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政治现代化与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法制建设,本文共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政治现代化与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法制建设
政治现代化是一种从传统政治走向现代政治的社会变迁过程,是现代人类根据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
的综合性社会目标自觉进行政治变革,推进政治发展的活动。走向政治现代化是当代世界的共同性大课题,是方兴未艾的历史大潮流。尤其在不断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实现政治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然要同市场经济过程中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完善紧密结合起来。
一、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政治对经济的巨大反作用,在经济大变革时期尤其不可低估。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全面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攻坚阶段,现实生活告诉我们: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顺利建立和完善,不仅取决于经济改革本身,取决于新体制、新机制的健康确立并尽快地投入运行,而且同时取决于政治形态对经济改革的影响,尤其包括我们能否通过坚定不移的加快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法制建设以促进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的步伐。因此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治现代化建设问题,首先有必要对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进行深层次的剖析。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生产高度社会化的产物。它依靠价格机制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它通过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的原则,协调供求关系,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之所以能够灵活自如地调节经济关系,是因为市场经济是以法律为边界,是在一定法律制度框架内运行的经济。其发展和完善必须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形成为前提条件。“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价值最大化的效率”。也就是说,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市场经济就必须用完备的法律来调节各种经济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一)市场经济中各市场主体行为需要法制来规范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是经济活动的中心,多元的、分散的、为数众多的市场主体有独立的产权,独享的经济利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样各经济利益主体的行为就有很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他们在参与竞争中,容易产生极端的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规范的主体行为,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是根据市场变化的特点和趋势以及自身的优势,做出各种决策。各个市场主体的决策是分散做出的,它源于市场主体对自身物质利益的追求。一旦分散的决策与不规范的主体行为结合在一起,这就不但不能使市场起到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反而使资源配置低效、浪费,造成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混乱,从而既不利于市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只有用法制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和受到保护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和将受到惩罚的,才能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确保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
(二)市场经济中各主体的权益需要法制来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平等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也就是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权利。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地位平等、机会均等。但是各经济主体之间,在市场的交往与进程中,他们彼此间的权益由于主、客观的多种原因,难免会构成冲突、形成对立、出现分歧、产生争议,有时还会遭受不法侵犯和伤害。这些现象的出现和存在甚至是不可避免的。这就需要健全的法制进行干预、规范行为和提供保障,从而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机制,即:尊重人的物质利益追求,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使人们的劳动成果、劳动效率和劳动质量都紧紧地同每个劳动者自身的切身利益有效地联系在一起。通过货币这个一般等价物对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对人的劳动价值的实现,对个人的社会贡献以及对个人的社会地位明确的量化与公开承认。这种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机制,也就必须依靠法制的完善、强化和有效实施来加以引导,并进行规范与约束。
(三)市场经济中经济秩序需要法制来维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依法管理市场,才能逐步培育市场要素,完善市场体系。面对经济活动频繁的市场,利益不同的市场主体在竞争中日益形成了共同的竞争规则,其中包括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应具有的平等地位、均等的机会、等价交换的原则和合理的经济收益等等。根据共同的规则,在市场竞争中适者生存,劣者淘汰。但是,为了生存和追求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出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了对市场竞争的有序性的威胁,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和消费者的权益,导致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主要环节运行混乱。因此,只有依靠国家制定完备的法律和法规,才能准确而有效地确认和保护正当的竞争行为,来保障市场竞争的有序性,使一切欺诈、垄断、封锁、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受到追究和制裁,达到净化市场行为的目的。同时在市场竞争中,各经济利益主体也需要自觉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去追求正当的合法权益,而着力避免参与不正当竞争,努力杜绝一切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行为出现。由此可见,市场需要竞争,竞争需要秩序,秩序需要法制。
(四)市场经济中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要法制来完善
市场机制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机制是始终互相联系的,缺一不可。市场经济需要政府适时进行宏观调控,而宏观调控又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这就需要构建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及其有效运行的法律。即国家要综合运用好立法、执法和监督检查等手段。
1、立法。国家通过经济立法把许多宏观调控的办法和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把宏观调控部门的组织机构、调控职能、办事程序、法律责任以及宏观调控的原则和手段规范化。
2、行政执法。国家必须通过颁布政府部门组织法来规范该部门在宏观调控中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
3、监督。国家一方面是对执法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另一方面是对守法当事人的监督和检查。
总之,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和手段,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有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完善为原则,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来设置市场,界定市场规则,引导市场发展,维护市场秩序,裁决市场竞争中的纠纷等,对市场的发育和繁荣发挥高层次的宏观调控作用。
由此可见,法制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必须在法制轨道上运行的经济。市场经济通过独立自主的企业组织、竞争性的市场体系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来实现社会资源合理有效配置。在社会资源的配置和日常经济运行过程中,无论是市场主体所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还是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所进行的各种调控活动,直至每个公民的日常活动和行为,都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市场主体依法生产经营、政府依法行政管理、公民依法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客观内在要求。
二、法制建设与政治现代化
法制化是政治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完备的法制,是发展民主政治和建设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完备的法制对社会的政治稳定具有保障和促进的巨大作用,是实现政治现代化必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加快法制建设,推动政治现代化进程具有特殊的意义。
首先,市场经济过程中加快法制建设,使国家的行政调控转向在法律导向、规范和保障基础上的现代经济宏观调控,从而迈出了实现政治现代化的最重要一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也不可能是无政府经济;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竞争不是也不允许是无政府主义的各行其是。它既需要国家创设并始终维护一个良好而有序的外部环境,也需要政府适时的进行卓有成效的宏观调控。但是由于长期沿袭的、未能从根本上加以改变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再加上中国历史上形成的分散的、落后的小生产方式,这种管理体制在市场经济过程中就形成了国家和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的行为。比如: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一些机构和部门习惯于旧的体制和做法,仍然企图用强制性权力对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进行干涉和控制。这种违背经济规律的强制性管理,必然与经济发展产生尖锐矛盾,从而使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某些自发性弱点得不到有效的抑制和引导,使经济生活出现紊乱。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只有在法律的导向、规范和保障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发挥宏观调控的实效和作用,摆脱过去那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非经济甚至超越经济的行政调控。
其次,市场经济过程中加快法制建设,杜绝政治权力商品化,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市场经济的政治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
在市场经济过程中,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现有的市场经济机制还难以有足够的能力抵御外界逆反力量的侵扰;尤其是缺乏完备的市场法律保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背离的政治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约束和法律制止,从而造成了一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非正常渗透,产生了以权经商、以权*私的腐bai行为,出现了政治权力商品化,造成某些经济领域的严重不等价交换,这些政治行为对于正在建立中的市场经济体制,产生着巨大的销蚀和破坏作用,这些都严重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对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的实现也有不可低估的恶劣影响。
再次,市场经济过程中加快法制建设,割除建立在小生产意识基础之上的某些政治行为的恶劣影响,从而为推进政治现代化扫清道路。
建立在小生产意识基础之上的某些政治行为,严重制约着市场经济走向现代社会化的步伐。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小生产者为了获得更大的私利,必然要借助政治权力的庇护,势必采取人情拉拢和金钱贿赂等手段腐蚀、利用一部分掌权者。同时,那些以权*私的人,本身就具有严重的小生产意识,或小生产意识没有得到彻底改造,少数人甚至顽固地保留着捞一把的小生产心态。这种人一有合适机会,就会滥用手中大权谋取私利,为更大范围内的小生产者所利用,从而产生了对市场经济体制更严重的破坏行为,使政治现代化的进程举步维艰。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制建设,完备的法制不仅仅是发展民主政治和建设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推进政治现代化的前提条件。在市场经济过程中,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竞争、诚信等属性,要求法律发挥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的功能。法制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这就要求任何国家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只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才能有效地克服专制与独裁,逐步消除专制政治的影响,消除人治的影响;才能有效地克服小生产者的思想意识,建立廉洁、高效、充满活力的政治体制,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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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研究论文
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研究论文
摘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同时,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亟需科学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制对市场进行规范与约束。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市场经济也全面进入了新的阶段,法制建设的作用尤为凸显,对法制建设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章将重点对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必要性及相互关系进行分析,突出强调转型期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对策选择。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必要性;途径
市场经济就是指通过市场体系对市场资源进行优化利用与配置,应充分发挥价格、竞争、供求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从而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这种市场的自发调节并非是无规则、随意而为的,经济规律的运行要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进行,要有法制的保障才能真正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这也是市场经济本身的内在要求。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法律服务调整经济关系,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并在宏观上对市场进行调控,确保市场经济繁荣富有生机。
一、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一)确保市场经济主体自主性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运行发展当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运行主体。我国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系,对市场经济主体相应自主性要保持认同与尊重。要保障经济主体的自主地位,必须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使经济主体能够独立的、以自己的意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同时,还需要借助法律与法规对产权与资格进行界定与明确,这样才能建立更加规范有秩序的市场环境,才能通过市场主体的管控规范各项经营活动,确保市场经济体系运行更加稳定。
(二)宏观调控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市场经济可以对资源进行科学优化配置,但同时不能回避的是其本身也具有风险性,需要我们进行相应的宏观调控,这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既要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又要掌握好宏观调控的制度,不能随意的主观臆断。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设定来进行规范,减少和规避经济发展中的风险,这有助于确保经济得以稳定、持续发展,使调控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也使政府职能与权限界定更加清晰,防止政府部门直接干预市场经济运作。此外,通过法制的约束,还能将国家宏观调控模式确定下来,确保宏观调控有效实施。
(三)保障市场经济具有开放性
当前,市场经济开放性主要是指对市场体系的开放,并没有完全实现全球化开放。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文化、经济相互渗透,建立资源发展型开放经济是必然,应对这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做保障。例如交易规则的制定、纠纷争端的管辖等一系列新的问题都会显现出来,市场活动中需要有一定的规则去遵守,这样才能使市场主体能够平等地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特权主义,依靠法律和制度的规范来保证市场的开放性和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四)保证市场经济公正、公平
法治化的市场经济运行需要依赖竞争体系,但是竞争必须有公正、公开的平台以及多方面的竞争对手,一些市场主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出现不良的竞争或者违规手段。在出现了争端和纠纷的时候必须通过法制建设对其进行规范与调节,通过法制规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的行为,保障市场经济高效运行、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适应了我国建设法治市场经济的客观趋势,突出了依法监管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的新要求。
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关系的再认识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自由交易,在这一过程中,交易想要顺利的完成就必须要有一定的规则,而这些规则也是市场主体所能共同遵守,并有相应的强制力去保证实施,这些规则和制度的建立就是通过法制建设去实现的,通过这些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可以去调整经济关系,可以去规范市场行为,甚至是指导和推动经济运行,使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具体来看,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与法制互为调节与联动
市场经济发展遵循自身规律,并且与法制互为调节与联动关系,这是对经济秩序有效维护的重要手段。从市场经济本身发展的属性上看,经济活动逐渐呈现出市场化以及开放性、多元化等。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宏观调控逐渐体现出间接化,社会保障的规范化以及经济运行的法制化等,这些包含的所有特征都需要借助法制途径体现出来,并加以规范与引导,否则,市场经济建设将过于分散,缺乏利益与规范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发调节经济关系以及经济秩序的维护方法有很多,不管哪种方法,法制建设在其中发挥的作用都是无可替代的。而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都是在参考法律规范基础上开展,都要在法制制度均衡下有序进行。
(二)法制作用于市场经济
法制具有很强的指引性、规范性、公平性、强制性以及惩戒性,这些特性决定了法制对于市场经济作用是多层次的、全方位的。从微观上看,法制建设能够为市场经济建设指引航道,为其提供基本准则,防止出现各种行为纠纷或者恶*事件、违法犯罪行为等,能够在对这些行为进行打击与严惩,起到警示作用。从宏观上看,法律还可以对市场经济缺席情况进行规范,作出前瞻性的立法,更好的对市场经济发展方向进行引导;还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宏观调控,对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与均衡,进而将市场经济自身特征与内在运行规律法制化与规律化。由此可见,充分认识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间的关系以及两者的相互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需要从全局把握,强化对法制的建设与执行,使各项法律法规能够相互渗透、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与发展。
三、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对策选择
我国全面改革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经济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特别是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更加要求我们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同时,我国的法制建设更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特色化的市场经济法制,不能全部借鉴或者照搬西方制度譺訛。
(一)加强构建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立法
首先,用法律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加快市场主导的经济转型。在法制面强化市场自由性,构建市场经济管控法规,确保企业经营体系能科学、合理转换,减少行政干预,使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更加自由、舒心的开展,实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定型化、制度化。其次,用法律释放社会资本活力。将市场经济活力增强,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实现市场统一,将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减少市场出现分割与分权的情况,减少市场中的人为阻力确保市场经济活动有法可依。例如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公共资源配置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形成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法制规范,为拓宽社会资本发展空间提供法律保障;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组建知识产权法院,逐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接轨,用法律促进和保障创业创新。最后,要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与公正性。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都可以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充分借鉴“引进来、走出去”的理念,借鉴、继承与发展先进的事物。此外,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制、法规体系,防止出现不公平或者垄断竞争,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自由的竞争平台。这就要求我们要大力加强立法工作,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运行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外经贸法律制度、争讼程序法律制度等,特别是尽快弥补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形,细化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在正确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二)加强市场经济法制执行与监督
在不断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为法制建设提供科学的平台的基础上,确保法律制度得到严格的执行。当前,市场经济管理当中,依然存在一些违法或者执法不严的情况,加强市场经济法律执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首先,需要加强对市场经济法制的推广与宣传,将公民法制意识增强。在市场经济发展下,不断出台针对性的新法规,增强民主观念与法制观念。其次,要强化经济主体活动执行监督力度,使司法的公正得以维护,将执法水平提高,确保法律严格落实。特别是要注重提高政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最后,强化司法机关职能作用,使司法制度得以完善,使司法执行部门检察权与审判权得以保证,及时纠正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同时,加强对司法体系的构建,增强市场公平性与公开性,使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得以保障。
(三)打破市场经济法制的法律实证主义定性
现代化法制形式中的合理,仅是一种单方面的“预期”,并不是“形式化”的追求,但事实上,非理性观点中绝对性与教条性追求现代化法制,都会造成现代法制过于形式化。这种情况下,使用辩证思维较为重要,让非正式准则成为相关行为的“预期”。由此,法制合理化是一个过程,需要科学规范与界定,才能将其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资源。除此之外,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制的时候也应特别关注对舶来法学的吸收和借鉴,一定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要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客观、严谨的加以借鉴和吸收,切不可盲目照搬。
(四)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
法律服务具有特定功能,对市场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来说有着重要作用,法制服务之所以具有权威性与保障性,就是因为法律服务机构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始终秉持人人平等、公正公开的准则,奉行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使法律服务增添了权威性与公正性,能够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能够更好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协调、沟通、监督等作用,使一切活动与行为更加有序地开展,还能使执业人员取得更好的工作成绩,在法律服务社会中起到中坚力量。此外,要加快各级司法部门以及行政机关的职能转变,通过规章制度与审批机构、授权资格、批准从业、年检手续等将法律服务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效果增强,确保法律服务得以有序、健康发展。四、结语当前,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法制建设对市场经济建设有重要影响,如果法制建设不完善,市场经济秩序难以规范,更难以保证经济转型期的平稳过渡和产业升级。由此,健全法制法规,强化执法力度,加快推进法治建设是确保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篇3: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法制建设论文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进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在进行不断的发展,行政法制建设也越来越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独立,对于行政执法的依赖性越来越小,但是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依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文章首先分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制建设的必要性,以此为基础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作出了简单的说明,当前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立法相对来说并不是十分完善的,执法监督力度也存在一定的欠缺,而且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执法人员的素质都亟待提高,这些问题都影响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对之后的市场经济下行政法制建设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篇4: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法制建设论文
依法治国是我国坚持的基本的治国方针和战略,行政法制建设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行政法制建设是否健全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进行行政法制建设有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健全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一)行政法制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处于初级阶段,在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不但需要制定相应的经济发展计划,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以保证经济的发展不偏离既定的轨道,从这一方面来讲行政法制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行政法制建设不断健全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凸显出来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并不能单单依靠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计划来实现,一旦出现经济发展方面的问题,在市场环境中无法解决问题时,国家为了保证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政府相关部门会采取相关的政策对经济发展进行调控,一方面能够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能发现行政建设的不足之处,逐步健全行政法制建設的相关内容。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机制不完善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但是相关的行政法制建设却没有全部建设到位,立法机制的欠缺是目前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法律作为依法治国的依据并不是所做事情对与错的参照物,而是凌驾于任何事物之上的“规章制度”,是神圣又不可侵犯的,但是目前我国的立法机制尚在发展之中,在经济发展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如采购法等方面的法律并没有十分的详细,因此还需要不断的完善,这样才能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二)相关监督机制欠缺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政府部门的调控和监督主要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直接监督是通过行政法规对市场经济进行逐层的监督和控制,而间接监督指的是通过政策监督让市场经济自身进行调控的一种措施;就目前来看,我国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制度并不是特别完善的,一些政府经济相关信息并不是特别的透明,因此人民群众并不能很好的监督。
(三)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行政法制建设包含的主体是多方面的,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的体现,公民法律意识淡薄首先表现在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很多公民遇到了侵权事件发生时,并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一方面和公民不知法、不懂法有直接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是我国的普法教育做的不到位,法制建设只是停留在制度层面并没有落到实处,因此公民对于行政法制建设也不甚了解,往往执法工作时并不能很好的配合执法工作的进行,甚至还会由于对法律不了解而阻碍执法工作的进行,因此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目前行政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四)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较低
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包含对法律法规的了解,还包含自身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修养等多方面的因素;法律法规是不断完善和修改的,但是现阶段很多执法人员缺乏与时俱进的精神,没有及时更新自身陈旧的知识,依然按照旧的行为规范进行执法工作,还有一部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于基本的法律并没有十分的了解,而是依靠自身的工作经验进行执法工作,往往会在工作中出现问题,因此会在工作中出现纰漏,甚至是错误执法的现象,这些都是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的表现,也是目前行政执法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三、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行政法制建设
(一)完善相关立法
立法不完善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行政执法建设的完善,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机制,是保证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执法建设的基础。完善相关立法首先要明确法律作为治国的依据并不是单纯的评价事情对与错的依据,而是凌驾于任何事物之上的一种存在,对于任何事物的存在与发展都具有很强的制约性,作为行政执法的人员要知法,了解法律法规条款,懂得用法律解决相关问题,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平性。
(二)健全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度
增强政府部门的监督主要是针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漏洞和缺陷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而不是盲目的加大力度,否则只会适得其反。健全监督制度,首先要做的就是政府相关工作的透明度要增加即政务公开,让社会各界参与到实时的监督工作当中,既监督了政府执法工作的公平性,同时也加强了参与者的法律意识,认识到行政执法建设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任何经济的发展都要依靠法制建设的制约,因此政务透明公开也是十分重要的;其次加强监督力度,主要是完善人大监督和群众监督两种类型的监督模式,相对于群众监督来说,人大监督力度较强,涉及到各个方面的执法监督和经济监督等,因此也需要加大力度对人大监督的形式和内容做出详细的探讨和规定,让监督工作进一步的细化,做到有据可循,这样才不会出现混乱监督局面,促进市场经济下行政法制建设。endprint
(三)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法制建设的基础离不开普法教育与宣传,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过去很多偏远落后的地区,经济发展也逐渐跟了上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的完善,为了促进经济的更进一步的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健全,普法宣传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步骤,开展普法宣传,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宣传法律的重要性,使人们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认识到作为人民群众也有監督社会执法的权利,一旦发现任何形式的违法现象,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我国行政执法建设的步伐,为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一定的贡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提高行政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首先在行政执法人员的选用上,尽可能选择法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人才,保证其工作方面的专业性,或者是选取有执法工作经验的人员;其次是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时的培训和再教育,使他们及时了解经济形势的发展,以及执法规范的更新,这样才能保证其所具备的经济和法律知识及时更新,及时的应用到日常的工作当中,保证日常行政执法工作公平公正地进行,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贡献自身的一份力量。
四、结语
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健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因此行政法制建设刻不容缓,虽然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趋于稳健,经济体制的建设也在逐步的完善,但是相关法制建设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如立法不完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人们的法律意识相对较为欠缺以及执法人员素质不够高等诸多方面的因素都是阻碍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问题所在,因此必须及时处理这些问题,保证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们目前的主要任务,也希望本文就这几项问题提出的建议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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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行政法 论文
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行政法 论文
建立市场经 济体制,必须用行政法手段重新塑造政府职能,对政府与市场主体关系加以重新定位。把宏观调控职能纳入法制轨道。在新形势下对依法行政原则的理解也不能局限于依法办事,而应理解为凡法律未授权的,行政机关均不得为之,包括具体和抽象行为。这种理解有助于防止个别既得利益部门阻碍破坏改革现象的发生。当前改善加强行政执法的关键是职消行政机关享有的过大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如将15日以上人身罚改为行政刑罚,由司法机关行使,以保障其力度和公正性。此外,也必须承认市场经济与腐败有着某种联系,关键是加强制度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建立起权力集中,垂直领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新的监督制约体制。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依靠完备的法制。新体制不仅需要规范市场主体及相互关系、维护市场秩序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而且需要规范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个人关系以及规范政府自身的行政法律。在目前行政权过大又缺乏必要规范的情况下,强调行政法的作用更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可能因行政机关的扭曲和抵制而变形甚至流产,法律赋予企业、个人的各种权利也可能因行政机关的不适当干预而化为泡影。因此,如何规范政府权力,保证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是当前建立完备法制,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建成的重要任务。本文旨在提出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基本作用及自身理论的更新问题。
一、行政法是重塑政府职能的最有效手段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准则。由此,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必须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制定战略计划、确立市场规则、向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发育,维护市场秩序的以宏观、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微观相结合的管理。例如,负责制定经济发展计划,运用银行、财政、信贷、税务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调整经济结构,提供社会保障,协调社会文化事业,监督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管理对社会公益及人民安全健康可能发生影响的特种行业等等。也就是要求政府职能从传统的计划、审批许可、指挥、组织产供销、命令向规划、制定政策、运用经济杠杆、指导、协调、服务转变。
(二)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必须依靠行政法
实现政府职能的革命性变革,必须依靠完备的法制。具体地说,用法律形式重塑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一方面废除那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职能,另一方面确定市场经济要求的新职能。实践证明,政府职能不转变,自由、竞争、公平的市场机制就无法形成,而职能 转变涉及既得利益部门和机构的权力,必然会遇到各种阻力,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要求通过行政法的手段,逐步规范政府权力,调整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塑造政府的新职能。
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 不外乎两大类,一是调整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市场之间的法律,即民商法律,此类法律目前已引起人们普遍重视;另一类是调整政府与市场及市场主体之间关系,以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自身组成、结构、职责、活动方式等的法律,即行政法,制定此类法律的必要性似乎尚未引起人们重视。实际上,以上两类法律,缺少任何一类,都不可能建立起成熟、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纵观世界各国的现代市场,几乎无一不与政府的良好的服务、指导、调控和管理有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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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东亚的政治权威与现代化
东亚的政治权威与现代化
东亚各国和地区在其现代化过程中究竟采取何种政治形态来适应发展的需要?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形态有什么共同的特点?这种政治形态在多在大程度上对其现代化的成功起到推进作用?它具有那些消极特征和问题?这是东亚现代化研究中特别受到学者们关注的问题。然而,迄今为止中国学术界尚未对这些重要的问题从学术上进行系统的研究。要研究东亚的政治形态与东亚现代化的关系,就必须在大量占有资料的基础上,运用发展政治学、政治文化、政治社会学等边缘社会学科的方法,从多种角度进行分析。这里,特别重要的是,必须对日本、韩国、新加坡、我国台湾这四个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现代化过程中的权威政治形态的形成、权威合法性的基础、权威政体向后权威政体和民主政体的转变的历史过程、这种转变的社会经济和历史条件,分别进行个案的研究和探讨;只有在这一研究的基础上,并进而对东亚与南亚、南美的现代化过程中的权威政权进行比较,才有可能概括东亚型的权威政体所具有的某种共同特征。
对东亚现代化过程中的政治权威形态的研究,是第三世界国家现代化的政治发展研究的重要内容。它不仅有助于深入认识政治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这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而且有助于进一步分析非西方后发展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权威面临的各种挑战。国家权威作为一支“看得见的手”,在社会、政治和经济整合中以及在创造市场经济的“看不见的手”的过程中的作用,国家与发展中的市民社会的关系,这样一些涉及国家的现代化功能的重大课题,近年以来,越来越受到国际学术界的广泛注意,而东亚各国和地区的现代化的研究本身又可以为这些课题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信息。
【东亚权威政治研究的启示意义】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现代化在国情条件诸方面与上述东亚国家和地区有着很大的区别。但是,中国在历史文化和与民族性方面,在高度集中运行的政治社会体制向以市场型的运行体制的结构转型方面,均与东亚各国和地区有着类同之处。中国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市民社会、市场化的企业与地方的自主系统的发展,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的脱序或失范的出现,国家权威同样也面临着种种挑战。国家与社会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国家、知识分子与实业家之间,在角色定位和社会功能方面以及在彼此协调关系方面,均面临着过去所没有的新的问题,例如,市场经济发展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关系,国家权威与公民自由的关系,权威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大众政治参与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传统文化价值与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共识和意识形态的关系,等等,所有这些课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都越来越进入学者们的思考领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东亚各国和地区的.权威政体与现代化的关系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权威主义的基本定义】
权威主义(Authoritarianism)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权威主义的原义是指统治者把他们的意愿强加给社会成员而并不顾及后者的意愿。其内涵颇接近于家长制主义(Paternalism )。权威主义的特征是,过于集中的权力的运作没有或缺少宪法的约束;权威合法性不是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而是被认为来自某种权威者本身天赋的某种特性。例如神的意志,天道,专制君权的嫡传,他们所具有的超凡品格,国家的神圣使命等等。广义的权威主义包括所有的专制独裁和家长制政权。
正因为如此,在现代民主的价值越来越普及的时代,权威主义往往在日常语汇中是一个贬义程度很高的用语。例如,西方学者往往用权威主义人格来表征那种反民主的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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