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网络银行带来的新风险及监管措施,本文共7篇,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网络银行带来的新风险及监管措施论文
网络银行带来的新风险及监管措施论文
自从1995年10月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以来,网络银行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以其低成本、高效益、方便快捷、应用广泛等特点,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从而在国际金融界掀起了一股网络银行热潮。有专家预言,21世纪的银行将是建立在计算机通信技术基础上的网络银行。网络银行正在成为金融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实现业务增长、调整经营战略、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手段。但与此同时,因为其兼有银行业与现代信息技术的双重特点,网络银行的发展也在传统银行业一般风险的基础上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风险,给银行业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一、网络银行面临的新风险
―方面,传统银行面临的风险,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在网络银行的经营中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网络银行改变了传统银行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更多的风险种类。根据网络银行的构成及运行方式,从技术和业务的角度分析,网络银行面临的这些新的风险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业务风险。
(一)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
网络金融是基于全球电子信息系统基础上运行的金融服务形态,因此,全球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成为网络银行最为重要的系统风险。这些技术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
1.技术选择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在技术选择上存在着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导致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也来自于选择了被技术变革所淘汰的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相对落后、网络过时的状况,导致巨大的技术和商业机会的损失。
2.系统安全风险。网络金融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网络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虽然网络银行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并不断出现新的、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以保护虚拟金融柜台的平稳运行,但是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仍然是网络银行服务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根据对发达国家不同行业的调查,系统停机对金融业造成的损失最大。网上黑客的袭击范围不断增大,手段日益翻新,攻击活动能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其可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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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网络银行带来的新风险及监管措施论文
网络银行带来的新风险及监管措施论文
自从1995年10月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以来,网络银行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以其低成本、高效益、方便快捷、应用广泛等特点,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从而在国际金融界掀起了一股网络银行热潮。有专家预言,21世纪的银行将是建立在计算机通信技术基础上的网络银行。网络银行正在成为金融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实现业务增长、调整经营战略、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手段。但与此同时,因为其兼有银行业与现代信息技术的双重特点,网络银行的发展也在传统银行业一般风险的基础上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风险,给银行业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网络银行面临的新风险
—方面,传统银行面临的风险,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在网络银行的经营中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网络银行改变了传统银行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更多的风险种类。根据网络银行的构成及运行方式,从技术和业务的角度分析,网络银行面临的这些新的风险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业务风险。
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
网络金融是基于全球电子信息系统基础上运行的金融服务形态,因此,全球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成为网络银行最为重要的系统风险。这些技术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
1、技术选择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在技术选择上存在着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导致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也来自于选择了被技术变革所淘汰的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相对落后、网络过时的状况,导致巨大的技术和商业机会的损失。
2、系统安全风险。网络金融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网络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虽然网络银行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并不断出现新的、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以保护虚拟金融柜台的平稳运行,但是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仍然是网络银行服务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根据对发达国家不同行业的调查,系统停机对金融业造成的损失最大。网上黑客的袭击范围不断增大,手段日益翻新,攻击活动能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其可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
拓展
一、银行业务网络化概述
(一)银行业务网络化的内涵
这里所说的银行业务网络化在实际中就是网上银行的意思,主要的目的指客户银行业务网络化也可以被称之为网上银行业务,它主要是指客户通过电脑、手机登终端,通过互联网向银行获取一些金融方面的服务,其中涉及到银行的所有业务,实现了无人化办公,提高了银行的效率,并且节省了成本。
(二)银行业务网络化的意义
1.能够满足我国银行拉近与国际银行业距离的需要
随着银行信息化和商务化建设的不断完善,网络技术已经渗透到了各个部分,银行的电子化、网络化趋势已经成为银行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WTO,我国的银行业也需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首先要做的就是业务接轨,达到国际的标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银行业的差距在不断缩小,银行业务网络化无疑成为其中的一个推手。
2.提高银行中间业务的收入
虽然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的利润十分可观,甚至在欧债危机的时候打了一个漂亮的翻身仗,但整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大部分还未彻底摆脱传统的经营模式,在全部收入中,利息收入仍占据了很大的比重,对比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缓慢,利润比重很少,远达不到三分之一,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仅占所有收入的8%以内,由此看来,中间业务的收入还有很大的发掘空间,是商业银行今后发展的一个重点,而网络银行借助自身的优势可以不分时段和地点给客户提供相应的金融支持,这样从空间和时间上大大的拓宽了银行中间业务的市场,高效的办公效率和优质的服务势必会吸引更多的客户,仅仅通过手续费和业务收益就能获取丰厚的利润,这也是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今后的一个利益增长点。
3.提高银行业务的市场占有率
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日益深化的进程中,行业竞争日渐激烈。面对外资银行的竞争,我国银行不管是在中间业务品种、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产品和理财服务方面,还是在业务创新能力方面都处于劣势。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先机很重要,谁能发现新的点子,并用在商业方面,就很可能打开市场,提前占领客户。有了客户的支持,企业呃的发展势必会顺风顺水,我国很多的银行要做的一方面要立足于传统的柜台服务,保持良好的口碑,通过传统业务维持银行的运转,另一方面还要利用网络的优势,积极开拓新的业务,利用便捷、高效的服务来占领市场,维护原有的优质客户群,从而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上分得一杯羹。
(三)银行网络化的功能
1.转变了银行的经营理念
银行网路化将为银行客户提供一种互动的提交方式,使他们可以不受上网方式(PC、PDA、计算机、手机)的限制,随时随地的进行银行业务的操作。然而,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客户尤其是网络银行客户受教育程度和对新技术接受程度的逐渐提高,他们对银行服务和产品的期望和个性化需求也必将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必须打破传统的标准化和批量化经营理念,从客户的实际需求出发,将“以质取胜”和“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作为其未来工作的指导思想。
2.降低银行经营成本
银行网络化将会以先进的信息技术引导着整个银行的业务流程、业务躬耕以及经营管理模式实现全面的变革,从而实现效率的提高以及经营成本的降低。比如说,在经营地址选择上,银行的大楼不必非得建在繁华的商业中心,银行也不再需要众多的经营机构和工作人员,借助网络的优势,银行的服务将会无处不在。
3.转变了商业银行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和培训的重点
银行业务网络化使得银行需要众多的复合型人才为其工作,这也就导致商业银行的人才培养和培训方向必须从基于单纯的业务技能培训转变为基于综合服务理念和全面服务素质的培训。
二、我国银行业务网络化的现状分析
—以工商银行为例
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国内最大、实力最雄厚的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发展电子银行的先天性优势。经过长期努力,中国工商银行已建立起以总行为中心的,覆盖全国的一、二、三级计算机网络,为各项业务的开拓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下面我们就从工商银行业务网络化的发展现状来展开简要的论述。
(一)企业网上银行
企业网上银行适用于需要及时掌握其公司账户和财务信息、但又不涉及到资金转入或者是转出的广大企业。客户只需要在工商银行开通企业电话银行或者是办理企业普通卡证书之后,就能够在银行柜面或者是网上在线注册,注册完成后,通过账号和密码就能进行登陆,从而获得银行的服务,这是最为基本的部分,工商银行当前的网上银行客户端能够提供账户查询、密码修改和其他一些功能,如果客户不甚将银行卡丢失,还能够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挂失,十分方便。如果客户还需要更加丰富、全面的.网上银行功能,还可以使用更加专业的ICBC企业网上银行。它可以为中小企业、集团企业、金融机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提供账户管理、收款业务、付款业务(网上汇款、证券登记公司资金清算、电子商务、外汇汇款等)以及集团理财、信用证业务、贷款业务、投资理财等业务的办理。此外,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为应对不同客户的需求,还开设了贵宾室、代理行、工行信使以及客户服务等专项服务,以满足不同企业的专项需求。
(二)个人网上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是指通过互联网,为工行个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转账汇款、投资理财、在线支付等金融服务的网上银行渠道,其品牌名称为“金融家”。目前,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包含工商银行金融服务全面介绍、丰富全面的投资理财信息、方便快捷的在线交易,能够为个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转账汇款、捐款、买卖基金、黄金、国债、外汇、理财产品、代理缴费等功能服务,能够满足不同金融服务需求的各层次客户。在适用范围上,只要是在工商银行开立本地工银财富卡、牡丹灵通卡、牡丹信用卡、理财金账户以及活期存款折账户并且信誉良好的客户,都可以申请成为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注册客户。
(三)自助银行网络
工商银行自助银行是其借助多媒体自助终端提供给客户自助办理查询、转账、缴费、补登存折、打印对账单以及查询金融信息等业务的一种金融服务方式。与此同时,客户还可以通过多媒体自助终端直接访问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网站(www.icbc.com.cn)了解丰富多彩的金融资讯,并可以自助注册和登录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目前,客户可以通过工商银行的多媒体自助终端选择“网上银行”办理网上银行所提供的相关金融业务;选择“个人业务”办理财金卡、灵通卡以及信用卡的查询、转账、缴费等个人金融业务;企业还可以通过选择“企业业务”自助办理账户查询、修改密码等企业业务。工商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的良好开展,使得各阶层客户在有多媒体自助终端机的任意地点、在任意时间内完成自己想要办理的非现金金融业务,真正实现了空间和时间上的巨大转变,使得金融业务的办理更加的准时、便捷。
三、我国银行业务网络化的风险分析
—以工商银行为例
(一)金融安全风险
金融安全风险是网上银行业务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银行业务网络化风险的主要内容之一。金融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人为和非人为破坏两方面的因素,第一种是通过网络上的攻击,网银的产品受到内部或者外部的攻击,比如黑客入侵、数据篡改等等。而第二种是不能预判的,因为支持网银的系统磁盘都是电子设备,有时遇到死机、重启的问题也很有可能,这些都是不确定因素。从安全防御的角度来讲,前一种是网银安全的关键部分,因为一旦出现问题,客户的资料、资金很可能会遭受严重的损失,人为的破坏后果十分恶劣。这属于网络安全的范畴,可能来自外部的攻击包括了入侵、嗅探等常见的恶意行为,而内部的问题一般都处在员工的过失或者受到欺诈等等。例如,在聂晓斌与工商银行宾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中,聂晓斌的存款被冒领,主要的原因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按照银行大额存款提取程序执行以及对领款人身份认真核对与审查引起的,属于内部雇员过失引起的金融安全风险。
(二)个人信息存在泄漏风险
近年来,银行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可见在银行业务网络化快速发展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也是需要我们规避和防范的重点。由于网上银行业务含有大量的高科技内容,很多客户都缺乏该方面的基础支持,想要完全无误的进行操作还需要一定的培训。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访问到世界各地,它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打破,拓展到世界的各个地方,但随着客户的增多,其水平的参差毫不影响能否使用网银服务,但发生操作失误的情况也逐渐增多,这样就可能造成客户信息的泄露、资金被盗等问题。在我国,网上银行的业务还不成熟,银行内部的监管还有欠缺,这也使得有些员工监守自盗,给国家和个人带来巨大的损失。比如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以及农业银行等银行网上银行失窃案中,工商银行客户经理曹晓军就被曝出他通过中介向犯罪人员朱凯华出售个人信息2318份,致使银行个人信息严重泄露,从而给银行和客户造成了重大损失。
(三)法律风险
网上银行在我国发展时间比较短,相应的法律并没有及时跟上,容易出现漏洞,虽然我们认为网上银行上线之后才来的便利是前所未有的,但是相关的配套制度却是空白的,很多领域都是崭新的,法律的适用问题,规定尺度,都没有一个合适的范围,在这种情形下,银行方便只会重视利益问题,不会进行相关的完善。一旦客户之间出现了问题,直接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导致了问题的搁浅。并且网上银行还有这隐蔽的特性,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洗钱、违法交易,这是因为其中有着不小的漏洞,所以违法的风险比较小。而网上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首先是身份确认问题产生的风险,毕竟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者是电话银行交易时,银行是无法确认操作者就是客户本人,一旦发生问题,谁来承担损失,现有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其次是损失承担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网上银行业务发生损失的原因是多方面,无论是银行的过错还是客户的过错或者是第三方过失引起的损失,法律在这方面并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最后是举证责任和证据形式引起的法律风险。在传统的银行业务模式中,交易的双方可以通过打印存折、账单或者是客户填写的纸质单据等证明交易的内容,而电子银行交易中,电子数据更容易被破坏和篡改,这就为产生纠纷时的举证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四、我国银行业务网络化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规章制度不完善
自银行业务网络化在国内开展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其中在颁布的《电子签名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对电子商务及网上银行的安全性管理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国务院办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以及《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法规都为进一步规范我国的网上银行市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随着网上银行的发展以及银行业务网络化的不断推进,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比如在个人隐私权方面还缺乏法律保护:有关惩罚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法律尚不健全:网上欺诈所导致的网络银行事故的责任界定不明确;CA中心建设的准入规则仍未出台等等。如何健全我国网上银行政策和法规成为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一个迫切而又关键的问题。
(二)对金融业监督不严格
目前对网上银行的监督、稽核、审计多是由银行的审计部门进行的。但这些商业银行的审计部门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审计部门是事后抽查审计,并没有实施逐笔、实时、全程监督,无法达到对网上银行操作风险实时监控的目的。其次,审计方式比较落后。目前银行对网上银行业务监督、审计主要是通过看报表、翻凭证、查台账等方式来完成的,监督、审计的手段比较落后,工作效率的时效性不强,很难满足对网上银行存在问题及时反应的要求。最后,内部监督、稽核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同时具备网络知识和风险管理知识的人员少之又少。对操作员日常合规性检查交由银行内部事后监督部门,事后监督部门基本上属事后行为,即便发现了差错也只是表面的差错,对于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手续是否合法合规、操作是否违反流程都难以识别和监察,也正是由于监督不到位、监督的效率比较低下,才使得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存在率和发生率大大提高。
(三)客户操作风险意识薄弱
网上银行对于大多数的国民来说还是新鲜事物,大部分网民在银行网上业务办理方面还没有形成良好的操作习惯,风险意识淡薄,比如说密码过于简单、对密码疏于保护,有的人喜欢在网吧和公共电脑上进行操作,还有的人贪图小便宜,不甚进入钓鱼网站等等,这些都可能给客户的资金带来隐患,很多客户没有风险意识,这和银行的安全宣传有一定的关系,银行为了获取更多的客户,比较在意开拓市场,而对安全方面只是放在的售后上,很多客户对网上银行服务并不是真正的了解,银行对客户是否了解网上银行的安全问题关心程度不够,这样使得很多客户在网银的使用上十分盲目,其防范风险的意识很低,有的甚至基本为零,简单的认为网银的使用就是从外面的银行搬到了家里,安全性是一样的,甚至有些客户根本不知道网银是一种金融产品,从未用过网银也未作深入了解,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为网络银行风险的发生埋下了很大隐患。
(四)银行业务网络化技术支持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各大银行虽然都相继推出自己的网上银行服务,但我国网上银行由于发展的时间尚短,所以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距离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还有很大的距离,尤其是在网上银行的业务信息管理方面,国内很多银行为了进行追赶,盲目的使用外保服务,对国外的技术生搬硬套,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速的进程,降低了自身的成本负担,但技术是国外的,国内的员工没有真正的掌握该项技术,在售后方面显得捉襟见肘。不仅如此,我国的商业银行存在着各自为战的现象,没有实现银行之间的相互合作,这就让客户在跨行进行交易时出现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网上银行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五、解决银行业务网络化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银行网络化风险管理制度
银行网络化风险管理制度是网上银行业务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根本所在,因此我们我们完善银行网络化风险管理制度,有利于我们从根本上提高风险控制与防范的水平。具体的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银行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建立开办网银业务的风险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董事会和高管人员必须审查的三个方面内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在开办新的网银业务项目或扩大业务受理地域之前,应当充分评估经营风险并进行适当的战略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其次,确保管理层和职员的专业知识技能与网银业务的技术性质和复杂程度相匹配,最后,确保银行有一整套包括政策和步骤的综合性安全规程,建立审批、运行和监督分离的制衡机制以保证风险管理全程有效涵盖网银业务。
2.建立科学、严谨的风险防控组织体系
一个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风险防控组织结构要坚持职责分离的原则,按照“有限授权”的原则明确系统设计、操作、数据库管理、安全监控和数据备份等各环节操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不仅要防止单人具备比较敏感和重要的系统功能全程操作的情况发生,同时还应确保任何人不能凭借其职位和地位取得特权而获取机密数据、系统资源或进入其他可利用设施。此外,我们还应建立报告迅速、情况准确的信息反馈渠道,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以确保那些影响业务运行和信誉损失的意外事件可以在第一时间传达到管理决策层。
3.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制
具体的实施措施内包括:
(1)内部审计制度应当保持超然地位,切断审计人员与被审计机构的利益联系,提高审计制度的有效性。
(2)审计要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特别要加强对以下几种情况的审计监督:客户账户的开立、修改或取消、具有融资后果的交易、允许客户超出某一限制的授权、任何授予、变更或撤销系统进入权或特权等。
(3)建立对内部控制缺陷的纠正机制。要建立记录内部控制弱点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纠正的制度,确保一旦发现内控缺陷后能及时得到纠正和解决,加强对关键性风险的监督和控制。
(二)提高银行网络业务交易的安全性
提高银行网络业务交易的安全性,具体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提高客户鉴别和身份确认的技术水平。在网银业务领域内逐步放弃依靠用户名和相对简单的密码进行客户身份确认的方式,全面推广使用《电子签名法》认可的身份确认技术,如数字签名和CA认证技术,不断提高认证技术安全性,并关注国际上先进的核实身份方法如生物学统计设施等的研究进展。其次,加强信息传输和系统运行的安全性能。具体的实施策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确保网络服务器与行内业务系统之间采取可靠的防火墙技术,对相关设备及时安装操作系统补丁并更新防病毒软件和病毒数据库信息,有效防止非法攻击者从外部网络对内部系统构成安全威胁。另一方面,跟踪国际上密码技术的最新进展,改进数据加密技术,采用较高加密标准以确保信息传输安全。最后,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系统的运行稳定性。银行在网银业务系统的开发上应坚持标准进行提出需求、流程分析、详细设计、代码编写、多方测试和持续改进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业系统安全漏洞的潜在风险。同时在客户端软件的信息安全管理上,银行有义务在软件设计、界面友好性、操作无歧义性和接口安全性等方面协助客户做好操作风险防范。
(三)加快银行业务网络化创新机制建设
在人本理念作为现代化管理核心的知识经济时代,加快银行业务网络化创新机制的建设,我们应主要通过人才培养机制的建立以及提高监管、审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完成。因此当前银行各监管单位应明确网银业务的监管部门,加强专业队伍的建设,努力培养掌握IT知识、精通银行业务与监管技能的专门人才,从组织上保证对网银业务的有效监管。同时,应加强不同监管单位间网银业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通盘考虑网银业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升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的总体控制水平,形成业务监管和业务发展良性互动的局面。此外,我们还应通过推动网银业务监管的国际合作来创新发展我国的银行业务网络化。具体的措施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加强与国际同行间的监管协作,联手防范网银业务风险,及时查处关闭高危机构,防止网银业务风险在区域内和国际间的快速蔓延,维护公众对网银业务的信心。另一方面,各监管当局应加强国际间信息交流,了解各国网银业务发展状况和风险现状,通过多种媒体及时向国内披露高风险网络银行信息,避免本国居民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总结
综上所述,银行业务网络化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我们从银行、客户以及宏观环境等来综合性分析与探讨,并且银行业务网络化的风险还会随着网上银行业务的拓展以及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创新,对我们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我们应该立足于当前银行业务网络化现状,不断对其进行研究与创新,为网上银行业务的科学发展不断努力。在此,也希望有更多的相关专业学习与研究人员以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士积极的投身到相关课题的研究中来,为促进网上银行的全面发展提供更多的科学理论指导。
篇3:对当前网络银行带来的新风险及监管措施研讨
摘要:自从1995年10月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以来,网络银行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以其低成本、高效益、方便快捷、应用广泛等特点,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从而在国际金融界掀起了一股网络银行热潮。有专家预言,21世纪的银行将是建立在计算机通信技术基础上的网络银行。网络银行正在成为金融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实现业务增长、调整经营战略、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手段。但与此同时,因为其兼有银行业与现代信息技术的双重特点,网络银行的发展也在传统银行业一般风险的基础上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风险,给银行业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关键词:网络银行 新风险 监管措施
一、网络银行面临的新风险
― 方面,传统银行面临的风险,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在网络银行的经营中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网络银行改变了传统银行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更多的风险种类。根据网络银行的构成及运行方式,从技术和业务的角度分析,网络银行面临的这些新的风险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业务风险。
(一)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
网络金融是基于全球电子信息系统基础上运行的金融服务形态,因此,全球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成为网络银行最为重要的系统风险。这些技术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
1.技术选择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在技术选择上存在着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导致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也来自于选择了被技术变革所淘汰的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相对落后、网络过时的状况,导致巨大的技术和商业机会的损失。
2.系统安全风险。网络金融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网络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虽然网络银行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并不断出现新的、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以保护虚拟金融柜台的平稳运行,但是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仍然是网络银行服务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根据对发达国家不同行业的调查,系统停机对金融业造成的损失最大。网上黑客的袭击范围不断增大,手段日益翻新,攻击活动能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其可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计算机网络病毒则可通过网络进行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一旦某个程序被感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感染,破坏力极大。系统安全风险不仅会扰乱或中断提供正常的服务,给银行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影响网络银行的形象和客户对网络银行的信任水平。
3.外部技术支持风险。由于网络技术的高度知识化和专业化,或出于降低营运成本的考虑,网络银行往往要依赖外部市场的服务支持来解决内部的技术或管理难题。这种做法适应了网络银行发展的要求,但由于外部技术支持者可能不具备满足网络银行要求的足够能力而无法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二)网络银行的业务风险
网络银行基于虚拟金融服务品种形成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市场信号风险和法律风险。
1.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导致的潜在损失的可能性。这类风险可能来自于网络银行安全系统和其产品的设计缺陷及操作失误,也可能来自于网络银行客户的疏忽,商业银行职员在业务上的误操作,也可能导致网络银行严重的业务风险。操作风险主要涉及网络银行账户的授权使用、网络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网络银行与客户间的信息交流、真假电子货币的识别等领域。例如,网络银行改变了传统的以图章为支付指令的结算手段,采用数字签名方式对支付指令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数字签名的可靠性完全取决于银行安全控制系统的严密与否。
2.市场信号风险。信息的非对称性可能导致网络银行面临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一风险被称为市场信号风险。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在网上鉴别客户的风险水平而处于不利的选择地位,网上客户可能利用他们的隐蔽信息和隐蔽行动做出对自己有利但损害网络银行利益的决策等。另外,在虚拟的金融市场上,网上客户不了解每家银行提供的服务质量究竟是高是低,多数客户会按照他们对网络银行提供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购买价格。结果,高质量的网络银行反而可能被低质量的网络银行排挤出网上市场。
3.法律风险。网络银行的法律风险源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规章和制度,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多不清晰,缺乏相应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则及试行条例。网络银行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尚未有配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金融立法框架主要基于传统金融业务,使银行在开展业务时无法可依。即使各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网络是跨越国界的,各国之间有关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在网络银行的跨国交易业务中,难免产生国与国之间法律问题上的冲突。目前国际上尚未就网络银行涉及的法律问题达成共同协议,也没有―个仲裁机构,客户与网络银行很容易陷入法律纠纷之中。因此,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订经济合同就会面临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结果是使交易者面对着关于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大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网络银行的监管
通过以上对网络银行面临的诸多崭新风险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网络银行的发展将银行业的监管提升到更高的难度,网络银行的风险监管与控制更趋复杂化。笔者认为,要有效控制网络银行带来的新风险,必须针对各种风险的特征建立起国家、行业、企业三层次的网络银行监管系统,互相支持,互为补充,达到对风险强有力的预测、控制、化解的作用。
(一)国家层面的网络银行风险控制
国家层面的网络银行风险控制,具体是指在宏观层次上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旨在为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平台。具体来说:
1.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目前我国在金融电子化业务中使用的计算机、路由器等软、硬件系统大部分由国外引进,而且信息技术相对落后,因此增大了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因此,应大力发展我国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在硬件设备方面迅速缩/j、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提高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
2.加强防范和控制网络银行风险的制度建设。我国目前已初步制定关于网上证券交易、计算机使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规,但还远不能适应网络发展的要求。应借鉴外国经验,在网络金融发展的初期及时制定和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如在电子交易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等方面加紧立法,修改(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条文中不适合网络金融发展的部分。另外,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规范发展的制度保障。没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人们就会减少经济行为的确定性预期,网络金融业务的虚拟性会使这种不确定性预期得到强化,不利于网络金融的正常发展,也会增加法律调节的障碍和成本。
3.加强网络银行风险控制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网络金融业务环境的开放性、交易信息传递的快捷性强化了国际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对网络银行的监管需要不同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密切合作和配合,形成全球范围内的网络银行监管体系。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包括对借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非法避税、等行为的监管;对利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跨国走私、非法贩卖军火武器及贩卖毒品等活动进行监管;对利用网络银行方非法攻击其他国家网络银行的电脑黑客网站,以及其他国际犯罪活动进行监管;对利用网络银行方式传输不利于本民族文化和伦理道德观念的信息进行监管等等。
(二)行业层面的网络银行风险挫制
行业层次即在中观层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主要是中央银行对网络银行的各种风险进行监控。具体来讲:
1. 及时调整和转变传统的监管思路和监管理念。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网络银行的诞生对中央银行传统监管方式带来的挑战:其一,网络银行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金融区域界限和行业界限,使得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的趋势不断加强。其二,网络的无界性使一项金融业务的开通将迅速普及到一家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网络终端),这将宣告传统监管方式下金融业务的市场准人实行分区域、按行业逐一严格审批的传统监管方式成为历史,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将是金融业务“一通百通”的局面。
2.严格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现阶段,在审批过程中应把握:(1)严格制度建设。网络银行的公示、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和系统设计等制度性安排,必须严格审批。但对网络银行的硬件设施配备、技术投入、人员配置不宜干预过多,应当给银行以适当的弹性空间使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投资,避免因行政干预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2)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网络银行的设立或新业务的开展,必须具备完善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风险弥补和处置方案、计划。
(三)企业层面的网络银行风险控制
企业层面的网络银行风险控制是指各网络银行在各自经营活动中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1.透彻研究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强化内部监控,防范违规行为和电脑犯罪,避免因法律的不确定性带来的法律风险。
2.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网络银行技术方案进行科学缜密的论证,以避免出现大的技术选择错误。
3.在经营过程中对网上金融消费者进行跟踪和信用登记,尽量避免与信用等级低的客户发生业务关系,降低信用风险。
4.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信誉至上的准则办事,树立良好的银行信誉。
5.切实加强银行员工的教育培训,着力开发人力资源,建设一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高素质队伍。
6.加强银行信息系统的基础建设,促进网络银行的发展。应大力加强对银行电子化信息系统的基础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全国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实现银行内部计算机管理,促进银行电子化的发展。
篇4: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银行风险监管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银行风险监管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银行风险监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底实施新协议。在20至20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
(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更精确地度量风险。相应的,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应从原来的单一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主权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代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代理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代理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强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适当构造也必然能够构造公众监督机制,监管者的行为将受到关注,不符合监管宗旨的行为将得到纠正。从而可以降低监管组织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2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
2、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都很低。我国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才刚刚试行,而对十国集团国家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表明银行内部评级法中仅是营运贷款就平均分为10级。我国短期内仍需采用标准法,但我国缺乏外部评级机构,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跟不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应从现在起就着手开发内部评级法,建立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适用的内部评级标准尚未建立,我国监管当局应指导商业银行在考虑自身的资本状况、经营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评价体系,尽可能使其能全面,灵敏地揭示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也可根据本国普遍情况提出一个示范模型,但重点应放在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指引。
3、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律规范体现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等,上述法律规范除了证监会编报规则第2号处,其他法律规范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应在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把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纳入到监管当局日常的监管程序之中,对不能遵守的银行,应根据不披露的性质、影响的时间长短做出反应,轻则对银行进行建议、批评,重则罚款、停业整顿。
篇5:银行表外业务风险外部监管创新研究
三、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模式。
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主要是实行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为主,商业银行行业自律管理和社会中介监督管理为辅的监管模式。银监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间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以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定期监管与非定期监管等手段,通过商业银行管理档案、风险监管档案、风险状况的定期通报以及特殊情况及时通报等形式,强化对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的监督与管理。同时,通过建立同业公会,强化行业自律。并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透明度,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稳定健康的发展。
但是,由于中国银监会年4月才正式履行原本由央行承担的对银行金融机构统一监管的职责,因此,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的银监会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不够健全,监管手段缺乏灵活性、规范性,同保监会、证监会两大监管机构的协调监管方面仍未取得实际的效果等。这些问题都还有待进一步改进。
四、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的发展趋势。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在内涵上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对表外业务进行监管创新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放松管制,而是应该对其重新建立新的管理规则。监管机构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尤其是创新产品进行监管时应该在全面、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更多有利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走向规范化的监管创新手段。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产品创新的日益活跃,金融监管创新的任务也越来越重。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原有的运作机制已难以适应变化了的金融运作需要,落后的管理体制已成为商业银行创新和发展表外业务的障碍。因此,要想推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不断发展,就必须对那些落后的监管体制、运作体制、人力资源配置体制进行改革,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建立新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体制。
西方发达国家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与发展的过程中大多经历了“监管—放松监管—再监管”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反映了世界各国在表外业务监管实践中的深化。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表外业务的迅猛发展,客观上也要求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控制系统,而应该是一个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具有系统性、规范性、有效性的金融监管调控体系。这个监管体系应能使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实现监管目标的超前性、监管手段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监管过程的连续性、系统性等要求。为了达到这一要求,我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创新经验的同时,也应该努力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表外业务监管体系。
1.构建功能性创新监管模式,强化表外业务监管的法制建设。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其业务范围已涵盖证券、保险及银行各业。而对于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的监管,目前在我国是分别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来进行分业管理。当存在表外业务创新产品的交叉业务时,三大监管机构就存在着无法实现共同协调监管的问题。为此,应该考虑构建一个专门的裁定机构来对表外业务创新金融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定性,以便能够及时地解决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功能性创新监管的组织架构见图1 所示。
这种组织构架的创新也符合国际银行业经营日益综合化的客观要求,以及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未来的发展趋势。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我国就可以建立这样一个由金融监管委员会领导下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统一的综合监管体制。
另外,为了促进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体制的构建,还应该进一步地健全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法规的建设,增强表外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2.健全商业银行的互律监管系统,促进同业稳定健康发展。
银行同业工会是一种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民间管理组织,它通过行业内部管理,有效地避免商业银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促进同业之间彼此的理解与合作。他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加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在金融市场上起到了很好的润滑作用,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我国在 年 5 月也成立了中国银行业协会。该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银行业自我约束体系的进一步成熟。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在不断完善表外业务产品的交易规则、职业道德标准,规范同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交易纠纷等方面作出进一步地努力,以便更好地促进银行同业间的相互监督约束和合作交流,使同业公会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3.强化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提高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透明度。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时刻都会受到公众的关注和社会舆论的评价。因此,建立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系统是完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体系的有效办法之一。这个系统可以通过建立社会举报和具体的查处程度来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商业银行合法合规经营表外业务产品。同时,还可利用一些社会监督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对商业银行经营表外业务进行间接监督。社会监督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对外公布的表外业务财务数据的可信程度,并有助于社会有关方面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绩效和风险程度有一个较为理性和准确地判断。
(二)构建与外部监管体系相适应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内控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发展经验证明,没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哪怕外部监管再有效力,也不可能有效的防止金融风险。当今,随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日趋复杂多变。无论是金融监管当局、行业公会还是社会监督都只能对商业银行进行非现场检查和非定期的现场检查,无法替代商业银行在日常业务中的自我约束。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的首要任务。
(三)建立有效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市场约束机制。
市场约束是保证商业银行体系在整体上长期、安全、稳健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现代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表外业务的监管创新在建立监管体系时,也要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经营风险的控制作用,把建立健全商业银行资信评估制度作为完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建立健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运作机制,如建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定期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披露商业银行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状况,还要披露其风险评估和管理的过程,使商业银行能够保持审慎经营。另外,还应加强媒体的监督,通过媒体的客观真实的报道,及时披露和发现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问题,以形成强大的市场约束。
(四)加强国际间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合作与交流。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到来,各国的金融监管已纳入世界金融体系,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国际间监管的交流与合作。我国表外业务创新工具的市场交易目前已跨越国界。同时,随着我国进一步放松对外资银行的准入及业务范围的限制,我国境内外资商业银行也开始将更多成熟的表外业务产品投入到国内市场。这势必增加了我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交易活动的监管难度。为此,我国在商业银行监管创新的策略上要注意从国际银行的整体发展来考虑商业银行监管的政策取向。同时借鉴和吸收国际最新监管理念和经验,提升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水平。
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加强国际监管的研究,增进与各国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充分交换有关信息,从而提高我国监管当局对表外业务的国际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金融衍生产品跨国交易的金融风险。其次,要重视与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合作,适应国际银行业监管发展的潮流和变化。在制定有关表外业务的法规政策及管理条例时,要注意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这样,既有利于有效制约外资银行及境外银行分支机构在我国从事各种高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世界各国对我国金融监管能力的认可。最后,要借鉴国外先进的银行监管理念和技术、方法,培育一支熟知国际银行表外业务规则管理、擅长表外业务国际监管合作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监管人员队伍,以全面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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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银行表外业务风险外部监管创新研究
银行表外业务风险外部监管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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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巨额亏损事件和世界主要银行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倒闭及巨额亏损事例的反思,论证了应对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加强外部监管的意义。通过对目前国外银行业监管模式的剖析,预测了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的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
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的意义。
随着表外业务,尤其是金融衍生市场的不断发展,各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衍生产品市场上的巨额亏损事件屡屡发生。这些巨额亏损事件的背后隐含着许多发人深思的问题。商业银行创新业务在给全球经济带来巨额收益的同时,也使商业银行外部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大大弱化。相对于不断飞跃发展的银行业务创新,商业银行外部的监管措施明显的跟不上步伐。由于商业银行自身的原因以及外部事件的风险干扰,使得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受到冲击,商业银行破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给人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那就是在不断创新的现代市场经济中,除了商业银行自身应该进一步加强内部风险防范措施之外,外部金融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实现有效的监管。
国际银行业不断发展的实践表明,稳定和高效的商业银行监管目标对于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使商业银行的资金得到合理的配置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才能使商业银行既能提高经营效率,又能保持稳定发展,使两者实现动态平衡,并且实施有效和最低成本的监管,是目前商业银行监管创新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国际银行业业务监管模式。
在银行业监管发展的历程中,由于各国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民族文化、不同的政治法律环境以及不同的金融发展状况,使得不同国家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目前,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由各国财政部进行监管,二是由各国中央银行进行监管,三是由专门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予以监管。
而且,各国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并不一定都直接对商业银行执行监管职能,是否直接执行监管职能要视各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状况而定。因此,各国商业银行监管执行机构又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以上介绍的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来直接执行监管职能。实行这种监管的国家有中国、日本、新加坡等国。第二类是由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和其他机构一起共同执行具体监管职能,如美国、加拿大和法国等国就是这种情况。第三类则是由商业银行监管机构授权监管执行机构来对商业银行执行具体监管职能,如英国就属这种情况。那么,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的数量和性质来划分,各国商业银行监管可区分为三种模式。
(一)一元化监管模式。
一元化监管模式主要是指由一国单一的中央银行或者是专门的某个监管机构来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权利较为集中。属于一元化监管模式的国家既包括像英国、新西兰、葡萄牙、荷兰、奥地利、卢森堡、意大利等这样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又包括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埃及、巴西、印度等国。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长期实行单一的计划体制,金融结构较为简单,所以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国家内部未曾专门设置监管机构来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直到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许多社会主义国家才纷纷开始建立专门的中央银行,并由央行来对国内商业银行实行监督和管理,所以,也属于一元化监管模式。
(二)多元化监管模式。
多元化监管模式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监管机构共同对国内商业银行实施监督和管理。根据监管权限的范围是归中央还是地方所有,又可将多元化监管模式划分为两线多家监管模式和一线多家监管模式两类。
1.两线多家监管模式。
两线多家监管模式中的“两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多家”是指有不只一家的监管机构来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实行监督。全世界实行这一监管模式的国家并不多,主要是些实行联邦体制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它。在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国内商业银行发照注册并实施监管。
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共有八个之多。它们分别是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房放款委员会、国民信贷公会管理局、国民信贷公会保险基金、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其中,联邦储备体系负责管理在州政府注册的属于非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在州政府注册的属于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负责管理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这三个主要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基本相同,只是负责的范围不同而已。
2.一线多家监管模式。
一线多家监管模式是相对于两线多家监管模式而言的。这种监管模式的权利较为集中,由中央统一管理。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和两个以上的机构来具体执行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德国、法国等国。
日本财政部的银行局和国际金融局是国内商业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但日本中央银行与这些机构紧密协商,共同完成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任务。在德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由联邦财政部代管的德国联邦信贷机构监督局和德国中央银行密切合作,共同行使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法国财政经济部和法兰西银行作为管理全国金融业的最高政府机构,行使对整个金融业的决策和管理,但商业银行的具体监管工作则由国家信用理事会、银行规制委员会、信贷机构委员会和银行委员会分工负责。
3.跨国化监管模式。
跨国化监管模式是指对跨越国界的经济合作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的模式。采用这种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跨国的西非货币联盟和中非国家银行。如西非货币联盟,它独立于各成员国政府,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实践中坚持统一的银行条例、统一的准备金率、统一的外汇储备,并统一规定各国商业银行的贴现总量。此外,它在每个成员国的代理机构还负责各有关国家地区性业务,并监督和管理该国商业银行体系。总之,各成员国执行统一的金融章程。
篇7:银行表外业务风险外部监管创新研究
摘 要:通过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巨额亏损事件和世界主要银行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倒闭及巨额亏损事例的反思,论证了应对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加强外部监管的意义。通过对目前国外银行业监管模式的剖析,预测了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的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
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的意义。
随着表外业务,尤其是金融衍生市场的不断发展,各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衍生产品市场上的巨额亏损事件屡屡发生。这些巨额亏损事件的背后隐含着许多发人深思的问题。商业银行创新业务在给全球经济带来巨额收益的同时,也使商业银行外部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大大弱化。相对于不断飞跃发展的银行业务创新,商业银行外部的监管措施明显的跟不上步伐。由于商业银行自身的原因以及外部事件的风险干扰,使得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受到冲击,商业银行破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给人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那就是在不断创新的现代市场经济中,除了商业银行自身应该进一步加强内部风险防范措施之外,外部金融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实现有效的监管。
国际银行业不断发展的实践表明,稳定和高效的商业银行监管目标对于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使商业银行的资金得到合理的配置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才能使商业银行既能提高经营效率,又能保持稳定发展,使两者实现动态平衡,并且实施有效和最低成本的监管,是目前商业银行监管创新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国际银行业业务监管模式。
在银行业监管发展的历程中,由于各国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民族文化、不同的政治法律环境以及不同的金融发展状况,使得不同国家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目前,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由各国财政部进行监管,二是由各国中央银行进行监管,三是由专门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予以监管。
而且,各国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并不一定都直接对商业银行执行监管职能,是否直接执行监管职能要视各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状况而定。因此,各国商业银行监管执行机构又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以上介绍的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来直接执行监管职能。实行这种监管的国家有中国、日本、新加坡等国。第二类是由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和其他机构一起共同执行具体监管职能,如美国、加拿大和法国等国就是这种情况。第三类则是由商业银行监管机构授权监管执行机构来对商业银行执行具体监管职能,如英国就属这种情况。那么,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的数量和性质来划分,各国商业银行监管可区分为三种模式。
(一)一元化监管模式。
一元化监管模式主要是指由一国单一的中央银行或者是专门的某个监管机构来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权利较为集中。属于一元化监管模式的国家既包括像英国、新西兰、葡萄牙、荷兰、奥地利、卢森堡、意大利等这样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又包括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埃及、巴西、印度等国。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长期实行单一的计划体制,金融结构较为简单,所以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国家内部未曾专门设置监管机构来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直到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许多社会主义国家才纷纷开始建立专门的中央银行,并由央行来对国内商业银行实行监督和管理,所以,也属于一元化监管模式。
(二)多元化监管模式。
多元化监管模式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监管机构共同对国内商业银行实施监督和管理。根据监管权限的范围是归中央还是地方所有,又可将多元化监管模式划分为两线多家监管模式和一线多家监管模式两类。
1.两线多家监管模式。
两线多家监管模式中的“两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多家”是指有不只一家的监管机构来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实行监督。全世界实行这一监管模式的国家并不多,主要是些实行联邦体制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它。在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国内商业银行发照注册并实施监管。
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共有八个之多。它们分别是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房放款委员会、国民信贷公会管理局、国民信贷公会保险基金、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其中,联邦储备体系负责管理在州政府注册的属于非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在州政府注册的属于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负责管理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这三个主要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基本相同,只是负责的范围不同而已。
2.一线多家监管模式。
一线多家监管模式是相对于两线多家监管模式而言的。这种监管模式的权利较为集中,由中央统一管理。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和两个以上的机构来具体执行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德国、法国等国。
日本财政部的银行局和国际金融局是国内商业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但日本中央银行与这些机构紧密协商,共同完成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任务。在德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由联邦财政部代管的德国联邦信贷机构监督局和德国中央银行密切合作,共同行使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法国财政经济部和法兰西银行作为管理全国金融业的最高政府机构,行使对整个金融业的决策和管理,但商业银行的具体监管工作则由国家信用理事会、银行规制委员会、信贷机构委员会和银行委员会分工负责。
3.跨国化监管模式。
跨国化监管模式是指对跨越国界的经济合作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的模式。采用这种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跨国的西非货币联盟和中非国家银行。如西非货币联盟,它独立于各成员国政府,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实践中坚持统一的银行条例、统一的准备金率、统一的外汇储备,并统一规定各国商业银行的贴现总量。此外,它在每个成员国的代理机构还负责各有关国家地区性业务,并监督和管理该国商业银行体系。总之,各成员国执行统一的金融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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