人,占全市农业人口的4.2%;1001元至1500元的有11622户31496人,占全市农业人口的5.9%。贫困人口主要分布黄店、梅江、马涧和柏社等四个经济欠发达乡镇。2006年底四个经济欠发达乡镇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有8999户 25622人,占全市农业人口的4.8%,为全市贫困人口的47.4%。
二、贫困原因分析
根据调查,造成农村贫困人口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因缺少生产资金造成贫困的有2815户,占贫困户总数的13.3%;
2、因自然灾害造成贫困的有437户,占贫困户总数的2.1%;
3、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造成贫困的有2138户,占贫困户总数的10.1%;
4、因子女读书造成贫困的有2474户,占贫困户总数的11.7%;
5、因病造成贫困的有3233户,占贫困户总数的15.3%;
6、因缺少劳动力造成贫困的有1943户,占贫困户总数的9.2%;
7、因孤寡老人多造成贫困的有3858户,占贫困户总数的18.2%。其中60岁以上人口4689人,占贫困人口的8.6%,贫困户60岁以上人口中绝大部分是身无子女的孤寡老人、农村的五保户;
8、因自然生存环境恶劣造成贫困的有1097户,占贫困户总数的5.2%。贫困对象大部分居住在偏远的行政村和自然村,交通不便,信息不灵,基础设施落后;
9、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贫困有437户,占贫困户总数的2.1%;
10、因思想观念落后、整体素质低等原因造成的贫困有3107户,占贫困户总数的14.6%。绝大多数贫困户思想观念陈旧,小农意识较浓,依赖思想严重。贫困户中文盲、半文盲的有3299人,占贫困人口的6.1%,而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占了67.6%。
从以上情况分析,因缺少生产资金、因病、因子女读书、因残丧失劳动能力和因孤寡老人多而造成贫困的有14518户,占贫困户的68.5%,是造成贫困的主要原因。
三、措施对策
1、切实加强扶贫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低收入弱势群体的扶贫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扶贫开发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人分管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继续坚持和加强部门单位联系贫困村工作,帮助贫困群众树立起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决心和信心。
2、加快人口集聚和产业转移步伐。认真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下山移民搬迁计划,用5年时间,力争在2010年前对因自然灾害频繁、生产生活条件特别恶劣的高远山区等地区的27个行政村55个自然村1484户5282人分期分批下山转移,梯度推进,逐步实现穷人下山,富人进城的预期目标。在下山移民中的贫困农民建房、生产、就业及子女就学等方面进行重点倾斜和扶持。并积极引导和帮助贫困群众实现转产转业,组织发展来料加工、农家乐、劳务输出等非农产业,真正让下山农民搬得下、稳得住、能致富。
3、认真开展农业产业化扶贫。牢固树立“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就是发展农业,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积极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的带动作用,鼓励企业开展结对贫困户活动,从而带动贫困农户提高经济发展能力。积极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吸引贫困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着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使贫困农户早日脱贫致富。
4、着力提高贫困人口的整体素质。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低是贫困家庭致贫的重要原因,我们要在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高素质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就业竞争力的同时,加大财政投入,整合资源,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突出农民转移技能培训重点,组织和引导群众向身边的致富典型学习,全面提高我市劳动力素质和转移技能,加快农村劳动力从单一的农业生产向工业和服务业转移。
5、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贫困群众就医难、就学难问题普遍而突出。一是加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工作,在提高参保率的同时,提高医疗费报销标准,同时积极探索对特困户实行医疗救助制度。二是积极采取措施,争取减轻和免去贫困家庭子女读书所交纳的学杂费、插班费。三是继续办好敬老院,将孤寡老人吸收到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让他们既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又能安度晚年。
六、加强小额信贷支持力度,重点解决生产资金问题。在农村建立以贫困人口为对象,提供免担保贷款(小额信贷)为主体的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一方面可以帮助他们解决发展生产所需资金,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他们投资理财,是一种切实可行并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信贷机构可以将贷款支持和技术服务相结合,积极指导贫困人口投资,鼓励他们储蓄,帮助他们理财,提高他们的素质,最终实现扶贫、高还贷率和机构持续发展三者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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