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监督法律与借鉴论文,本文共10篇,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监督法律与借鉴论文
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监督法律与借鉴论文
摘要:随着经济活动影响力的加大,我国证券市场也愈加繁荣。为避免证券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本文对国际三个典型国家的证券市场进行总结分析,并这三个国家的监管制度进行对比来找出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有利的经验加以借鉴。
关键词:证券市场;市场监督;法律
国家证券监管是政治、经济、及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共同决定的。不同的地区由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不一样,所形成的市场监管体制有着些许的不同,但是将其主要的特征总结一下可以选出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地区,美国、英国和法国。我们以这三个国家为例来对不同的证券监管模式进行分析。
一、集中监管型证券市场
这种监管体制是典型的美国式管理方式,通过设置证券监管机构并对其进行唯一授权,对国家的所有证券市场都有绝对的管理权以保证所有地区证券交易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要建立起类似于美国的证券市场,需要具有完备的立法系统。美国法律形成也是经过构建基本框架,进而完善填充的过程的。从一开始的《联邦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这样的证券交易的基础性法规文件,到后来根据国情和每个州的情况制定的'各种配套法规,如《信托契约法》。[1]这种集中监管需要完善的法律框架来保证证券交易全方位的规范,对于立法系统有很高的要求。美国证券法律体系的构建有联邦政府的立法部门推出的基本法律准则,各州政府补充的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协商共同遵循的章程。这种由三方面一起建立的法律体系就是支持美国式集中管理的三重立法监管体系。完善的法律章程使得证券交易能够在市场相对自由的条件下保证监督的有效性,促使交易参与者自觉遵守相关规范。
二、自律监管型证券市场
对严格的法律法规规范的美国式证券监管方式不同的是以英国为典型的证券体系,其更加要求行业内部进行的自我约束,国家在进行必要的相关法律制定之后基本不参与证券交易的管理,其监管组织主要是一个私人公司性质的半官方机构,为贸工部下属的对国内证券市场的直接管理者,并与其下的一系列证券自律组织形成英国的三级监管体制。英国证券的发展历史是从咖啡馆内开始的,所以其交易自发性的特点一直存在于证券交易活动中,后来国家通过法律的制定来将这种自发性转变为有组织的自律性特点,并对于那些分散的小型交易所进行集中整合,建立起当时规模最大的伦敦交易所。1988年的《财务服务法》,将证券交易所的自我管制责任以法定形式加以确定。进一步将这种参与者自我管制的方式给予法律保护,形成在国家立法指导下的市场自主监管体系。而后英国出台的各种法律在次基础上不断促使自律监管型证券市场走向成熟。
三、中间监管型证券市场
中间监管型是受到以上两种监管方式的共同影响下形成的,这种方式对于法律体系的构建以及参与者自我的管理都有着很高的要求。其法律法规大都收编于《商法》之中,可以说中间监管型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商法体系基础上的。中间监管型在欧洲较为普遍,法国的《证券交易法》就是其对证券交易进行法规调整建立起中间监管型证券市场的代表。这种把证券交易作为商业行为的方式,国家只为证券交易提供基础性的法律规定,具有统筹作用,但是缺少对于交易具体细节的综合性法规,并且政府只使用监督只能,不对具体的活动进行干预。德国是少数几个为证券活动专门立法的中间型市场国家,但也是到1970年受到美国证券市场影响之后才开始为证券立法的,市场自律性依旧在交易活动中起到重要作用。虽然在1994年德国颁布了《有价证券交易法》成为证券活动需要遵守的基本章程,可是其法律性质还是没有摆脱商法的影响。
四、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启示
我国证券行业相比于国外发展要晚,无论是法律框架的构建还是市场自律意识的培养都不够完善。证券市场还存在很多欺诈、虚假的信息,国家对于证券交易的监管还不到位。对比以上三种监管方式,我国的证券市场还需要进行一些改善。(一)首先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构建,无论是哪一种典型的证券市场监管方式都需要一定的法律的基础。在我国现阶段从业人员和参与人员的素质并不足以支持自律型市场的运转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学习美国在国内构建完善的立法体系,对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规范。(二)无论是哪一个行业的发展都需要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证券市场的自由发展对参与人员的素质有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我国证券市场应当与我国经济发展相协调,采用政府与市场双重作用的指导手段,我国对证券市场的构建不会是集中式的,也不会是自律式的,而是中间型市场。从单一的集中型管理体制向中间型管理体制转变,[2]这就要加强行业管理的创新,充分发挥我国市场中的各种优势。(三)在监管中可以适当加入现代化技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对交易工过程实行更加方便快捷的监督,对交易信息实行保护,同时也便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证券活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参考文献]
[1]王林刘,马刘黄.发达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监管做法及启示[J].前线,(10):77-80.
[2]侯阳,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研究[D].河北大学,.
篇2:法律与公共关系论文
法律与公共关系论文
一、公共关系学与法学之间的发展关系
公共关系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社会公众,法律亦是如此,其服务的对象也是社会公众,所以在公众的主导作用下,两者管理、约束社会的沟通关系作用很强。法律的强制作用和约束作用能够增加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由此可见,公共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研究和项目开发是促进和谐社会主义发展的原动力。
二、网络时代背景下公共关系与法律的融合
对上文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可知,网络时代背景下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共关系的维护重视程度都非常高。解决社会矛盾、保持法律公信度是政府开展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所以在这种社会矛盾中,公共关系仅依靠道德关系已无法完成既定的法律规范目标。由此可见,要想提高公共关系与法律的融合程度仍需做以下几方面改革:
(一)统一约束机制
公共关系与法律的约束内容相当,在调节公众与社会相互作用的同时,具有社会性质特征的管理因素在法律关系上并不存在具体的冲突和矛盾,所以从合作整合上看,公共关系与法律都具有双重属性,人与人之间的调整关系需要具有很高的内力作用和价值。在约束作用下,行政手段在公共关系中必须采取合适的方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公共关系与法律之间的矛盾。我国政治经济体制在法制建设方面具有很强的主导能力,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可以促进公共关系格局的变化和发展。利用新媒体技术参与到法律宣传工作中,可以为公众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沟通平台,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为社会公共关系提供一个稳定的、具有实效功能的约束机制。
(二)调整公共关系的研究意义
强化公共管理作用与法律关系的合作能力不仅能够体现出国家发展的.价值取向,还能有助于明确管理目标。从社会发展角度上看,传媒建设延伸的范围非常广泛,无论是在法律体系建设上,还是构建社会管理制度上,公共关系都可以体现社会体制的发展趋势。众所周知,公共关系与法律在构建体系上存在一定的共通性,所以相对于其他管理内容,司法部门与政府管理部门在司法管理上都能体现出对社会关系的控制能力。
(三)优化法制环境
执法部门与政府管理部门对社会公共环境的影响大体相同,所以将公共关系应用到法律体系中可以增加法律的执法力度,提高司法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关系。从理论科学上看,司法部门需要应用规范的执法队伍建设,使其在调整公共关系上承担一部分调和经验。在法制环境下,公共关系的自由创建能力非常强,无论是企业组织还是个人,公共执法能力都可改变并优化公民的生存环境。政治经济环境内容是公共关系主体,所以社会公民需要参与到民生热点话题、国家体制发展的讨论中,利用自身话语权,引导社会主义发展方向。
(四)采用新媒介技术
英特尔公司在新媒介技术上的应用价值非常高,在互联网无序环境的影响和作用下,信息的传播容量会大幅度增加,公民在享有一定编辑权力的同时,还形成了关系主导能力。在社会关系中,公民可以将自由创建的作品展现在个性化平台中,让自己成为公共关系的传播者和发起者。同时新媒介技术引入法律体系,也可以提高法律体系的结构稳定性。在公共关系与法律的融合发展中,民主、公正、法制社会主义构建意义也会明显增强。政府部门、组织以及和谐部门应利用新媒介技术丰富公共关系运行发展模式,在掌握其结构特征的情况下,提高网络时代环境中公共关系与法律体系的默契程度。
三、结论
通过上文对公共关系法律融合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可知,我国民主社会对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制度构造、体制发展对公共关系与法律融合程度的影响是巨大的。本文以英特尔公司开展的创意周活动为例,深入剖析了在法制社会中,公共关系的能力必须依靠法律约束来实现这一目的。
作者:齐俣 单位:中国矿业大学 文学与法政学院
篇3:法律与道德论文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古今中外的社会、道德、政治和法律思想中,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有的人认为法律即道德,违反道德的法律是“恶法”,不具备法的属性;有的人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有严格的界限;另外的一些人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事实上,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必然联系,两者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渗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出现新的内容,两者的融合更加紧密,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于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 道德 统一 法治
一、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只有两者并立互补,协调发展,才能使社会、国家得以有效的维系和保障。
(一)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般来说,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是指一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里说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了各自、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法律有四个特征。一是法律是概括的、普遍的、严谨的社会规范。二是法律必须国家制定和认为的。三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国家认可和保障的。四是法律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
道德是人和人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规范。道德一般有四个特性。第一是规范性。它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第二是渗透性。道德规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第三是稳定性。道德规范的稳定性比法律还要强。一种道德观念形成的道德规范上百年、上千年不会变的。最后它与法律的最大区别主要是自律叫自律性。道德按它调节的社会关系领域来分类,一般可分为三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与家庭道德。道德的本质是社会成员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最深刻的反映。它是人类文明的一种现象,最能反映人的本质的就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人类诞生、进化和成长过程中完善自己的一种尺度或一个标志。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与法律两者相辅相成,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辅佐,但是两者也有区别:
一是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道德和法律在调整对象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为:道德主要是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具体来讲,道德命令是内在的、自觉的,法律史外在的、强制的。道德包含动机方面的考虑,要求人们根据伦理责任的意识行动,法律则不考虑潜在的动机,主要以行为的外在方面作为依据。
二是调整的手段不同。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基础上,它通过社会舆论的批评与谴责及主体的自我反省促成主体遵守道德。法律调整主要通过有组织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得到实施。法律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强制制裁措施,在主体违法时国家机关就应当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可见,道德的主要调整手段是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律调整的主要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前者比较分散,后者则是有组织的。
三是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大于法律。许多行为受到道德的调整,但没有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不为法律禁止也不为法律所保护。相反,违法行为基本上都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
四是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首先,法律主要是以宪法、法律等确定性和规范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信念和社会舆论当中。其次,法律规范则是条文化的、比较具体,明确具体地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能够为主体提供明确性的指引。道德一般比较抽象、原则,没有具体规定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因此,法律体系的存在与范围可以通过权威性法律资料加以确定,可以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明确而确定的依据,这是道德所不具备的品质。
(三)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具有紧密的联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者有共同的起源。无论是伦理学界还是法律史学界最终都找到了一个共同根源——禁忌。伦理学界根据人种志学的研究认为,道德形成的标志最初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关于禁止通婚的规则。在原始人那里,道德最初就是以各种生产的禁忌和性交禁忌的形式出现的。同样是原始社会的禁忌,作为禁止性规范(勿为性规范),在法学家那里则被认为是“法律的源头”。如食物禁忌被看作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禁止性规范。
第二,两者的目的相通。法律与道德都包含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社会生存的基本条件的规定,愿望的道德表达了人类的道德理想,如善良、公正、诚实等。在法律发展史上,在法理学发展的各个时期,法律思想家们都强调良法与恶法之分,每个人都追求和向往良法治理环境下的国家,离开了道德,关于良法的`理论思考与立法实践就失去了依据。
第三,两者的内容有重合之处。道德一直是法律的重要来源,法律吸收了道德准则的内容,将许多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这就克服了道德规范的不确定性和道德制裁的相对无效性,使道德规范能够获得社会有组织的强制力的保障。将道德转化为法律的,即“道德的法律化”现象存在于任何国家的立法之中,这就使两者在许多行为要求上展现出一致性。
第四,两者在功能上互为补充。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辅佐。由于法律的他律性和道德的自律性特点,法律所不能及的地方通常由道德进行调整,两者在功能上有不同的作用空间,因此两者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的特点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不同时期显示不同的特点,在新的时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
(一)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
法律与道德随着政治、经济的不断变化以及社会的巨大变迁而不断变化和发展,这既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同时也要求我们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因为在一段时期内,也许某一行为是符合道德的,但是到另一段时期后就变成了不道德的了;同理,曾经合乎法律的行为换到了另一个时间空间也许就是不合乎法律的;甚至有的行为曾经不合乎法律,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成合乎法律的,如妇女的堕胎行为。
(二)法律与道德互相渗透,逐渐融合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的思想素质也随之提高,道德与法律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即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的趋势愈发明显,法律与道德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转化,基本道德原则可转化为法律,长期存在的法律也可能成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法律与道德的互相渗透,逐渐融合,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符合法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规律。
(三)法律中越来越具备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
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使得两者之间的配合更加紧密,加上人权观念已深入人心,使得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广泛的道德基础,法律为了为了更好滴保护人权,在内容上也更加注重人性化的规定,以体现对人权、正义、效益与秩序等的追求,这是法制不断进步和完善的表现,同时也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启示
(一)法律与道德建设应同时进行
由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渗透与融合已经越来越明显,必然要求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两者要同步进行,才能使得法律与道德之间不脱节。在法制的建设中要注重发掘法律中内含的道德情感因素以及情感成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以实现综合治理;同时在道德的建设中要注重结合法律的教育功能,使得人们在内心更加富有理性,能控制自己的情感,从而提高自身道德修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立法活动要更加体现法治与德治的融合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而立法活动则是打造这一工具的重要前提。在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今天,法律的制定更应该体现与道德的融合。一是立法活动要将一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原则,使道德规范具有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二是立法活动要将某种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即通过义务性规范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规范,如《婚姻法》中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抚养子女并不得遗弃的义务性规定就是如此。三是立法规定准用性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国家立法的有效补充。例如,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不乏依习惯或道德规范认定特定行为合法与否的做法。
(三)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人员是实施法律的主体之一,其思想道德素质深刻影响到法律实施所取得的效果,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法律的道德化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强调的“司法人性化”是人文关怀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法律与道德逐步融合的结果。法律的实施要想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司法队伍践行法律的精神,即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真正地理解法律,崇尚法律,尊敬法律。“道德平庸的审判人员是对一国法律的嘲笑,而道德败坏的审判人员就是对国家法治的公开的践踏,因为每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就是对人们法律热情与信仰的最为深刻的伤害。” 由此可见,司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息息相关,同时也对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语
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当今的社会,法律与道德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正是这种融合趋势最为明显的特征。研究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使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在各自的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共同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同时,我国要注重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在立法、司法等方面要充分结合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在这些环节中注入更加人性化的内容,以更好地体现人文关怀,这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篇4: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通货膨胀影响因素比较论文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通货膨胀影响因素比较论文
内容摘要: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长率、利率和国际收支等诸多因素存在密切联系,然而,这些影响因素在发展程度不同的经济体中,对于通货膨胀的影响也有所区别。本文对10个发达国家与10个发展中国家1993-通货膨胀及其影响因素的10个变量进行“面板数据”回归分析,通过建立计量经济模型,对影响通货膨胀的主要经济因素进行考察,以期为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通货膨胀 面板数据 FGLS
通货膨胀与其影响因素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一直是过去半个多世纪以来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然而,大多数研究只讨论通货膨胀和某单一经济因素的相关关系,或者只是泛泛地对通货膨胀的成因做定性分析,实证研究也只是采用简单的比较分析方法,而关于发展程度对于通货膨胀影响的研究却鲜有涉及。事实上,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发展程度不同,价格总水平的持续上升程度,即关于通货膨胀的衡量指标也因国而异。本文以历年统计数据为依据,分析经济增长率、利率、货币供应量等影响因素分别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通货膨胀的贡献程度,通过建立计量经济模型,对影响通货膨胀的主要经济因素进行较为系统的考察,说明他们对通货膨胀的影响程度,从而为避免严重的通货膨胀,确保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变量及数据说明
衡量通货膨胀程度主要指标有货币供应量增长率、国内生产总值及价格指数(其中最常用的是居民消费物价指数CPI)。本文选取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反映通货膨胀变动程度的指标,即选取被解释变量为CPI(Y)。
根据通货膨胀的特征,要研究通货膨胀就必须对变量进行广泛的筛选、并且要进行长期观察,以便反映价格水平持续的长期变化过程。本文采用年度数据,并根据通货膨胀的持续性和文献综述中所介绍的理论和相关研究,拟出准备选取的解释变量如下:经济增长率(x1)、实际利率(x2)、官方汇率(x3)、资本形成总额年均增长率(x4)、居民人均最终消费年增长率(x5)、军费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x6)、经常性收支差额占GDP的比例(x7)、货物和服务进口年增长率(x8)、海外直接投资净流入占GDP的比例(x9)。
基于上述指标,本文选择两组共20个国家1993─20的年度数据作为样本数据(数据主要根据中宏数据库的世界经济数据统计库进行整理汇编),其中发达国家10个(美国、日本、英国等),发展中国家10个(中国,印度,白俄罗斯等)。所选择的国家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区分标准,主要参考了世界银行的相关统计资料以及其它网上搜取的相关资料。
模型构建
完成了变量及数据选取,现在对本文进行模型选定。设定模型的一般形式为:Yit=αi+Xitβ+uit。其中,Xit=(X1it,X2it,……,XKit),β=(β1i,β2i,……,βKi),K为解释变量的个数,误差项uit均值为0,方差为σit。在李子奈、叶阿忠的文献中将panel-data模型分为模型1、模型2和模型3三种类型。采用panel-data建模时,首先要对模型进行F检验来判断选择那类模型。当我们经过检验需要采用变截距模型,也就是模型2的形式建模时,需要进一步确定截距的变化是固定影响还是随机影响。
从理论上来说,当截面单位是总体所有的单位时,固定影响panel-data模型是一个合理的模型;如果截面单位是随机抽取自一个大的总体,把所抽样本的个体差异认为服从随机分布可能更合适。从实证上来说,我们可以用Hausman检验,来判断这种影响是固定影响还是随机影响。经过分析与比较,本文最终选择固定效应的变截距模型。
通过模型设定和具体分析,可最终建立如下分析模型:Yit=αi+βk∑i=1Xkit+uit(k=1,2,3,…,9)。其中,Y为消费价格指数年变化率,即被解释变量为CPI,各个X变量的含义同文中第二部分,i表示各国,t为时期。
实证分析
经过变量数据选取和模型构建,本文利用Eviews5.0,采用SUR估计法(可行广义最小二乘回归(FGLS)对数据分析,采用SUR法的目的是同时对截面数据的异方差性和同期相关性进行修正,减少二者对分析结果的影响。
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对变量进行逐个筛选,最终发现GDP年增长率、实际利率、官方汇率、居民消费人均年增长率和军费开支占国民支出的比重一起作为解释变量时,该模型的拟合优度最好。从软件输出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调整后的判定系数值为0.9991,说明解释变量解释了被解变量平均值变化的99.91%,模型的拟合优度较好;各系数t检验的P值均为0,也就是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所选变量的影响是显著的;F检验的P值的0,说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拟合的方程是显著的; DW=2.088,此模型不存在序列相关,各项检验值也在合理范围内,因此将模型确认为最终使用模型。
发展中国家整体的公共截距项为-232.95。从Fixed effects (个体不同截距项)中可以看出:国家之间的个体差异比较大(输出值从-433至589,而且距离零值均比较远)。其中俄罗斯常数项的值(最小值)达到-434,巴西(最大值)为589,系数项结果为:GDP增长率项-19.83、实际利率项-5.88、官方汇率项-0.01,这表明经济增长率、实际利率、官方汇率与物价水平负相关,其中经济增长率、利率与物价水平之间的影响很大,会对物价水平上升起阻碍作用,而汇率的影响相对较小;居民人均消费年增长率项6.15、军费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项205.52,表明它们与物价水平成正相关关系,两者的系数都很大,军费开支占国民支出的比重项的系数更是达到206.5,发展中国家物价水平的波动受军费开支的影响很大,居民人均消费年增长率上升也会给物价水平带来上升的压力。
采用同样的分析方法对发达国家进行分析。最终选择GDP年增长率、实际利率、官方汇率、居民消费人均年增长率和进口贸易年增长率一起作为解释变量时,发现该模型的拟合优度量好。从软件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调整后的判定系数值为0.9275,说明解释变量解释了被解变量的92.75%,该模型的拟合优度较好;各系数t检验的P值均为小于0.05,也就是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所选变量的影响是显著的;F检验的P值的0,说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拟合的方程是显著的; DW=2.127,此模型不存在序列相关,各项检验值也在合理范围内,因此将模型确认为最终使用模型。
其中发达国家整体的公共截距项为2.41。从Fixed Effects(个体不同截距项)中可以看出:国家间的个体差异比较小(-2.17到1.40之间,距离零值比较近)。其中,日本的数值为-2.17(最小值),西班牙的数值为1.40(最大值)。系数项结果为:实际利率项0.04、官方汇率项0.0007,表明这段时期内发达国家整体的实际利率、官方汇率与物价水平成正相关关系,这会在一定程度上给物价上升带来影响;GDP增长率项为-0.09、居民人均消费年增长率项为-0.05、进口货物与劳务增长率表明经济增长率项为-0.05、表明经济增长率、居民人均消费年增长率、进口货物与劳务增长率与这段时期发达国家物价水平呈负相关关系,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物价水平上升。 结论
对本文模型拟合优度最好的变量进行比较会发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自变量中都有经济增长率、实际利率、官方汇率、居民消费人均年增长率,另外发展中国家的军费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项和发达国家的进口贸易年增长率项表明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导致通货膨胀影响因素的不同。
相同因素在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下对通货膨胀的影响情况也有所不同:发展中国家GDP增长率项为-19.83,发达国家GDP增长率项为-0.09;发展中国家实际利率项为-5.88,实际利率项为0.04;发展中国家官方汇率项为-0.01,发达国家官方汇率项为0.0007;发展中国家居民人均消费年增长率项为6.15,发达国家居民人均消费年增长率项为-0.05。对比分析可以看出:相同因素对通货膨胀的影响情况不但存在差异,而且有的差别还很大。这些变量的值存在着正和负的区别,不过这只是在说明关系的方向,而我们更加关注这种关系的程度,因此,单从绝对值来进行比较。比较发现发展中国家的变量系数比发达国家大很多:GDP增长率项为200倍,实际利率项为146倍,官方汇率项为14倍,居民人均消费年增长率项为121倍。这表明这些通货膨胀影响因素在发展中国家的变化引起通货膨胀变化的幅度远远高于发达国家。
从模型截距项的对比可以看出以下区别:公共截距项差别很大。发展中国家为-232.95,发达国家整体的公共截距项为2.41(从绝对值来比较相差约100倍);经济程度不同的Fixed Effects间个体的差别很大。发展中国家的区间为-433到-28和16到589,发达国家为-2到2;经济程度相同的Fixed Effects间个体的差别很大。发展中国家的跨度约为1000,发达国家为4。综合来看就是发展中国家的常数项值很大、而且差距很大,发达国家的值很小、而且很集中。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导致通货膨胀影响因素会有不同,拟合结果中军费开支在发展中国家的影响解释得比发达国家明显,而进口贸易在发达国家的影响解释比发展中国家明显;相同因素在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下对通货膨胀的影响情况差距很大,就是相同通货膨胀影响因素在发展中国家的变化引起通货膨胀变化的幅度远远高于发达国家,这说明发展中国家通货膨胀的波动情况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容易变得很剧烈、比较不容易控制,不过这表明通货膨胀影响因素在发展中国家引起调节作用非常明显,虽然同时又有很高的风险;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会导致通货膨胀受本文拟合变量以外因素影响情况差异很大,发展中国家的常数项值很大、而且差距很大,发达国家的值很小、而且很集中,这说明发展中国家物价水平具有很大的弹性,容易出现大幅度波动,而发达国家则相对缓和得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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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少平.宏观计量的若干前沿理论与应用[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6.李晓西.现代通货膨胀理论比较研究[M].中国统计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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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浅谈国企改革与审计监督 论文
浅谈国企改革与审计监督 论文
审计是现代企业的“第三只眼睛”。审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监督部门,如何应用监督职能参与国企改革,服务于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公司化改造,服务于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审计在新形势、新情面临的新问题。本文力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一、国有企业改革与审计监督的关系
经济活动离不开审计监督。这是因为:国有企业的特殊所有制性质、重要的经济地位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决定了加强审计监督的必要性;审计所具有的基本职能及其国家审计所处的特殊地位,又决定了它在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占有特殊的使命。因此,从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和发展要求来看,审计监督在以下方面与其有密切的关系。
1.国有企业实施政企分开必须强化审计监督。
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典型特征是国有国营,即国家代理全民所有权,并通过政府机构直接经营企业,其结果是政企不分。因此,政企不分是阻碍国有企业产权独立,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大障碍。在国家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解决企业产权独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从解决政企分开入手。这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国有企业实现政企分开后,强化审计监督是其必备条件之一。这是因为,政企分开后,审计为政府的一个经济监督部门,是政府对企业的重要监控方式,以实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同时,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也要借助审计监督,来保证企业对国有资产实际运用合理性,实现其保值增值要求,满足国家作为所有者的利益要求。
2.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和公司化改造必须强化审计监督。
公司化改造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它要求:一是出资者明确,各投资主体到位;二是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成为市场主体;三是划分企业的投资主体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主体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因此,国有企业在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必须依靠审计进行监督,以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真实性、产权界定的合规性,实现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地位;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它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3.国有企业完善科学管理必须强化审计监督。
我国国有企业原有的管理制度,基本上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虽然有些国有企业创造了一些比较科学的管理制度,但总的来说,建立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财产或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和科学的管理制度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现代企业的管理实际上涉及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其主要内容应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和《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实行权力、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独立分设,权、责、利关系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协调运转。而这些制度能否实现正常运转,关键在于审计。
4.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必须强化审计监督。
投资者对国有企业经济信息的真实性了解要求强化审计监督,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6月,李金华审计长在全国深化企业审计研讨会上指出:“由于机制的原因,现在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管理松懈,存在着会计信息不实,甚至弄虚作假,做假账、报假账、算假账情况非常严重,财务会计资料不真实的情况相当普遍。”会计信息的失真,将会带来多方面的严重的危害:一是给政府的宏观决策和调控带来误导;二是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虚假信息进入市场会导致投资人、债权人的错误决策。这就必然会影响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进行验证,展示其内容的真实性,保证经济信息的安全、可靠是审计的基本职能,是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对审计的客观需要。 二、当前国企审计中面临的情况和问题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国有企业的审计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有:
1.产权不清,企业利益分配关系无法界定。
界定产权是股份制企业收益分配关系的前提,产权不清,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就无法界定,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由于产权不清,审计中查出的问题,无法找到责任人。迄今为止,我国一直未明确究竟谁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最终直接法律责任。比如,对企业不同来源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对企业依据有关政策提取的专项基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的界定,对国家采取优惠政策以转化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等等,都无法依据有关政策认真衡量,依法搞好界定。
2.对资本运营功能审计缺位,难以对国有企业经营质量实行公正评价。
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目标不明确。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虽已提出来了这么多年,但究竟该怎么审还未真正解决,至于怎么拓宽审计领域,再经过若干年,审计到底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标并不很清楚。现在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就内容而言,一般都是以财务收支为审计的主要内容,注重违纪款的处理,从某种程度上讲给人造成错觉,致使有人认为审计部门是“第二税务部门”,而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效率的审计可谓涉足不深。具体表现在:一是对企业的资本运营情况(如投入主体资格的确认、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的审计)不够深入。二是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如经营方式的选择,在这一过程中包含着对经营主体的确认,经营者权益和责任的落实,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经营过程中的产权约束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管理等等,也不够深入。三是对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模糊。由于存在上述原因,所以在如何合理确定国有资产收益在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方面,在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和用于职工个人、集体消费基金的比例关系方面以及保证归国家分配的收益上缴等,都是“雾里看花”。四是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情况(如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与评估是否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也很不规范等等。而事实上对国有企业审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应放在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能和企业经营质量上。
3.审计部门本身的建设滞后于国有企业改革步伐。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审计网络尚未建立,信息量不足,审计缺乏系统性。二是审计揭露和披露的关系难以把握,什么问题该披露,什么问题不该披露,界限难以把握,给审计事项评价带来一定的困难。三是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偏低,审计质量还有待于提高。四是审计方法陈旧,审计手段落后。五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对审计项目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监督和约束的机制。
4.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对审计工作在认识上存在着片面性,行动上有抵触。认为审计监督是找岔子,妨碍了企业的自主权,对审计不提供真实情况,不很好地配合。对企业的内部审计重视不力,甚至不予置理,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致使内部审计形同虚设,增大了政府审计工作的难度。
三、国有企业审计新内容新方式新方法探析
上述情况表明,在市场经济体制深入运作的过程中,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入地探索。我们认为:今后审计工作的思想观念和工作重点要实现由以查处违纪款的财务收支审计向摸清企业家底的真实性审计转变;要增强审计风险意识;要建立审计网络系统。具体说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1.对国有企业应重点审计的内容
李金华审计长曾指出:“企业的审计首先要回答的是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的问题。这是当前企业审计的要害,也是我们审计工作者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应突出真实性和合法性。具体应抓住以下几方面:一是检查企业是否按有关规定程序办事。检查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经营范围等有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并对文件、证明的齐全程度进行检查。二是重点审计国有资产的投入。检查界定产权,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是否有低估、漏估国有资产,特别是要对国有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企业商誉、产品专营权、非专利技术)的价值评估的依据及其正确性检查。三是要审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以下主要环节:(1)检查主要产品主要材料价摊入产品生产成本、批期、品种、成本计算价值的正确性;产品销售成本、材料成本差异、应摊应提、跨期摊提的准确性;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挤占成本费用等问题的审计。(2)审计企业实现利润(亏损)的真实性,按规定分配的正确性。(3)审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增加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使用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中介作用。
政府审计属于外部审计之一。它具有单向独立性、强制性、无偿性和行政监督等特征。如要实施对国有企业的全面审计,就其现有力量明显不足,如要内部审计去承办,则受其独立性不够的影响难以到位,所以如充分发挥社会审计的作用,其效果比较理想。
第一、是投资者对企业履行监督权力的有效形式。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现代企业所有制结构是多元的。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大批国有企业突破了单一国家所有制的“大一统”模式,实现了产权多元化,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各类投资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了解和监督企业管理层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都有对企业进行审计和监督的权力要求,而社会审计是适应了投资者这种要求的有效形式。由于社会审计地位比较超脱,能对企业作出独立公正的评价。社会审计双向独立性的特征(既独立于审计委托人,又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保证了社会审计可以根据其审计的结论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和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性。真正体现以独立的第三者的身份维护产权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对企业外部形象具有鉴证作用。由于现代企业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外部集团的协作和帮助,外部集团对企业的信任程序取决于它在公众中的形象,而企业外部形象的确立要由独立的'第三者―――社会审计来予以鉴证。只有企业具有良好的对外形象、较好的营运能力和较高的资信度,才能引起现有投资人和潜在投资人的行为、现有债权人和潜在债权人的放贷行为,从而使企业的投融资渠道拓宽,使社会经济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这也是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期望达到的主要目标之一。
政府审计部门对不同情形的国有企业应采取不同的审计方式。对上市和国有控股公司主要应采取授权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的形式;同时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3.要在规范上下功夫。
我国自1983年成立审计机构以来,审计规范虽在日臻完善,但还有很多地方需要作进一步的改进,重点在下列几方面要加强:①审计程序要规范。要加强对审计计划的制订的规范工作,对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要环环相扣,有头有尾,一以贯之。②指标体系要规范。目前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例如财政部)正在抓紧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包括拟定各项指标的权数、行业标准值以及综合评分办法等,但据说是将通过定期公布的方式供各地区、各部门参考。我们认为如果没有一个硬性的各地都必须统一执行的审计指标体系,各地区、各部门的审计各搞各的,标准不一,口径不同,审计的可比性便无从谈起。因此,尽快规范一套全国统一执行的审计指标体系,是非常必要的。③责权关系要规范。要认真贯彻执行李金华审计长在全国外资审计工作研讨班上的讲话精神,正确处理揭露、披露和处理的关系。对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一定要揭露,揭露出来后经过一定程序进行披露,要加大处理力度,要严格审计执法,该处理的问题要处理,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该进入司法程序的要移送司法机关。④办事程序要规范。审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39项审计规范办事,自觉遵守国家审计准则。
4.强化对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约束,切实搞好离任审计。
搞好国有企业关键是领导。一个好的领导可以使企业起死回生,在同等条件下,一个不称职的领导,也可能使企业破产。离任审计是对企业领导经营责任的有效约束手段。离任审计对于引导和规范企业法人的经营思想和经营行为,揭露非法行为,对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通过离任审计,客观评价法人在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可以为组织人事部门正确、科学地考核和任用干部提供重要而具体的根据。我国从1985年起在黑龙江、吉林、江西等省的部分地区推行了离任审计,实践证明实行离任审计是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一环。目前,这一审计活动在全国已全面铺开并不断赋予新的内容和生命力。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离任审计的文件精神。
总之,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是随着现代企业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尤其是股份公司的实行,导致了股份资本的高度分散、股东人数的增加,以及公布范围的广泛,使得原先相对稳定的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关系开始发生变化。同样,作为协调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关系的经济监督机制也必然发生转化,转化成能适应这种经济职能分解关系的新的协调机制,这个新的协调机制就是审计的鉴证评价功能。对国有企业实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审计监督,有利于完善间接控制,加强宏观调控,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有利于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国有企业能否实现转机建制的强有力保证,切不可等闲视之。
篇6:会计监督与会计控制论文
会计监督与会计控制论文
一、会计监督的真正涵义
职能是事物固有的功能,会计职能是会计本身的功能,而非会计身外之物。监督的本义是外力对某一事物的制约或约束。严格意义上是不存在“怕我监督”的,因为“自我监督”即为“自觉自律”,属于道德范畴。基于这一认识,我们认为内在的会计监督是不存在的,只有外在的会计监督即监督会计存在,而监督会计已是会计身外之物,而非会计自身的职能。因此,用会计监督来描述会计的职能是不妥当的,除非将“监督”的词义转换为“控制”的意思。控制是事物(系统)本身可以进行的活动,即为了实现自身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行为。因此,用会计控制来描述会计的职能更恰当、更准确。
会计控制是单位(企业)内部控制方式之一,即单位会计人员通过会计反映来参与控制本单位经济活动,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相关性等)的一种内部控制方式。这就是我们所认定的会计监督的真正涵义。上述定义已将对会计的'监督(监督会计),除会计信息系统自身利用会计信息之外的其他利用会计信息的各种监督,统统排斥在会计职能之外了,是符合职能本义的,也是符合会计本质的。
认清了会计监督的真实涵义,就能正确认识目前所谓“会计监督弱化”现象,因为传所要求的会计监督大多根本不是会计自身所能承受,而是强加在会计头上的监督任务,会计是无力完成的,因此,传统的会计监督弱化成为一种趋势。会计的使命是“生产”会计信息,会计控制也主要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只有把会计控制限定在会计信息系统的自动控制功能上(有人称之为会计的“自我实现机制”时能准确地把握会计控制作用的力度,才不至于夸大会计控制的功能。
二、重构内部控制体系,使会计控制成为企业的内在需要
内部控制是在一个单位内部,为保护财产安全和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经营方针和目标的实现而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总称。内部控制有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控等五个方面。内部控制方式包括组织规划控制。授权批准控制、文件记录控制、实物保护控制、职工素质控制、计划预算控制、业绩报告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就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而言,财务控制、会计控制、内部审计控制是三个主要的方面。
内部控制能否真正成为管理的内在需求,是内部控制不至于流于形式的关键,也是内部控制中的会计控制这一环能否起作用的关键。要使会计控制也成为企业的内在需求,取决于两点:企业决策是否依赖于会计信息以及企业是否通过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以取信于社会。当前这两点企业都未能很好地做到。一方面企业决策仍凭领导主观臆断,根本认识不到会计信息之于决策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企业经营绩效不佳,就想发布虚假会计信息来蒙骗社会。这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产权制度和代理问题。因此,只有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公司制度,企业才会有动力去实施会计控制,会计控制才会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三、加强外部监督,使企业有压力,督促其完善会计控制
当前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会计控制未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造成的,而实质上是因为所有者监督削弱以致会计控制失效造成的,是外部监督乏力造成的,要解决会计信息失真这一痼疾,只有加强外部监督,通过外部监督对企业施加压力,并将这种压力转化为动力,督促企业实施会计控制。
企业外部监督包括政治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财政监督、工商税务监督、技术质量监督、计划统计监督、金融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审计监督及其他监督等等。然而为什么这么大一个监督体系其监督效果还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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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浅析公共卫生食品安全与监督论文
浅析公共卫生食品安全与监督论文
摘要:食品卫生是在食品生长、培育、生产或加工等过程中,为保证其安全符合卫生和良好感官性状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措施。食品本身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生物性污染,如细菌、霉菌、毒素、病毒、寄生虫、昆虫;化学农药、添加剂;物理因素,如放射性污染;人为因素,如投毒、掺假、伪造。对于食品,首要的条件是食品的无毒无害要求,其次是食品的营养价值和感官性状。食品卫生学是预防医学的组成部分,它是一门研究食品中有害因素(如: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因素)与人体健康的关系及其防止措施,以提高食品卫生质量,保护食用者安全的科学。
关键词:食品卫生;监督;检测
食品卫生学的内容随着科学技术、现代食品工业和人们对食品安全要求的提高而得到不断的发展,高分子物质在食品工业中的广泛应用,促进了对塑料、涂料、橡胶的食品卫生要求:远红外线和微波加热在食品工业中的应用,促进了加热工艺在食品卫生与营养学方面的探讨;农药和化学合成食品添加剂种类的迅速增加,也加快了食品卫生毒理学的进展;保健食品推动了食品功能性评价的研究和发展,在与这些食品卫生基本内容发展起来的同时,食品卫生学的技术方法,包括食品化学及生物化学方法、食品微生物学方法、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测定方法、毒理学方法以及调查统计方法等,都相应地发展和建立起来了。
一、食品安全。
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事件频频发生,其数量和危害程度都呈日益上升的趋势。
1、食品原料污染农产品种植和禽类产品养殖环节污染问题突出。表现在: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大量违规使用高残留、剧毒农药,残留于农产品中,构成对人体潜在危害;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农、禽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重金属物质。
2、食品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工业整体发展水平低,生产企业多数规模较小,表现为多、小、散、乱。集约化程度较低,经营管理方式落后,生产技术和设备落后,部分不具备生产食品的条件,甚至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设施。
3、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食品质量安全加工中使用劣质原料,或者超量使用添加剂,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物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物质,成为食品安全的隐患;超量使用和随意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添加剂;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剂,造成食品有效成分含量不达超标,食品含有致癌物质等;生物技术产品、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同样带来了安全性问题。
4、食品流通环节污染食品流通环节不具备应有的卫生条件,对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导致食品包装储运过程中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
5、经营者法律意识薄弱一些食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使造假者乘虚而人,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部分市场管理者受利益驱动,对食品安全质量监管工作配合不积极。
6、消费者识别能力较差,维权意识不强一些消费者由于缺乏对食品的鉴别与识别知识,购买食品不但存在安全问题,也缺乏鉴别能力。另一方面,消费者本身缺乏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
二、监管措施。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必须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行政,需要健全打击制售劣质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基本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上严格规范和界定执法权限和内容,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处罚依据、强制措施、强制力的保障等都要有明确而又具体的法律规定,从而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执法依据更充分,职责更明确,且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强制手段,补充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如赋予工商部门对疑似劣质或有毒有害食品适当的扣押权、封存权等,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劣质和有毒有害食品继续销售和蔓延。
2、明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检测职能明确对流通领域食品进行检测的职能归属,确立工商部门依法检测结果的法律权威性。解决检测结果能够作为执法依据的问题。加快监测车ISO/IEC17025认可体系的建设,使监测车获得法定检测资质,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车的检测功能,使监测工作得到落实。同时,努力解决用于食品检测的装备和费用。
3、整合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成立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统一协调机构,使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成为一个系统工程。以职责分工明确的行政机构来实施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战略,协调各方力量,加强统一监管,发挥多个部门的执法合力,构建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标准和法规体系,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协调、监管信息通报和督察督办制度,达到长效监管效果。
4、发展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食品安全理论、方法和管理模式。纠正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规范、不够严密的缺陷,加速建立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大推行食品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体系(HACCP体系)的力度。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建立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和食品安全预警制度。建立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严谨的技术支撑。
篇8: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论文
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论文
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是一个法治与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大基石,二者一个代表了“法治”的基本要求,一个则代表了“民主”的基本要求,其终极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二者都是具有同等地位的宪法性的权利或权力。宪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其核心就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管理事务享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媒体已经广泛的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形式主要包括纸质传媒和电子传媒两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新兴的媒体类型。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传统规则有三种模式:通过缄口令直接限制媒体模式、司法自我约束模式、信息控制模式。当前互联网时代媒体影响司法出现了新特征,主要表现为:①司法系统受到媒体更大的影响;②媒体编辑“把关人”的作用大大降低;③因发帖人使用假名而加大了对媒体的查处难度;④言论自由的标准不断提高。
二、当前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存在的冲突
1.媒体监督侵犯司法独立
通常情况下,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有利于司法权的公正实现,但是,如果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不恰当的运用其所享有的舆论监督权利,媒体监督就变成了“媒体审判”,而“媒体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违背“无罪推定”原则,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抢先做出判啵这无疑是对法庭独立审判权的干预和僭越。这一现象在涉及刑事案件时体现的尤为明显,即媒体在报道事实、评论是非时,对庭审前或庭审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媒体应有的客观立场,主观的支持或反对处被告何种刑罚。“媒体审判”超出了舆论监督的正常范围,违背了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原则,仅从民意需求的角度做煽情报道,于是,不免将防卫性的媒体监督权力转化为进攻性的权力,直接损害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2.司法机关排斥媒体监督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体制下,司法开放性程度仍较为有限,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的排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过程封闭性较强,公开审判不足。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对各类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但是,现实情况是,法律公开审判往往仅是当事人的亲友到庭旁听,公众旁听庭审的制度还未完善,更不用说允许新闻媒体进入庭审现场进行新闻采访报道。
(2)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内容进行限制。虽然媒体有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利,但是,由于媒体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因素,并不能在事情发生时就全面完整的了解事实真相,司法机关也正是抓住这一特点,提出苛刻要求来限制媒体的报道内容。
(3)司法机关压制媒体监督。司法机关出于维护自身司法独立性的要求,并不希望媒体过分关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会有意无意的抵制媒体的监督报道。
3.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差异
(1)价值追求不同。媒体与司法都以社会公正为价值目标,这是二者相统一的地方。但二者对于公正的标准却不尽相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权力由国家直接赋予,代表国家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定纷止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系司法行为,具有“权力”的属性,所做的裁判结果具有裁判性和终局性,而媒体通过舆论影响社会以追求道义上的公正。道义公正与法律公正属于不同层次上的公正,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难免矛盾重重。另外,支撑媒体背后的力量来自于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需要,支撑司法公正背后的力量则是公民对公正审判的要求。两者的价值冲突不仅在于道义公正和法律公正的冲突,还体现在两种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
(2)社会功能不同。司法与媒体在社会功能上有着巨大的差异,司法通过主导法律的实施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媒体则是通过主导社会的舆论来影响人们的行为。司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象征,承担着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实质上是一种公权行为,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则进行权力救济。而媒体作为社会信息的传播媒介,具有强大的评价引导功能,其舆论监督实质上是一种民意行为,具有道义评判的属性,民众可以通过媒体监督行使言论自由和知情权。当公权行为与民意行为产生碰撞时,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三、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协调
要妥善协调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关系,需要从观念和制度上进行协调。首先,司法界、新闻界要从观念上对媒体与司法各自特性及规律有一个科学的清醒的认识,从而在观念上达成共识。其次,应从制度上构建一套协调独立审判与新闻自由的关系的平衡机制,从而有效确保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这两个不可偏废的价值理念都得以充分发挥,实现司法与媒体的有序良性互动。
1.司法方面的平衡协调
司法系统只有强化司法体制内部的独立结构,形成针对于新闻媒体的独立界限,才能有效防御媒体的过度介入,更好的维护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平衡关系。当然,在维护自身独立性的同时,司法机关应正确对待媒体监督,在司法独立过程中排除的是媒体的不当干涉,司法独立不应成为其拒绝媒体监督的理由。在合理限制媒体监督的同时,司法系统应加强与媒体的互动,确保审判与媒体形成良性循环。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建立舆论干扰防范机制,确保法官独立。为了保证审判独立和司法的权威性,任何不利的外界因素都应予以排除。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涵和最终落脚点,为了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因素干扰,就必须提高法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实现法官任用的专业化和精英化,同时,也要完善法官和法院的配套制度,从外部保障法官独立,以保证司法独立。
(2)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完善司法信息公开制。媒体监督的实质是通过监督司法权的行使维护司法公正,从这个层面来看,司法机关应当放下偏见,宽容和理性的接受媒体监督,同时,完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只有司法机关主动公开信息,将司法权的行使置于阳光之下,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树立司法的权威。
2.媒体监督的平衡协调
从媒体监督的角度来看,应当在保障媒体监督功能的同时,对媒体做出适当限制。由于我国当前新闻自由的发展尚不虺浞郑司法过程相对较为封闭,媒体监督的正当性应当得到保护,但是,这种监督并不是无限制的,必须要以不妨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为前提。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健全媒体监督保障机制。媒体监督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可与保护。为了健全媒体监督保障机制,我们应当为媒体监督从立法层面和实施环境上进行双重维护,确保媒体监督权能的正当性、合法性和独立性。
(2)完善媒体监督制约机制。新闻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媒体的监督权不能超过合理范围,应当受到一定的约束。完善媒体监督制约机制,既要求媒体加强行业自律,又要求其对司法适当监督。
四、结语
作为国家统治权力的司法和社会舆论传播工具的媒体,是社会生活的两个基本要素,共同作用于社会秩序的构建。随着现代社会法治进程的不断完善,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日益明显。正确处理好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对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爱芹:论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民主与法治》,第1期
[2]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政法论坛》,第6期
[3]陈锦波、姜雪燕:《浅析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及其原因》,《青年与社会》,第22期
[4]姚泽金、张艳红:《美国司法与媒体的冲突与协调》,《新闻法制研究》,第6期
[5]高一飞:《网络时代的媒体与司法关系》,7月
篇9: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论文
素质教育的贯彻落实使得社会各界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教学关注日益加大,积极探索其教学方法的创新及改进是是时代背景下的必然要求。本文主要针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法的创新进行探讨,以期以教学方法上的创新带动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随着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加上教育改革呼声的日益高涨,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教育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学生的价值选择与人生导向确立,对虚拟网络世界错误思潮与文化交流碰撞中的西方霸权主义起到强有力的打击。纵观当前我国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学实际,其教学理念上的陈旧、教学方式上的不足逐渐凸显,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发挥现有教学条件优势,做好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优化成为教育改革的首要难题,教学方法的创新与调整势在必行。
一、做好兴趣引导,激发学生课程学习的热情
教学方法的创新必须与兴趣的培养结合起来,奠定学生人生发展与课程学习的基础。兴趣的引导应结合课程教学实际及学生日常生活体验,通过真实生动的案例导入引发学生课程学习的情感共鸣,从而调动起参与课堂的积极性。教师在兴趣引导方面可以以自我体验导入,减少学生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的陌生感,以兴趣的激发与培养促进其后期的课程学习。在兴趣引导方面教师要弱化自己的课堂主导地位,鼓励学生大胆发言,积极讨论,借助思想观点的碰撞产生课程学习的动力,在好奇心的辅助下奠定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的的正确认识。
二、课中积极突出主体,做好人本理念的积极凸显
素质教育理念强调学生主体意识的课堂发掘与培养,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自然也不例外,应重点做好“主体参与”的调动与“人本理念”的凸显。所谓的“主体参与意识从本质上说是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与学生的兴趣调动具有相似的教学功效,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自主开展课堂学习。随着学生课堂参与主动性的增强,其思维能力与判断能力得到有效的培养与锻炼,增强课堂教学实效性的同时提升培养学生自觉学习的好习惯。针对学生开设的课堂活动就是立足学生德育实际,调动主体意识的过程。所谓的“人本观念”就是把学生置于所有教学活动的第一位,综合应用各种科学的方法和途径,让每一位学生都成为课堂教学的积极参与者,努力将自己的全部身心投入到课堂学习目标中去。学生参与德育活动需要教师的有效引导,每一位教师都要在课程教学中树立“人本理念”,尊重学生,一切为了学生,让教学真正变得有意义起来。
三、引入多元教学模式,交叉综合提升教学实效性
随着对思想道德与法律知识课程教学研究的深入,更多的新型教学方法利用在该课程教学中发挥功效。其中最应用比较普遍的创新型教学方法有案例教学、情感教学及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借助生动鲜活的教学案例将枯燥的理论知识形象化,具体化,通过与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实际的结合,增强学学生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教育的认同感,从而激发其学习热情。情感教学是将情感贯穿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学的全过程,教师教学充满热情,学生学习充满激情,通过情绪的渲染营造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学的良好氛围。启发教学则是设置必要的教学情境,让学生通过分组讨论与交流探究的形式畅所欲言,得出对热点问题的正确分析,教师在启发教学中起着总结与引导作用。形式的创新带动大学生思政学习的热情,更好地推动理论向实践的转化。
四、发挥网络优势,因势利导提升教学创新性
新时期网络飞速发展,其对学生主流价值观念带来负面冲击的同时也带来教学方式的创新与教学方法的优化。最大限度发挥网络教学优势,通过因势利导实现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优化教学成为该课程教学改革的重点与难点。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网络的宣传优势,通过网络媒体的宣传让学生更及时地接触思政动态、思政信息与法律政策,从而指导自己的课程学习。对于教师来说,借助网络可以及时把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学的时代背景,做好课程教学的备课准备工作,从而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另一方面做好思政与法律交流平台的搭建。以自由开放的网络平台为基础搭建思政法律教育交流的论坛,让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开展思政问题与热点事件的讨论交流,从而增强学生对思政理论的理解与运用,增强对法律政策的认同理解。通过网络与课程教学的结合,因势利导做好学生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育创新工作。
五、结束语
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堂教学作为必修课程之一,直接关系到学生的未来成长与价值选择,具有人生指导与未来选择的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做好该课程的日常教学。本文从四个方面指出了教学方法的创新性,以期对今后的思想道德与法律知识教学起到引导与促进作用。
作者:梁诗娅 单位: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篇10: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论文
一、当前“基础”课教学考核中存在的不足
1.考核内容与教学内容脱节
教学效果欠佳“基础”课的考核内容,是指考核主要覆盖的知识面和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不仅仅应当以教材的七个章节(2013年修订版)、三个部分(思想部分、道德部分和法律部分)为中心,还应当对教材所涉及的相关理论知识进行拓展。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掌握,离不开对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深入思考,也离不开对中外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学、伦理学等学科的探索。以往“基础”课考核的内容主要围绕教材展开,学生甚至能在书上找到标准的答案。这样容易使教师能够针对自己的兴趣点对教学内容做出“多变”的处理,或增添无用的信息,或删减重要的理论,产生考核内容与教学内容脱节的现象。考核内容与教学内容不能有机结合起来,“考”的和“教”的相互脱离,直接导致教师既没有完善、补充自身知识结构的动力,学生也丧失了学习的兴趣,有的学生甚至不用听课最后也能考核合格,这样就难以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2.考核主体单一
考核过程的主观性较强考核主体是在考核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个人和单位,考核主体决定着考核的内容、指标、结果等全过程。目前,大多数高校的“基础”课考核都以任课教师为考核主体,以学生为考核对象。通常情况下,学生的学习考核没有其他考核主体的介入,既无其他教师和单位的参评,更不允许学生互评。任课教师“大权独揽”,决定着学生最终的考核结果。由于考核主体单一,考核过程中的主观性就在所难免。有的教师会根据与学生的亲疏关系决定着对学生评价的高低,特别是在“平时成绩”部分,教师可能对学生随意做出加分或减分的决定。考核主体不受监督,考核结果就会有失公允,这样的考核结果学生难以认同,反而会增加学生的对立情绪,失去对学习的信心。
3.考核方式以终结性书面考试为主
忽视了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对学生的“基础”课考核通常是以书面考试为主,书面考核成绩的权重往往占总成绩的60%以上,有的院校高达70%。教师偏向于测试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但是都仅仅局限于“纸上谈兵”,学生对诸多问题的论证缺乏现实的体验和相关数据的论证,发表的观点没有说服力,考核结果并不反映学生的真实思想道德水平,思想道德品质欠佳的学生也可能在书面考试中分数遥遥领先。“基础”课教学效果的体现,不但需要学生从理论认知上给予确认,还需要考察学生在具体社会实践中的行为能力。尽管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讲授和掌握,但是学生道德水平是否得到提升,法律意识是否有所增强,这都离不开社会实践的检验,只有在具体的社会场境和动态的活动过程中,他人才能对学生运用道德观、法治理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忽视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基础”课考核不能完全实现教学目的。
4.期终笔试中的主观题不能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
在“05方案”实施以前,许多高校对“基础”课的考核侧重于考查学生对书本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判断题、选择题等客观性题型占据大量分值。“05方案”实施以后,大多数高校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偏向于对学生进行理论与现实相结合的能力测试,主观性题型增多,有的甚至不再使用客观题。但是,主观性题型的增多并非意味着学生对知识运用能力的增强。由于许多主观题庞大而笼统,学生在思考时不知从何入手,不知从哪个角度作答,最后回答的内容要么僵化、呆板,没有逻辑性和创造性,要么没有理论深度、十分肤浅,导致学生的理论素养与思维能力都无法得以提升。
二、构建“基础”课教学的“立体动态式”考核模式
教学考核是推进教学过程,实现教学目的的重要环节,必须借鉴国内外的教育理论,结合我国“基础”课的具体教学实际,构建一套既便于操作,又科学合理的“立体动态式”考核模式,以促进教师“教”和学生“学”的有效性和能动性。
1.横向:以政治、思想、道德、法律、心理等问题为考核
内容教师要明确“基础”课的教学目的是帮助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法律素养。教学考核的内容必须围绕政治、思想、道德、法律、心理等方面展开。其一,在政治问题中,突出考查学生对党、国家、民族、社会、集体、个人等关系的认识及相互之间矛盾冲突的解决。其二,在思想问题中,要涉及人生目的、理想、价值、态度等内容的澄清与梳理。其三,在道德问题中,要弄清楚有关社会领域、职业领域、家庭领域中各种规范的内涵和意义,对自律、他律、利益、牺牲等要有深刻理解。其四,在法律问题中,要涉及如法治、权威、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的剖析。其五,在心理问题中,要关注大学生在人际、情绪、意志、社会适应等方面遇到的难题。需要指出的是,考核要着重于“问题”导向,以“问题”带“理论”,理论为问题服务,理论的学习最终是要解决现实问题。教师不应局限于教材,只要能解决现实困难和社会难题的理论和内容,就可以纳入考核的涵盖范围。这样,在全方位的“基础”课教学考核内容的指引下,教师和学生都会激发起积极性和紧迫感,主动阅读大量文献,对教材中与课堂外涵盖的知识进行广泛的了解和研究,努力针对五个方面涉及的现实问题做出合理、科学、完整的阐释。
2.纵向:以思维能力与行动能力的动态转化为考核
标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基础”课的考核都应当以思维能力与行动能力的动态转化为标准。对所有学生的评价,既要看他是否有应用理论思考、解决现实问题的思维能力,还要看他是否具有在生活实践中采取正确行为的行动能力。如果高水平的思维能力与极强的行动能力能相互转化、相互促进,那么学生“基础”课程的学习就达到了教育所期待的目标,应获得较高的评价。其一,思维能力的提高:静态的评价标准。思维能力,是指学生对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进行认知、判断、价值取舍和选择的思维活动能力。思维能力直接指导行为的践行,体现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的发展,它是体现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素养的重要标准。“基础”课对学生思维能力的考核应当集中体现在教学中对课堂提问的分析上,体现
在对课程论文的论证上,还应体现在对期终笔试关于主观性问题的阐述中。教师对问题的设计要做到符合科学规律和形式逻辑,慎用单一、笼统的提问方式。如:针对摔倒的老人无人搀扶的社会现象,不能简单地问“同学们的看法是什么?”,应当就现象产生的诸多原因、解决问题的对策和个人的价值取向等分别进行提问,让学生剖析社会规范、明晰善恶判断并果断进行价值取舍。问题的设计一定要详细、具有指导性,要启发学生做“抽丝剥茧”式的论证和环环相扣的推演,利用综合性学科知识作为解题的“工具”和“钥匙”,使学生对问题的论证具有说服力和创造力。经过对问题的深入思考和回答,学生的思维能力得以体现,理论水平的高低一目了然。学生通过这样的考核过程所得到的评价公平合理,教师削减了主观性判断,使学生更能信服。其二,行动能力的增强:动态的评价标准。行动能力主要是指学生在生活中践行理论认知的能力,它是学生思想道德品质的最终体现,道德思维能力的提高也需要通过行动能力的增强来具体证明。思维水平高、论证问题能力强,并不代表在学习生活中可以果断践行。个体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践行高尚的道德行为难度巨大,需要克服利益的诱惑、自身不强的意志力,还需要承受外部环境带来的各种压力,要在深刻的认知下,饱满的情感中,在坚定信念的支撑下才能表现为“利他性行为”。因此,对学生在行动能力方面的考核必须成为“基础”课的重要考核部分,对学生行动能力是否增强的评价也必然成为考核的重要标准。教师除了设计课堂考核、论文考核和期终卷面考核等形式外,必须设计学生在社会调研、社区服务、公益活动等实践考核方式,以学生在实践行为中的记录、照片、影像资料为依据,发现学生在实践中的积极性如何?是否是真情实感?行动的有效性和持续性怎样?在动态的行为中对学生进行评定。
3.空间上:以“走向社会”与“回到课堂”为考核方式
为了避免考核的单一性和主观性,增强考核的全面性和客观性,考核的场地、主体都要有选择地增加。其一,走向社会:接受他人的评价。由于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的知行转化能力必须作为考核的关键标准,那么对学生思想道德整体状况的评价就无法仅仅以课堂表现和书面成绩作为依据,还要参照课堂之外的真实行动状态,才能得到全面客观的结论。教师可以用以下方式鼓励学生参与社会生活和道德实践,接受社会和他人的评价。参与社区服务。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入社区进行服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专业技术服务、调节家庭纠纷、优化环境卫生、提供空巢家庭的家政服务等。让学生在无私奉献中体会人生的价值和道德的深刻内涵。可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让学生深入到社会更为广泛的机构和组织中,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关怀。可以让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对学生的行动表现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就学生服务的次数、态度、质量等进行评分,切实考查认知与行为的一致性和道德行为的长期性,让社会和他人的评价成为学生整体思想道德考核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回到学校:接受同学和老师的评价。在增加社会考核主体,让学生接受社会评价的基础上,还要让学生回到学校,接受同学和其他学科任课教师的评价。首先,接受同学的评价。同学们之间在学习和生活中相互了解,对对方的思想道德品质有客观公正的评价。既可以对对方的平时表现进行评价,也可以选出代表,对学生在社会实践中的行为进行评价。其次,其他任课教师的评价。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学生不但接触到“基础”课教师和同
学,其他任课教师,特别是辅导员对他们思想道德状况也有认识,他们的评价也将作为“基础”课考核结论的重要依据。考核主体增多,考核方式发生变化,学生的思想和行为都会表现得更全面、具体,对不同学生不同层次的思想品德状态了解更为全面,这不但使考核结果可信度更高,还让学生对考评结果的认同度增强,并对认识自我品德方面的不足进行反省和改善。
4.时间上:以学期分段滚动测评为考核过程
个体优良思想道德品质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形成、发展的过程。对学生“基础”课的考核不应是教学的最后一环,应当将考核融入教学中,形成一个长期、分段、滚动测评的考核过程。既要看学生最后期终考试的理论成绩,也要看平时在课堂内外的常态行为表现。将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重视对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考查和评判,随时关注学生思想道德的知行状况。不断反馈的学习信息让学生提高自我反思、自我完善的能力,变考核的对象为学习的积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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