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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探讨论文

时间:2024-02-06 07:40:51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文章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探讨论文,本文共3篇,供大家阅读。

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探讨论文

篇1: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探讨论文

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探讨论文

随着社会发展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将私法手段运用于公共事务领域以及将私法理念、私法方式引入到行政法领域已成为必然,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更好的适应了公、私法融合的趋势,对于完善行政执法,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大有益处,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以公法与私法划分为前提,行政法是传统公法的代表。随着私法向公法的渗透,行政法已由传统的公法转变为涵盖公法与私法两种不同属性规范的部门法。现代行政法应当建立在平等与合作的基础上,将政府的服务职能作为出发点,促进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和谐发展。

一、行政法对私法理念的借鉴

私法理念是私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和实现方式的结构性的升华,是衡量社会制度的构建是否理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的重要标准。行政法对私法理念的借鉴是行政法走向进步的必由之路。

(一)行政法对平等理念的引进

传统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管制”、“单向”、“命令-服从”的模式,在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后盾,虽能一定程度上保证国家行政权的有效运行,但为行政权力的滥用提供了可能,致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事务的执行不能以积极的态度来配合,行政任务无法顺利高效的完成。

在行政法对平等理念的借鉴方面,政府必须放低姿态和相对人平等对话。一方面,可以体现行政机关执法为民的出发点;另一方面,如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尊重,也会积极配合行政主体完成行政任务。

(二)行政法对契约自由理念的吸收

“契约自由”可以说是“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行政法是传统公法,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角色,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出现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采取行政强制的方法是相当常见的。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已显得十分单薄。因此,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该换位思考,站在相对人的立场上,尊重对方意愿、平等协商、密切合作并最终以公私结合甚至私的形式完成公共任务。此外,对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主体弱化其权力,即对其权力采取一定程度的限制,更大程度的保护弱势群体。

(三)行政法对诚信理念的应用

行政法中规定的信赖保护原则,是为了避免法律规范适用于个别事件而所产生的不公平的现象。具体来说公民基于对政府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该被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公民的损失。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被称为“帝王”条款,而在行政法领域,诚信原则即信赖保护原则也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主体的权力是全体公民所赋予的,因此其要遵循的宗旨就要为人民服务,执法为民。可以想象一旦行政主体将这种公权力当作自己以谋取私利的工具,人民的利益将受到怎样的侵害。用诚信的理念汇聚一个高效、可信赖,致力于公共服务的好政府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二、行政法对私法方式的借鉴

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除了一些私法基本理念之外,还表现对私法方式的借鉴来完成行政任务。

(一)运用私法组织完成行政任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尤其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行政机关不是唯一行使行政权的主体,以行业组织和社区组织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享有部分公共管理职能,开始承担部分行政任务,行使部分公权力,履行部分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通力合作完成行政任务来适应现代行政权所呈现的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以目标导向取代规则导向。

(二)通过私法活动来实现行政目的

行政私法行为是以民事合同、经营、采购等私法方式完成行政任务的。该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和重要前提是手段的私法性。行政机关不能仅仅拘泥于法律教条,而是要在法律精神和原则的范围内,运用多种手段,达到行政法的去“法”化现象。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尊重,以私法的活动来实现行政目的和完成行政任务。主要有下面几种方式:

1.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政府满足公民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的行为。具体来说是政府向个人或社会组织提供公用服务、社会福利保障以及物质经济帮助来满足必须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行政物质帮助。行政给付借助合同、抚恤金等私法形式来完成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向相对人采取指导、劝告、建议、鼓励、警示、倡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式,谋求相对人的同意与协助,从而实现行政目的的行为。其目的的实现取决于当事人对指导意见的自愿听取。

3.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公民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行为。行政合同的“行政性”的逐步减弱和“合同性”的逐渐增强,使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单方面硬性的命令减少,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也趋于平等,从而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

4.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行政机关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是中立的第三人,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协调,从而将产生的争议消除的行为。在行政调解中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私法手段的协商,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公法与私法日益融合的今天,要以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为切合点,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真正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促进其形成和谐平等的关系以推动行政法的现代化转型,扩大现代行政的民主参与。

篇2: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意义分析论文

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意义分析论文

以公法与私法划分为前提,行政法是传统公法的代表。随着私法向公法的渗透,行政法已由传统的公法转变为涵盖公法与私法两种不同属性规范的部门法。现代行政法应当建立在平等与合作的基础上,将政府的服务职能作为出发点,促进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和谐发展。

一、行政法对私法理念的借鉴

私法理念是私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和实现方式的结构性的升华,是衡量社会制度的构建是否理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的重要初、准。行政法对私法理念的借鉴是行政法走向进步的必由之路。

(一)行政法对平等理念的引进

传统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管制”、“单向” ,“命令—服从”的模式,在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后盾,虽能一定程度上保证国家行政权的有效运行,但为行政权力的滥用提供了可能,致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事务的执行不能以积极的态度来配合,行政任务无法顺利高效的完成。在行政法对平等理念的借鉴方面,政府必须放低姿态和相对人平等对话。一方面,可以体现行政机关执法为民的出发点:另一方面,如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尊重,也会积极配合行政主体完成行政任务。

(二)行政法对契约自由理念的吸收

“契约自由”可以说是“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行政法是传统公法,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角色,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出现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采取行政强制的方法是相当常见的。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己显得十分单薄。因此,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该换位思考,站在相对人的立场上,尊重对方意愿、平等协商、密切合作并最终以公私结合甚至私的形式完成公共任务。此外,对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主体弱化其权力,即对其权力采取一定程度的限制,更大程度的保护弱势群体。

(三)行政法对诚信理念的应用

行政法中规定的信赖保护原则,是为了避免法律规范适用于个别事件而所产生的不公平的现象。具体来说公民基于对政府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该被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公民的损失。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被称为“帝王”条款,而在行政法领域,诚信原则即信赖保护原则也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主体的权力是全体公民所赋予的,因此其要遵循的宗旨就要为人民服务,执法为民。可以想象一旦行政主体将这种公权力当作自己以谋取私利的工具,人民的利益将受到怎样的侵害。用诚信的理念汇聚一个高效、可信赖,致力于公共服务的好政府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二、行政法对私法方式的借鉴

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除了一些私法基本理念之外,还表现对私法方式的借鉴来完成行政任务。

(一)运用私法组织完成行政任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尤其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行政机关不是唯一行使行政权的'主体,以行业组织和社区组织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享有部分公共管理职能,开始承担部分行政任务,行使部分公权力,履行部分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通力合作完成行政任务来适应现代行政权所呈现的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以目标导向取代规则导向。

(二)通过私法活动来实现行政目的

行政私法行为是以民事合同、经营、采购等私法方式完成行政任务的。该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和重要前提是手段的私法性。行政机关不能仅仅拘泥于法律教条,而是要在法律精神和原则的范围内,运用多种手段,达到行政法的去“法”化现象。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尊重,以私法的活动来实现行政目的和完成行政任务。主要有下面几种方式:

1.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政府满足公民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的行为。具体来说是政府向个人或社会组织提供公用服务、社会福利保障以及物质经济帮助来满足必须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行政物质帮助。行政给付借助合同、抚恤金等私法形式来完成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向相对人采取指导、劝告、建议、鼓励、警示、倡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式,谋求相对人的同意与协助,从而实现行政目的的行为。其目的的实现取决于当事人对指导意见的自愿听取。

3.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公民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行为。行政合同的“行政性”的逐步减弱和“合同性”的逐渐增强,使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单方面硬性的命令减少,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也趋于平等,从而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

4.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行政机关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是中立的第三人,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协调,从而将产生的争议消除的行为。在行政调解中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私法手段的协商,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公法与私法日益融合的今天,要以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为切合点,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真正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促进其形成和谐平等的关系以推动行政法的现代化转型,扩大现代行政的民主参与。

篇3:德国行政法对我国的借鉴论文

关于德国行政法对我国的借鉴论文

一、德国行政法院概述

1.1德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

19世纪德国设立的帝国法院和帝国宪法草案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行政、司法独立,司法对行政监督的理念,促进了德国行政法院的建立和发展,在当时显示出巨大的进步。

之后在俾斯麦帝国时期、魏玛时期、纳粹时期,德国行政法院得以形成发展。1945年二战结束后是德国行政法院发展的转折点,也是其获得全面发展并完善的时期。尤其是德国《行政法院法》的颁布使全德的行政法院第一次获得了统一的法律基础。行政法院的三级审判制及对公民个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最终在《行政法院法》中得到了明确地规定。1972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官法》颁布,其中第97条、98条和25条分别对法官的独立性进行了规定,并且进一步规定了法官的任职、转职、免职等问题。《联邦法官法》的颁布使得联邦基本法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而且弥补了联邦基本法有关法官独立性的空白。1976年德国《行政程序法》生效,该法从程序方面对德国行政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从此德国的行政法院走上了全新的现代化发展道路。

1.2德国行政法院的特点

行政法院是受理行政案件的主要法院,普通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除了受理一些劳动、财政等普通非行政案件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理与民事、劳动、财政及社会相关的行政案件。

1.2.1特有的法官制度――专业性与独立性

在德国,独立性是德国行政法院的一大特色,也是行政法官的主要特色。德国行政法院的法官包括专职法官和兼职法官,要求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于法律”,并且只有在《基本法》第97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被除去职位、解雇和调离。对于有编制的专职行政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例如联邦行政法院法官在年满六十八岁,邦高等行政法院和初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在年满六十五岁时仍然可以继续担任行政法官的职务,除非有理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终身法官不得被解除职务、免职、退休或转职。法官独立的普遍要求不仅适用于专业法官也适用于非专业法官。法官法还规定,法院的委员会必须在每一个年度开始之前排列出非专业法官参加法庭工作的顺序。“行政法官的独立性还表现在事务上的独立性,以此来排除一切国家机关的指令约束。”

1.2.2审理范围

行政法院主要审理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实行复议前置的制度。行政案件原则上可以上诉,但上诉需经过上一级法院的同意,如果是地方法院一审,而州高等法院不允许上诉,公民则可以直接上诉到联邦行政法院。

根据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社会法领域内的行政案件由社会法院受理;财政税务行政案件由财政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法院受理。此外,相当部分的行政登记管理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

二、我国行政审判的现状分析

2.1行政权干预过多,难以确保司法的独立与审判的公正

大多数政体都力图采取各种保护措施,使司法机关免受各种外来压力。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未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落实。

受历史传统因素的影响,我国行政审判问题主要体现在:在一个中央集权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力体系中,行政权事实上高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普通群众仍然认为人民法院只是政府的一个普通部门,并最终导致行政诉讼步入困境而无法自拔。

2.2审判人员专业性不高,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之间最大的`区别是行政诉讼有很强的转型和技术性。在我国,行政审判不实行行政法官任职资格制,行政审判人员不是从专门的渠道选拔任命,不需要有专门的学历和背景。

三、德国行政法院对我国的借鉴分析

我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采纳行政法院制度,而是沿用已有的行政审判制度,至于以后是否发生改变,难以猜测,但至少从现有的立法来看,德国行政法院模式并没有在我国有合适的土壤。与此同时不能否认的是德国行政法院有值得借鉴之处。我国应取其长,结合本国实际,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完善与发展。

3.1完善法院管理制度

德国法院严格区分法院管理事务和审判工作。事关法院经费获取、审判组织组成及协调等,由法院院长参与和决定,但行政人员不能干预法院审理案件,更不可能从事审判事务。我国法院改革在组织结构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二元化异质性结构的冲突和整合,行政事务执行权由法院行政管理人员完成。

3.2建立完备法官制度,实现法官专业化、独立性

如果我们不能造就一批精英化、专业化的行政法官,即使制定再科学合理的行政法院制度,最终也是徒劳的。因此,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确保行政法官的素质。

法官对于自身使命、职业道德的认同和追求对于法治建设以及行政审判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如何确保法官的专业化与独立性是值得商榷的问题之一。

国家可以在预算中提高行政法官工资,保证法官的薪水,从这一方面加强法官审判的公正性。

德国行政法官的充分独立性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过程中必须引起充分的重视。德国的行政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只服从法律,只接受法律和法规命令的约束,这是实现行政诉讼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重要保障。

行政法论文

行政法本科论文

与行政法的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的题目

人民主体地位行政法研究论文

论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论文

试论行政法上平等原则的论文

国有资产安全保障的行政法意义论文

司法考试行政法每日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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