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关于江苏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共8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关于江苏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180号
江苏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予以明确的请示》(苏保监发〔2007〕9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养老保险是保险业的传统业务领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根据《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4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3号)文件精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模式包括企业年金和企业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经办模式。
二、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团体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保费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并严格遵守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监管规定。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江苏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
篇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
篇3:企业养老保险亟待补充
企业养老保险亟待补充
企业养老保险亟待补充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终于在世纪之交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上为社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救助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特殊时期的特殊制度)等一系列法规文件,构筑了一个以养老、失业、医疗三大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骨架的中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形。一、现阶段养老保险的制度缺陷
养老保险制度的现行模式是“统账结合”。制度设计的目标是把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与储备积累制的个人账户结合起来,既体现社会共济,又体现自我保障。这样设计主要出于两个考虑:一是为了应付预计在2025年前后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高峰;二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配合国企改革,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形成合理的责任分担格局,但是,这种制度设计存在着误区。
1.为了推行“统账结合”,中国实行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已退休的老职工,仍沿用现收现付的办法给付养老金,并且保持原来的水平不变;对尚在劳动年龄的职工则要建立个人账户。这就使正在工作的这一代,不仅要为已经退休的上一代人缴费,还要为自己未来的养老金向“个人账户”缴费。
2.中国企业养老全的平均工资替代率目前高达80%以上,几乎是世界上最高的。追根溯源,是因为中国的退休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镇职工的工资只够吃饭穿衣。到退休时,仅维持本来就很低的生活水平。
表面看来,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向“三良柱”的方向努力。其实不然。一是我国政府承诺的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过高,包揽过多,责任过大,甚至引发了兑现承诺的危机。另外职业退休金和个人养老储蓄缺乏立法保障,无法规范操作。归根结底,中国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还是一个支柱———政府保险。
在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仍然只有政府一家有积极性,企业和个人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引导,都还没有找到自己的位置,社会团体更是要耐心等待政府的号令。但是,如果没有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保障的社会化就不可能形成,所谓社会保障最终也只能是政府保障。
二、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对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有多种解释。具有普遍意义的解释来自世界银行专家,即三个支柱的.设计。第一支柱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通过税收或缴费筹资的,现收现付确定给付的,广覆盖(全体就业人员或全体公民)、低水平(工资的15%-25%)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国家依法强制推行,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资,通过个人帐户管理的,养老金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工资的40%-50%)完全积累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的养老保险,用以改善老年生活。
从目前国家改革的方向来看,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和趋势均是以企业为载体推动和发展第二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
1.改进现行的现收现付制度。通过降低支付标准,取消过度保障,增加各种税收,以维持现行体制的运转。
2.从“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模式转变。尽量在人口深度老年化阶段到来之前,保持养老基金的盈余状态,并通过投资使之不断增值。
3.从社会统筹向“个人帐户”模式转变,减少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上的财务责任,最终建立一个多支柱的养老保障制度。
企业退休金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退休金采取非强制方式,缴费与给付计划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商定。政府退休金采取强制方式,由政府确定交费与给付比例。与基础养老金不同的是,这部分的资金储蓄采用完全积累制记到每个人的账上。总体而言,这部分在退休后的所得大约占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要高于基础养老金的总水平,是支持退休后老年生活的第二根支柱,也是最重要的支柱。它的目的是为在职职工退休时,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不至于因为不能工作而降低得太多。这项制度目前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不过,对基本养老而言,它是补充,对保障个人老年生活水平而言,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政府在第二支柱中的作用与第一支柱不同。政府的责任是制定整个制度运营的基本框架。这个框架应该包括资本运营服务的需求者———企业和职工,资本运营服务的提供者———信托公司、基金投资公司、中介咨询服务公司,资本运营服务的监督者———信托公司及基金投资公司的行业工会、证券监察委员会,以及专门为职业退休金计划成立的监管机构。
三、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推动个人帐户的发展
庞大的、需要中国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债务直接制约了以个人帐户制为主导的社会保障模式的实施。因此从当前一些企业集团着手,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推进以个人帐户制为主导的社会保障模式是比较适当的改革思路。
之所以选择一些大型的企业集团,是基于以下一些理由:
(1)政府对于政府机关、不同形式的企业、城市和农村等不同单位的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承诺本来就存在差别。从政府对于社会保障的承诺强度看,可以说是从政府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依次减弱的,企业集团作为国有经济的主导性力量,在我国经济运行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对企业集团的承诺是较强的;从企业集团着手推进个人帐户制,能够获得各个方面的认同。
(2)政府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将“减人增效”作为一个重要的措施;在实施“减人增效”的改革中,国有企业为安置下岗人员已经承担了不少成本,这些成本中可以说主要就是社会保障成本;从企业出发建立个人帐户制,可以说是对这些支出的规范化。
(3)目前一些企业集团的经营状况较好,还有相应的实力来承担推进社会保障改革的成本,可以考虑划出这些企业集团中的国有资产的5%-10%,来专门建立这些企业中的职工的社会保障个人帐户。
(4)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比较容易获得企业的支持和配合,进而在整个改革的推进中形成一种良好的示范效应。而在当前正在实施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由于社会保险费率上升、负担不合理等,欠交、少交社会保障基金的企业明显增加;社会保障负担重的企业出于甩包袱的倾向,参加所谓社会保险的态度十分积极,而一些社会保障负担轻的企业则设法逃避责任。
作者:姜文豹
篇4:怎么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的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各类企业均可为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1)依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
(3)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单独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中小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基金管理理事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有条件的行业可以实行全行业统一的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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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基本作用
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它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在中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1.怎么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如何支付?
3.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
5.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6.2016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
7.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
8.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9.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10.怎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
篇5: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简介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采用个人账户方式,即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定年限(例如一年)后,应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对象,无论是企业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还是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一律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按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的多少计发,在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是否给予追加性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及基金模式、给付标准和计发办法,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规定。
篇6: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简介
1.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根据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不可能很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职工的养老保障需求会相应提高,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也有提高职工福利水平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允许这类企业为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满足职工较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2.有利于密切职工与企业的关系,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企业发展。事实上,补充养老保险已经成为企业人才竞争、吸引优秀员工的重要手段,运用得当,可以极大地促进企业发展,使企业发展与人才发挥作用相得益彰。
3.规模不断壮大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把大量即期消费资金转化为长期储蓄资金,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国民经济的增长。
篇7:补充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年缴费年限)必须达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才能按月领取退休金,如果超过15年则缴费年限越长退休金就越多。其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免缴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暂予保留,待重新就业时办理续保手续,缴费年限则连续计算。
参加社会保险的好处以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保障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等原因失去生活来源时,能从社会取得一定物质帮助的一项制度。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必须缴费且是大头,个人只是缴小头,部分项目还实行个人不缴费。以养老保险为例,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还要划出一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将来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将作为退休金,逐月全部返还给职工本人(或其家属)。除了这部分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职工的退休待遇还包括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且每年随社会平均工资调整。
其他种类的社会保险对职工个人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就可在丧失生活来源时,最长领到两年的失业保险金;失业职工如果患严重伤病或不幸死亡,还可获得医疗补助金或抚恤费、救济费;工伤保险可使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获得医药费、住院费、伤残补偿金等。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篇8: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
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哪些特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和盈利性。而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重要组城部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养老保障“多支柱”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国家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是企业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企业保障制度,企业或职工承担因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产生的所有风险;国家或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不直接干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和基金运营,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依规监管。
三、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必须已建立完善的集体协商机制。
中国目前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
1、采用个人账户积累模式。
2、一般情况下,只有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3、缴费来源主要是企业的'自有基金、奖励与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积累基金只能存银行、买国债,不能进行市场化投资。
5、企业自愿建立,国家不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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